地名使用權
⑴ 辦理房地產地名許可證准備些什麼資料
寫個地名申請報告
報告內容簡單介紹小區的概況,命名的來意
給你一個範本吧
關於給予「 」小區命名的報告
區地名辦:
台州市路橋區「 」小區用地范圍北至地界線、南至規劃道路、東至銀苑路、西至規劃道路,征地面積45676平方米,凈用地面積36122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10萬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築面積71126.15平方米、會所建築面積700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413.85平方米,地下室建築面積26136平方米。由11幢小高層住宅和1幢會館組成,小區住戶611戶。
本小區位於 村,北臨 路。此處風景秀麗,交通便利,居住環境上佳。自古以來,文人均偏愛於藕,藕有種令人心悅神儀之感,有詩曰:「五月臨平山下路,藕花無數滿汀洲」。同時,池中之藕,通常被視為聖潔的象徵。尤為重要的是,小區毗鄰 區最著名的兩處教育基地,擁有 區最好的機關幼兒園和浙江省重點中學 //中學的優渥條件。文化路擦肩而過,從而使本區塊形成了濃厚的文化氣息。居住其間,享受到的不僅僅是優雅的居住環境,更是對於知識的一種熏陶,耳濡目染,養成的是一種名門嘉苑氛圍。而為「名門嘉苑」,最重要的是擁有高質量的教育。同樣,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最關鍵的是教育,而對於成千上萬的家長來說,最重要的是給予孩子最好的教育,以及最好的居住環境。「 小區 」秉承知識教育為先的理念,依託周圍良好的教育環境,使所有入住的業主都能感受到書香門第般氛圍。因此本小區命名為「小區」,請予以批准。
特此報告!
⑵ 原我家的私有林地,林權證到了別人手裡,就連地名也更改了,本人要要自己的林地使用權
改了就沒法了,怎麼到別人手裡了?
⑶ 商標是否具有足夠的顯著性 對於地名使用權是否能對抗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主要看他是否便於識別、會不會誤導公眾。便於識別的商標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
從法律上講,《商標法》認為以下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的。
但是,本來不具備顯著特徵的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還是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
對於你說的地名使用權和商標權對抗的問題,先不管有沒有地名使用權這項權利,單從權利對抗角度來看,在先權利要勝過在後的權力,即哪個權利是在先獲得的,哪個權利占優。
⑷ 許可權內集體、單位、個人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審核(登記)
辦理事項規程
林木採伐許可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二第第二款。
申辦對象:在富蘊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個人個體承包戶。
辦理條件:符合林森採伐許可標準的均可
審批程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時限:30天之內。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一份
(2)、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提交採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證明;
(3)、提交採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申請書格式:正式公文的申請材料。
收費標准:1.5元 收費種類:工本費
收費依據:新價非字(1992)132號
承辦機構及電話:富蘊縣林業局電話:8722507
2、許可權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的許可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號)第二十條第二款
申辦對象:在富蘊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個人個體承包戶。
辦理條件:生產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均要辦理。
審批程序: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時限:30天之內。
需要提交的材料:(1)、書面申請一份
(2)、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書。
申請書格式:正式公文的書面材料。
收費標准:10元/套 收費種類:工本費
收費依據:新價非字(2003)204號
承辦機構及電話:富蘊縣林業局電話:8722507
3、許可權內林木種子經營的許可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申辦對象:在富蘊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個人個體承包戶。
辦理條件:符合經營林木種子標準的單位均可
審批程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發放手續。
辦理時限:30天之內。
需要提交的材料:(1)、書面申請一份
(2)、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書。
申請書格式:正式公文的書面材料。
收費標准:10元/套 收費種類:工本費
收費依據:新價非字(2003)204號
承辦機構及電話:富蘊縣林業局電話:8722507
⑸ 地名河南省輝縣市孟庄鎮范屯村,還沒經過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強行破壞土地,糧食毀壞一半,大隊無人問津
人家肯定不主動跟你說的
問問什麼原因
實在不行就去告他
⑹ 土地確權的面積和地名不一致,會有問題嗎
對原來無主土地,自行耕種的部分,會有影響
土地制度改革是農村改革的核心。作為激活農村土地這一重要發展要素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土地確權被寄予了最大關注和期望,甚至被稱為「二次土改」。從十七屆三中全會起,2009年以來的6個中央一號文件,都對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2010年一號文件,提出「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2013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4年一號文件強調「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工作」。土地確權,從解決承包經營權屬混亂入手,摸清實情,明確權屬,建簿頒證,穩定農民與土地的長久承包經營關系,扭轉原來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農民利益沒保障,權益不平衡的現象,從而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推動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的落實,進而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並且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奠定基礎。土地確權的價值是無庸置疑的,但關鍵是確權改革能否明晰農村土地權屬,能否為推動未來農業發展、農村繁榮,促進城鄉發展一體化提供充足動力?
