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使用權加
1.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汽車女方有使用權嗎
從法律意義上講,男方婚前財產自然屬於男方所有,女方沒有使用權,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既然已經成為夫妻,就不應該分彼此,而計較婚前財產問題,就離離婚不遠了。
這種情況還叫夫妻嗎?顯然不是,好自為之吧。
2. 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離婚後如何處理
【案情】原告:李某,女 被告:章某,男 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因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後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子及被告章某在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原被告婚後共建的房子在被告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上。 【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無須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宅基地雖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法院應當審理裁判。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未明確規定對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在離婚中如何處理,但《物權法》完整的規范了財產權。本案中,宅基地雖是被告章某婚前所得,但婚後原被告共同出資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李某和被告章某夫妻雙方離婚時,章某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理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3. 婚前使用權房婚後買斷成產權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此問題涉及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含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的問題。
(一)首先此套房產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同時是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進行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一人所有,是個人財產,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某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一)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4. 婚前財產婚後對方有沒有使用權
沒有!婚前財產屬於婚前所有人所有,婚前財產由行為人支配。如果你同意的情況下他當然可以使用。
5. 車是老公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我是否有使用權
這個要看你老公了 如果他不同意 作為婚前財產 你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6. 婚前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婚後按房改政策買下的,算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這套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若一方先去世,房子的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則由:配偶,己方女兒兩人作為法定繼承人。按此推算,己方女兒只能繼承四分之一的份額。
若想給自己女兒多些份額,可事先訂立遺囑,明確將自己的遺產由女兒一人繼承。那麼,女兒就可以繼承一半的房產了。
7.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汽車女方有使用權嗎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的汽車女方也應該有使用權,既然已經結婚了,沒有特殊約定,這也應視為共同財產,女方也可以使用。
8. 婚前使用權房,婚後動遷,然後成了產權房
廣東胡律師:
只有婚後動遷的升值部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 上海離婚,婚前男方有個使用權房子,房子使用權只有男方一個人(是男方父親單位增配的),結婚後男方房子
首先我們分析房子幾個問題
1是否婚後拆遷,如婚後拆遷買產權房添錢沒有。
2,再買一套沒有加錢
3,夫妻有一個兒子
是這樣,如果婚後拆遷房給產權房增加面積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誰的名字增加這部分可以分割。
其次順序其他產權部分,第一繼承人是兒子。如果房主去世,也輪不到第二順序繼承人,因為兒子還在。所以其他人沒有繼承權利。
10. 農村房子土地證使用權類型是撥用,屬於丈夫婚前房產,可以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嗎
農村的房孑不要加妻子的名字,第一,農村的房孑不值錢,根據土地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第二,結婚了就打算過一輩子,萬一要離婚房子女方也帶不走,在本村你也賣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