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壹』 船舶所有權登記需要哪些申報材料
後者是船舶航抄行,船襲舶所有權證書好比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證(大的綠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登記證書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前者公示(證明)船舶的所有權歸屬,船舶國籍證書好比機動車的行車證(小的藍本)、停泊和作業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
打個比方,類似機動車
『貳』 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證書登記是不是不能用個人名義登記
所有權是以公司名義登記的,國籍證書是以船舶名稱登記。
『叄』 營口市辦理船舶所有權證、營業運輸證需要多少錢
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及《船舶營業運輸證》過期或者即將過期的申請延長經營期限,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原件);
(二)建造(購置、光租)船舶批准文件;
(三)《營業運輸船舶登記卡》(復印件,驗原件);
(四)《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五)辦理延期業務的需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
(六)申請企業所屬船舶近期水路運輸管理費收據(復印件)。
(七)《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原件)(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申請提供(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等除外)。
註:從事水路運輸省內跨市單船載重噸為1000噸以下的船舶運輸相關業務的由市交通局審批辦結。
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備註:需要提交的材料請准備兩份,以上資料都必須加蓋公章
『肆』 為什麼船主持有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民證和捕撈許可證,還要辦理 出海船舶戶口
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須知
范圍
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本區常住戶口的居民和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的可申領出海證件。
程序
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
有船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當地的船檢機關進行船檢手續,帶備運輸部門、漁政部門檢驗和批準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由船主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領取申領表格,如實填寫好內容,經村委(居委)和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見後,帶備船隻彩色近照(4寸)相片兩張,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審核辦理。
二、申領《出海船民證》
1、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並已辦理居民身份證)本區常住戶口的居民,因生產工作需要的,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領取表格並按表格內容填好,經村委(居民)加具意見後,攜帶本人身份證、彩色免冠近照(1寸)相片兩張,及所在地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2、十六歲以下人員隨船出海,不需單獨領證;到派出所領取申領表格並按表格內容填寫好,經村委(居委)加具意見後,帶備彩色近照,(1寸)相片一張及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3、凡不屬我區戶口的居民原則上不辦理出海證件,但確因生產需要的,由船主村委(居委)寫出書面僱用證明,到當地派出所領取表格並按表格內容填好,申請表格必須要有雙方船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並加具意見蓋章後,持船員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及暫住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三、申請辦理出海船舶證件的外省內地江海聯運船舶,需以公司名義向邊防支隊或總隊申請;以個人名義申請的,不予受理。首次申請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權證(照、簿)、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運輸許可證、適航證明、船主身份證及所屬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填寫《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登記表》、《申請出海船舶船民證登記表》
。四、證件換證,人員遷移,損壞、遺失證件補發手續:
1、證件換證,需要重新辦理,按新辦理手續,憑舊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換領。
2、人員遷移,在區內的船舶遷移變動,到戶口轄區派出所領取表格填好,經村委(居委)加具意見(鎮外遷移的需有遷往船所在單位的僱用證明)攜本人身份證、1寸彩色免冠近照二張,及遷出遷入雙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3、證件損壞、遺失補發。凡公安機關認為證件損壞至不以辨認,需要補領,補領手續和新申領相同,但要攜帶舊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遺失證件要求補領的,必須由本人如實寫出書面「遺失報告」到戶口所屬派出所報失,由派出所核准無誤後,向附近有關單位發出「遺失證件通知書」,然後按規定辦理。
五、出海船舶證件年度年審手續:船舶按規定每年要年審一次,帶備船檢部門和運輸部門、漁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件和《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六、自2005年5月1日起,免費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不發給出海證件:1、刑事案件的被告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2、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經濟、民事案件的;4、出海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5、利用船舶進行過走私或者運送偷渡人員的;6、其他不宜人事出海生產作業的。
『伍』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
一、兩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證書。
2、船舶登記證書的作用: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注冊,並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的相應證書。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特點:
(1)以船舶為客體。船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船舶,但此種船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可見,船舶所有權的范圍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屬具。
(2)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質屬於動產,但此種動產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3)船舶所有權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負有特殊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權,如責任限制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特點:
船舶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從船舶登記機關獲取了相應的登記證書來證明其享有的船舶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有權懸掛該國國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義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意義: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營利的權利,是為了實現船舶的營運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過船舶的營運而收取的利益,包括運費、租金和相應的利息收人。
船舶處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而對船舶進行的處置,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船舶拆解、棄船等,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船舶轉讓、賣與他人、在船舶上設定抵押權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意義:
(1)確定船舶的國籍。航行船舶必須取得某一國家的國籍,從而獲得懸掛該國國旗航行的權利。船舶在哪個國家登記,就取得哪個國家的國籍,該國就是該船的船旗國。
我國《海商法》第五條規定:「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處以罰款。」
(2)確認船舶的權屬。通過辦理船舶登記,使船舶的權屬狀況及早得到確認,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福州海事局蓋的章子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海事局船舶登記專用章
『柒』 船舶登記如何管轄
一、關於《條例》第一章總則部分
(一)「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50%」的含義為包括50%在內。
就企業法人而言,「出資額」可以是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股份之和。對合資企業法人的船舶,在辦理所有權登記時,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合資企業的驗資報告,確認「合資額」。境外中資企業在境內投資開辦航運企業,其出資額是否計算為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應視具體情況報我局審核後確認。
中國公民或法人與外國公民或法人共有的船舶,參照第二條的規定,中方出資額不低於50%的,可予以登記。
「中方出資額」不包括港、澳、台資本。
在主管機關對外商獨資或投資比例超過50%的非運輸船舶如何辦理登記問題尚未明確之前,此類船舶暫不予登記。
(二)「公務船舶」,是指隸屬於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並用於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軍事船舶」,是指軍隊現役的或在編的,用於執行軍事任務或運送軍事人員、物資,並不收取運費或其他任何形式報酬的船舶;
「體育運動船艇」指隸屬於體育管理系統的,並直接用與體育運動比賽或訓練的船舶。
(三)船舶登記機關對住所在其轄區內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享有登記管轄權。船舶為數人共有的,依據持有最大份額的共有人的住所確定登記管轄權,最大份額相同的,由共有人協商確定。特殊情況,由船舶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船舶登記機關對其實施登記管轄權。船舶選擇其船舶登記機關所轄港口之一作為船籍港。
(四)登記簿中記錄的船舶價值是船舶所有人在取得船舶所有權時的船舶價值。如,購船發票、購船合同中載明的船舶價格。
(五)船舶登記證書中的建成H期,應為船舶原始建造時的建成日期。新造船舶在進行檢驗前,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的船舶建成日期可登記為船舶原始建造的交接文件所載日期,但船舶檢驗之後,其船舶登記證書載明的建成日期應和船舶檢驗證書一致。船舶經重大改建的,建成日期仍填寫原建成日期,改建日期應在證書中註明。
二、關於《條例》第二章船舶所有權登記部分
(六)「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在國內買賣船舶時由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從境外購進船舶時由境外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或由境外公證機關出具。
(七)「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龍骨或處於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
(八)依法拍賣的船舶包括經法院裁定、判決拍賣的船舶和依法被國家執法機關罰沒後拍賣的船舶。
上述船舶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如無法交回原船舶登記證書,則登記機關應公告原證書作廢,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九)申請人不能提供船舶所有權證明文件的,船舶登記機關不得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三、關於《條例》第三章船舶國籍部分
(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應當使用相同的號碼。編號方法由主管機關另行統一規定。
(十一)購置或光船租進外國籍船舶,應嚴格遵守《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2001年交通部2 令)等國家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船舶不得予以登記。
(十二)對從境外購買的原具有外國國籍的船舶,在船舶所有人遞交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時,如不能及時提供原船旗國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可以依據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辦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在取得原件後方可辦理正式的船舶國籍證書。
(十三)對境內異地建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憑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申請辦理臨時國籍證書。
新造船舶試航,船舶所有人持造船合同和有效的船舶技術證書到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臨時國籍證書。
在境外購買並接收的外國籍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比照從境外購買新造船舶的規定,到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在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可不以船舶已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為必需的前提條件。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編號方法,由主管機關另行統一規定。
(十四)頒發給予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船舶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限,原則上與租賃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是,如果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年,則應當在初次頒發的證書2年期限屆滿後,比照初次的辦法辦理新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十五)持我國駐外使領館申領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駛抵國內第一港口後,除非經主管機關特別批准,均應在離開該港1-1前取得由船舶登記機關核發的船舶國籍證書。
四、關於《條例》第四章船舶抵押權登記部分
(十六)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未經注銷不失效。船舶抵押合同變更,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船舶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應徵得登記順序在其後的抵押權人的同意。無法取得其他抵押權人同意,但仍需繼續抵押的,應先注銷再重新登記,登記日期為重新申請並被受理的日期。