一、土地確權能否徹底落實土地權屬
必須清醒認識的是,當前推開的土地確權,既不是土地所有制度的變革,也不是承包關系的重新調整,只是對現有承包關系的穩定。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明確提出,「嚴禁借機調整土地承包關系,堅決禁止和糾正違法收回農民承包土地的行為」,
這個要求在之後的政策中都得到貫徹。可見確權是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撥亂反正」,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再明確。在此,就出現了三個矛盾:
一是確權的主體問題。確權是產權的釐清,這是市場體制的基礎。土地確權有三個主要內容,一是所有權的確定,即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以行政村、自然村、生產隊的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產權的明晰,以及相關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集體土地的界限確定;二是農民與集體土地的承包關系的明確;在某種程度上,也包含第三個內容,也就是農民對集體土地承包權的重新確認。實施確權的主體是縣級政府,如果按照市場理論來說,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甚至農民個體來說,都是平等主體,只不過是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的主體。如果說在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許可權和農民承包權力、承包關繫上,可以充當無直接利益的公正第三方,或者說是權威主持人的話,那麼在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確權上,縣級政府是縣域國有土地的實際擁有人,是利益相關方,至少從理論上,存在著利已可能,或者說有利已的嫌疑。
二是確權的時限問題。確權後的土地承包時限,已經由之前的「長期」修改為「長久」,但長久到底比長期長多少?以前「承包關系長期不變」,至少可以理解為比《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三十年」要長,長久比長期是長十年、二十年,甚至五十年、一百年,很少有人說得清。這就類似借貸合同沒有寫還款時限,在借貸中出現此類事件,出借方是可以隨時要求借款方履行還款義務的。在現有政策框架下,當然幾乎不可能出現集體中止與農民承包合同的現象。但給農民的信心仍然是不確定的,因為「長久」的具體時限,取決於決策者對其的理解,作為出包人的集體與承包人的農民完全沒有決定權。時限的模糊,勢必影響農民的投資信心,和承包權財產屬性的實現。
三是確權實質不確權的問題。確權中最基本、難度最大的是承包權確權,事實上是確認土地承包關系而不是確認承包權力。當前明確土地承包權有兩種形式,就是「確權確股不確地」和「確權確地」,似乎能很好地解決當前承包中的問題。但二輪土地承包初期,因為稅費較重,存在農民放棄承包權沒有承包土地的現象,這在欠發達地區表現得比較突出,在部分村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口甚至接近或者超過一半。當時由於客觀原因放棄承包權不代表他們不享有承包權,而且按照當時法律政策,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即使在三十年內無法享有承包權,但三十年後總該享受承包權。但確權顯然會固化這種現象,當初沒承包的可能「長久」享受不到土地承包權。況且從二輪承包之後,村內、隊內人口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利能不能實現,退出人口土地承包權利該不該收回,顯然以二輪土地承包為依據,甚至以八十年代聯產承包為起點,都難以解決。在荒山荒坡荒地承包權方面,基本上是有償承包,只有當時有遠見、有資金的部分農民參與了承包,承包面積還都比較大,少則幾十畝、多的成百上千畝,期限短則15、30年,長則50、70年,確權後村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的大小,差距懸殊。
二、土地確權到底能解決什麼問題
二輪土地承包到現在已經將近二十年,承包經營權沒有能明確到戶,證書也沒有完全發放到位,這是確權工作啟動的動因。《民法》、《物權法》、《土地法》,都對農民宅基地、房產權利進行了規定,到現在還需要確權,本身就是一種重復運作。確證由於各地的情況不同,難度千差萬別。對於二輪土地承包不存在遺留問題的地區,可能只是重新丈量後換證,未頒證的則是重新丈量後頒證,而對遺留問題較多、新出問題也不少的地區來說,通過確權來理清土地承包關系,困難重重,或者說在現有法律政策框架下,根本無法解決,比如未承包地的農民伸張承包權,比如宅基地的一戶多宅而父子多戶一宅等問題。確權在某些程度上不是把復雜的問題變得更為簡單,而使原來看起來簡單的事真正暴露出了它的復雜性。確權頒證成本高昂,據南方某縣的實際操作成本來看,確權每畝的支出約為四十元,就以全國耕地18畝億畝底數和農村建設性用地5萬平方公里計算,總體成本相當巨大,而且人力成本也相當驚人,在目前完成或者正在確權的地區,人員緊張、甚至短缺相當普遍。這其中還沒有包括農民參與的成本,最保守的估計,當前也有3億多農民在外地打工,確權頒證就要停下手頭工作,千里回鄉參與丈量,相信總體支出也不會小。相對投入來說,權利的實現則更加復雜。
