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來源
這個是指土地性質,也就是以前說的國土性質。
出讓:指修建房屋的土地是從國家那裡買來的。
轉讓:國家或者其它機構交換,贈與等方式得來的。
影響:出讓,簡單講就是土地使用權已經給過錢了,以後買賣除非期限到了(住宅70年),否者買賣不在給錢(土地出讓金)。
轉讓看情況。當時轉讓沒收錢,再次買賣就得給錢,還有土地轉讓的時候土地的年限過了多久了(例如住宅批地是70年,開發商通過轉讓的時候拿到地,這中間過了多少年不清楚)。所以就算之前給了錢的,你也要問清楚期限還有多久。
② 房屋使用權來源,我應該屬於哪種
屬於租賃產權
③ 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來源證件是什麼
土地管理部門辦法的土地使用權證
④ 房產證使用權來源轉讓與出讓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來源1、出讓:建房的開發商拿到的是一手土地,直接與政府簽土地出讓合同拿地。
2、轉讓:從別人手裡拿的地,經政府同意的土地轉讓得到。
⑤ 房產證上的使用權來源是「 轉讓」或「 出讓」怎麼 翻譯
出讓是土地一級市場,轉讓是土地二級市場。
出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進入市場,一級市場由政府壟斷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質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出讓的土地來源是政府唯一性的,在土地使用年限內只有一次,違法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除外。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法人之間、企業之間、個人之間、法人和個人之間的土地買賣關系,可以是一次和多次轉讓,轉讓過程中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順延,只能轉讓剩餘的土地使用年限。
毛地、生地、熟地、未經補地價的劃撥土地,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租賃土地不得轉讓,出讓的土地轉讓和抵押的設定條件必須投入建設總投資25%以上才能實施。
⑥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要來源
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准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
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
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
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土地。 第一,集體撥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
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 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
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
⑦ 房產證土地使用權來源有幾種類型
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大致分為:
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具體小區的產權年限是多少要看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土地性質是什麼性質的才可以確定的,另外產權年限是從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當天開始計算的,不是從購房日期算起。
⑧ 為什麼我新領的房產證上「使用權來源」一項寫的是「劃撥」而不是轉讓
如果已經轉讓過一次了,那麼這個還算劃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