(十七)按照《船舶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辦理船舶抵押權轉移手續時,向承轉人核發的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中抵押登記申請日期仍填寫原抵押權登記證書的抵押權登記申請日期,證書簽發日期為實際簽發日期。
(十八)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時,應看作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個債權。船舶共同擔保的債權數額不得超出作為抵押物的多艘船舶在抵押時的總價值。已設定共同擔保的船舶,應視做一個不可分的整體,可共同為多個債權做擔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單獨作為抵押物擔保其他債權。
為共同擔保的船舶核發抵押權登記證明書時,每艘船舶擔保的債權數額均應填寫抵押合同載明的共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但在抵押權登記證明書的備注欄內應註明「xx(船名)、xx、xx共x (艘數)艘船舶共同擔保xxx(債權數額)元債權」。
(十九)抵押雙方申請最高額抵押時,必須提交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為不特定將來債權,抵押雙方需約定債權的最高限額和決算期,最高限額債權不得超出抵押船舶的抵押當時價值。
(二十)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格式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
五、關於《條例》第五章光船租賃登記部分
(二十一)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給本國自然人時,光船租賃登記的辦法可以比照出租給本國企業的規定執行。
(二十二)關於光租中國籍船舶在境內光租的,應嚴格按照《船舶登記條例》和《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光租登記和變更登記。對於船舶未取得國籍證書而直接光租的,核發國籍證書時,船舶經營人為船舶承租人,證書有效期與光租截止日期相一致,光租期超過五年的,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原則上國籍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老舊運輸船舶的國籍證書按有關規定核發,不受光租起止日期的限制。光租到期的船舶,如繼續光租,應重新辦理光租登記;如不再光租,應辦理變更登記,將船舶經營人由光船承租人變更為實際經營人或使用人。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的船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三)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的,船籍港登記機關在辦理光船租賃登記時,應中止或注銷其國籍,封存或注銷原發船舶國籍證書,並核發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必要時還需核發有效期以可以抵達預定登記港辦理交接所需時間為限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十四)對光船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承租人申請辦理續租登記的,應當視為新的租賃合同訂立,注銷原光船租賃登記後重新辦理光船租賃登記,並按初次登記標准,收取登記費用。
六、關於《條例》第六章船舶標志和公司旗部分
(二十五)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規定位置標明標志的船舶,是指躉船、掛槳機船、小型農船和登記機關認為適當的其他船舶。這類船舶須統一使用船名牌(大型掛槳機船,經登記機關批准,可以不使用船名牌)。船名牌的規格和使用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標准執行。
(二十六)受理船舶所有人設置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的申請時,應收取一式五份標准設計圖紙,並將其中的三份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和統一安排公告,公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擔。
七、關於《條例》第七章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部分
(二十七)變更船籍港的「變更證明文件」,是指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冊地變更的證明,或者公安部門核發的戶籍變更的證明。
辦理船籍變更登記時,原船籍港登記機關應當收回相關證書,注銷原登記,並移交船舶登記檔案給新船籍港登記機關,必要時核發有效期以可以抵達新船籍港辦理新證書所需時問為限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新船籍港登記機關僅收取證書工本費及有關手續費,不再收取登記費用。
(二十八)對於所有權轉移前後均在同一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船舶,也應在注銷原船舶登記後,重新辦理船舶登記。
當船名發生變更時,應核發一本新證書。
(二十九)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收回原發船舶登記證書,並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所有權登記和國籍登記注銷證明書,必要時核發有效期以可以抵達新船籍港辦理新證書所需時間為限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人必須提交注銷證明書正本
(三十)對經審查核實確已沉沒的船舶,發生在本國管轄水域以內的,可以辦理船舶國籍注銷登記;船舶所有權的注銷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沉船沉物的管理規定執行。發生在前述水域以外的,如所有人提出申請,可以一並辦理船舶國籍和所有權注銷登記。
(三十一)船舶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按規定申請注銷船舶抵押權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收回原發抵押權登記證明書,並核發相應的注銷證明書。
(三十二)一艘船舶,在我國船舶登記機關登記後,無論其所有權和船籍港如何變化,均應只有一個檔案。
八、關於《條例》第八章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換發和補發部分
(三十三)換發的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限,應以實際換發的日期起算。但是,由於污損不能使用而換發的,有效期限與原發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限相同。
(三十四)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遺失,持證人申請補發時,應當由船舶登記機關在發行覆蓋范圍與該船航行范圍相適應的官方報紙上連續3天刊登公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擔) 聲明原發證書作廢,後予以補發。所有權證書的補發應在公告三個月後進行,實際簽發日期即為補發日期。簽發日期後應註明補發字樣。補發的國籍證書的有效期限應與原發相應證書的有效期限相同。
九、其他事項
(三十五)船舶所有權取得日期應當為船舶實際交接日期。雙方當事人對所有權取得日期另有約定的,以其約定的日期為准。
(三十六)船舶經重大改建,不論改變了其船舶種類、用途或主尺度中的一項或全部,均應進行變更等記.不應按初次登記處理。
『捌』 船舶登記證書和所有權證書是同一個性質嗎都由哪個部門發這些證書
船舶登記證書是泛指因船舶登記後核發的相關證書。它包含船舶所有權證書。
船舶所有權證書僅是船舶登記證書的一種,由船舶登記機關製作發放。
我國的船舶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玖』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是不是船舶所有權證書
是的,證書上的法人就是船舶的擁有人
『拾』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辦理了《船舶所有權證書》還要辦理《船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登記證書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前者公示(證明)船舶的所有權歸屬,後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
打個比方,類似機動車,船舶所有權證書好比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證(大的綠本),船舶國籍證書好比機動車的行車證(小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