在土地所有權上,人民公社時期「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村生產資料分別屬於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所有。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人民公社被鄉鎮代替,生產隊已經消失,生產大隊被行政村村委會取代。雖然職能並不相同,但最有資格代表農民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還是村委會。但明顯存在「所有權缺失」的問題,即村委會在行使集體所有權並不能真正代表村民意願,在土地承包、流轉、徵用上,經常出現少數人剝奪多數人權利的問題,甚至引發了象廣東烏坎那樣的群體事件。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大批農民向城鎮外移是必然趨勢,部分村莊消失也會是必然現象,將來的行政村面臨著新一輪撤並,除了原來的行政村村委會決策不能代表村民意願的「所有權主體缺失」問題,還會更多地出現因行政村撤消合並後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消失的問題。
在土地流轉租賃權上,土地承包權的財產屬性,其實早就已經體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租賃,至遲在二輪土地承包之後就自發出現,在十七屆三中全會後形成比較集中的高潮。流轉、租賃就要有租金,租金就是土地經營權的價格,有的分年計算,有的打包計算,低的一年幾十、上百元,多的甚至上千元。確權使土地承包關系更加明確,顯然對適度規模流轉、規范租賃承包有促進作用,但因此說可以有效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則有點誇大。租賃流轉在原有的承包關系下,就可以實現,不是確了權才可以流轉租賃的,而價格也顯然不會因為確權而有所提高。如果說可以增加農民收入,可能來自確權丈量後增加的土地面積,據一些地區的經驗,在確權丈量後耕地面積平均增加20%左右,原因是二輪承包時的低質地折算、承包後的田埂開墾和地頭耕作。
土地的抵押、擔保權上,相對於城鎮居民,從事種養的農民幾乎都是經營者,更需要資金支持。但農民由於個人財產較少,獲得貸款的難度較大、額戶較小。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研究中心(CHFS)與中國農業銀行戰略規劃部聯合發布的
《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報告2014》顯示,農村有民間借款的家庭比例為43.8%,遠高於全國34.7%的平均水平,但農村有正規貸款的家庭比例為14.1%,低於全國15.1%的平均水平,而農村家庭債務總額中有64.6%都來自民間借款,遠遠高於全國32.0%的比例,其中40%是民間有息貸款,利率約為36.6%。報告還顯示,農村債務中有9.6%屬於風險債務,高於全國6.5%的風險債務比例。確權後,承包土地及農民宅基地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更為便利。但擔保抵押權之所以難以實現,障礙不在於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明確與否,而在於土地產出價值。土地承包權的明確,似乎為農民貸款提供了抵押物,但貸款總量不能高於抵押物價值總額,這是任何人都明白的道理。最近筆者所在的鄰近縣,試點推行承包權抵押貸款,以5年經營權為擔保,每畝可以貸款1500元,基本上是耕地的5年出租總收入。銀行在接受抵押時要考慮回收風險,必須嚴控貸款額度。因此,承包權的擔保、抵押對農民的資金需求有一定滿足,但完全實現還需要解決很多問題。
三、確權後的土地管理與權利享有如何實現
土地權利能不能享有,前提當然是對權利的明確,但更關鍵是對權利的保護。土地確權後,農民會具有三權三證,農民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產權,和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證、自建住房的房產證。這三種權利和三個證件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從城市及以往經驗來看,這種保護也不是十分可靠,城市居民一般沒有經營性土地,就以宅基證和房產證而言,近年來之所以頻頻出現出現強征強拆現象,並引發群體事件和惡性事件,顯然是政府官員忽視了居民的這兩權兩證,法律也顯然沒有保護到位。土地承包權比宅基地使用權、房產權顯然更為復雜,保護起來也難度更大。
一是土地所有權的實現問題。集體土地所有權,既存在著主體缺失困境,也面臨著主體消失的問題,還存在著難以實現的問題。當然,在土地所有權上,所有人,不管是集體、還是個人,也不管中外,都是有限所有權,所有人絕對都不可以把土地出賣給它國,但擁有一定限度的處置權。確權後,承包權被進一步強化,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幾乎成為農民自己的私產,土地所有方集體的權利如何體現。土地、包括宅基地,承包人、使用人有出租、流轉的收益,甚至將來可有上市交易的可能,但作為所有方的集體在這一過程中,既不能參與管理,也不能從中獲得收益,甚至缺乏話語權,即使是承包期限延期也是政策給定的,這是否也是另外一種形式的政府幹預市場。從長期來看,忽視土地承包權、損害農民利益肯定是不對的,但忽視集體所有權、造成集體成員利益差距拉大,肯定也是不行的。
