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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2 00:30:32

『壹』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1)宅基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貳』 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繼承

農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權屬是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僅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發生繼承問題。然而房屋等不動產是建築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屬於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叄』 宅基地合法使用權的內容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佔有權。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便享有對宅基地的獨占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論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其建設情況如何,宅基地使用權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剝奪。對於宅基地上的建房,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行使權利。
(3)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為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並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肆』 宅基地的使用權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於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系存續,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只是不是「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無故遭到剝奪,這里就要看是不是還生活在這村裡了。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拓展資料: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018年1月,國土部消息,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

『伍』 怎樣才能得到宅基地的使用權

你好:在你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過程中要有好幾道手續的,你要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的審批,和你相鄰的鄰居簽字,最終才可以拿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證

『陸』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如何獲得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審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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