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地所有權
㈠ 想請問一下他是誰呀~
一幫腦殘貨,變相的占我們的國土
在石原的眼裡,這個日本人已經合法地擁有了對上述釣魚諸島的所有權。其邏輯是,這個日本人的所謂所有權是年從日本古賀家購而得;而古賀家對釣魚諸島的所有權則是於年向日本購所得。日本的所有權從何而來呢?據說是來自於日本對釣魚諸島的領土,而這一正是由古賀家的古賀辰四郎於年最早「發現」了釣魚諸島而得。很明顯,石原的邏輯是不是成立,應當取決於是否是日本的領土。
日本方面往往以傳統國際法上的先佔理論作為獲得釣魚諸島領土的依據,主張日本因最早發現而獲得了釣魚諸島的領土。
國際法上的先佔是對無主地進行了有效的佔領而獲得領土的一種方式。早在年的「帕爾瑪斯島仲裁案」中,獨任仲裁員胡伯就明確地宣示,對無主地「持續而和平地顯示領土」或稱「有效佔領」方能獲得領土。據此,依先佔而獲得領土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
事實上,在日本人於年「發現」時,釣魚諸島就已經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領土了。釣魚諸島附近海域傳統上屬我國漁民捕魚場所,也是我國漁民避風和休息之地。從上述《籌海圖編》看,明朝早已將和釣魚諸島劃在福建海防範圍以內。清同治二年(年),胡林翼、嚴樹森所編《皇朝一統輿圖》均用中文標出了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地名,並特意註明「名從主人,如屬於四裔,要雜用其國家語」,意即釣魚諸島屬於中國。
㈡ 十二年前開發無主地種菜權屬 如今別家他審批了房產證建房 如何解決
十二年前開發的無主種菜權屬,如今是批了建房子,也沒有建房證。
㈢ 無主地買賣需要啥手續
無主地並非無主地,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者村民集體所有。
如果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如果開荒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最好應獲得該集體組織的同意,並與之簽訂承包合同,後據此辦理土地承包證書。
㈣ 貧民窟建立在什麼土地上
這是節選,但對於你的問題設置啊求助:封建經濟條件下
形式,農業是主要的社會生產部門,當然這樣的土地制度是社會和經濟結構的基本要素。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的第二個階段是比較復雜的,它具有以下特點。
日(一)國有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並存,土地的支配私有制;地主和小農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制並存,佔主導的土地所有權的地主。在第二階段初期,貴族地主,平民地主,國家土地所有權,並排農民所有制方面,貴族地主做了比較優勢生育能力,為國家所有制和所有權補充地主農民也有一定的規模;張貼地主,國家所有權,所有權,但農民仍然並排,但相對減少國有土地,融入了大量的佃農,地主佔有絕對優勢。
㈤ 請教一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問題,情況如下:如果在一塊地居住了很久,但是沒有購買,這樣會擁有土地所有權
你伯父的年紀應該很老的吧 你要了解清楚 為什麼你伯父之前會在這土地上建房子 有可能是以前的村委會發地的時候發的 如果是那樣 應該會有一本土地集體證 只要拿這本集體證去國土就行了 如果知道是村委會發的地 不過當時沒有發證 你可以去村委會 叫他們寫一份證明 把證明拿到國土 就行了 如果你伯父是很多年前強行在哪裡建房 土地就是屬於政府的
請接納
㈥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下列情況下終止: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作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處罰的;③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調整使用土地的,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④因災害導致土地滅失的;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益人死亡,土地成為無主地的。
㈦ 中國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和西方國家土地的所有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中國的土地都是國家的。開發商 公司對土地的使用是出錢買幾十年的土地使用權。
㈧ 美國的土地所有權問題
土地所有權是美國財產法上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依據所有權人可否取得土地的現實佔有,土地所有權被分為現實所有權和將來所有權。現實所有權又根據是否有主體、時間、條件的限制被分為絕對所有權和附條件的完全所有權、終生所有權、限定繼承所有權及共有權。
1.美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那麼其土地是怎麼來的?
是通過購買,有的是從國家,有的是從個人。
2.如果土地是買來的,那麼是有相關法律規定還是完全按照約定?
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是個人私有財產。
3.土地屬於個人後,有沒有時限?沒有的話是不是子孫可以繼承直到交易所有權才消滅?
沒有期限,永遠屬於某人所有.子孫可以繼承。
㈨ 歷史上哪幾個朝代實行過「均田制」
北魏.隋.唐都實行過「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在此形勢下,頒布了均田令。均田制實際回上只是把荒地答、無主地以及所有權不確定的土地作為均田授受之用。授受之田有桑田、露田之分。露田需還受、不準買賣;桑田為世業,買賣亦有限制。均田令強制授給露田,實質上就是強制墾荒。生地變成熟地,所有權仍然歸國家。均田制為以後的齊、周、隋、唐承襲下去。 唐代的均田制在前代均田制的基礎上有所發展,授田的規模更大,限制土地買賣的規定較前放鬆。但唐制仍規定口分田身死要還受,世業田不還。如百姓遷移可賣世業田,如果是從人少地多的寬鄉遷往狹鄉,還允許賣口分田。而且遷到新屬地再授田。在此情況下,國有產權的排他性、本源性與私有產權的排他性、本源性的界線就更加模糊不清了。一般認為,像均田制這種授田制的反復在唐以後不再存在,主要原因是唐中葉後「兩稅法」這種賦稅制度以「計資定稅」替代了「凡天下丁男授田一頃」基礎上的「以人丁為本」的田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