二是用地規劃需要提高層次。有的專家將農地問題歸結為城鄉二元制,其實也並沒有看到問題的實質。雖然城鄉二元阻隔,是制約我國改革發展的重要問題。但是沒有看到,規劃用途和管制是高於所有制的,土地開發利用在任何國家都是嚴格控制的,都要受規劃與法律的管控。目前我國土地使用存在雙重浪費,農村宅基地5億畝,外來打工人員在家鄉的宅基地上建起新房,卻不去居住,浪費數量驚人。另一方面,土地城鎮化的速度始終快於人口城鎮化。據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2012年3月披露,1990年到2000年,土地城鎮化的速度是人口城鎮化速度的1.71倍; 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土地城鎮化速率是人口城鎮化速率的1.85倍。當前我國的土地規劃權力在政府,用地審批權力也在政府,各級自己給自己制定規劃,自己給自己當裁判,規劃執行缺乏監督和強制力,往往是領導一拍板就能更改,給隨意更改規劃創造了條件。規劃體系也不完整,基本上是有總規,缺詳規。確權只是增加了農民與政府、市場議價的權力,但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土地徵佔亂象。我國土地規劃應該上升為法,或者由人大制定,明確規劃的法律本質,真正做到規劃即法,才能減少土地的濫用和隨意徵佔。
三是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監督監控。確權給了農民較大的自主權和財產權益,給土地流轉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會有力釋放農村改革紅利,推動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富裕。但可能伴隨更多的企業囤地、轉變用途等不正常現象,出現更多的類似小產權房的管理難題,必須從源頭、從開始就扎緊紅線,強化用途管制。當前,技術手段已經能夠做到適時監控,必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糾正,才能使土地使用真正進入理性軌道。
確權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不可能解決涉及土地的所有問題,但作為基礎性、起始性工程,必須要跟緊配套措施,各項改革要有序啟動,否則,單單確權,不僅收不到預定效果,還可能使農村改革局面更加復雜艱難。
⑺ 商標法對地名的相關規定
地名是一個地方的向導,是一個城市的文化符號,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地區的歷史、地理、文化、經濟特徵。早在2012年,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條例》就明確規定,地名命名不得實行有償冠名,新建地名標志設施不得附設商業廣告,通行多年的地名商業化運作被依法終止。
地名不能使用企業商標名,反過來,企業商標使用地名也受到限制。天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注冊「米蘭」為商標,被商評委駁回,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10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維持商評委決定的判決,認為「米蘭」是義大利著名城市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視性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對於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發達國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標,認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稱,用地名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誤認,也使同一地區的其他經營者喪失與商標使用人公平競爭的地位。多數國家主張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標,一方面可以維護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該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尤其是有商品產地含義的外國地名,如「溫哥華」「曼哈頓」等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如「長安」除了具有地域名稱含義外,還有「長治久安」的含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從其本身的性質考慮可以使用地名作為其商標的組成部分,如原產地證明商標等。對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允許其繼續有效,如天津生產的「北京牌」電視機等,有利於對商標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實踐證明,把地名作為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利於消費者依此區分其他同類商品,尤其是將地名作為商標確實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對於地方特色食品,申請地名商標最好由相關協會進行,如江蘇「高郵鴨蛋」的商標就是由相關協會注冊的,如此既可以避免有些自然人通過惡意申請轉賣商標使用權,也能保障使用這一品牌的產品質量,對地方名品的發展有好處。
事實上,將地名作為商標也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對此,商標法採用原則性規定和例外規定的形式,明確了地名禁用的規定。對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條規定的,將依法駁回申請;對已經注冊的,將依法予以撤銷;對非注冊商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