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遺囑
① 我父母把使用權的房子寫進遺囑中了,說給我,請問怎麼更改
可以。
一、1、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所立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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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的處理
1、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2、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3、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4、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② 使用權房屋繼承
1.有一套使用權房,未購買,問其餘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此房
這個問題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顯的,因為物權是包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只有購買之後才有擁有完整的產權而目前你母親擁有的僅僅是佔有和使用的許可權,收益和處分依然屬於產權人而不是你母親
既然你母親沒有處分權,那麼怎麼可能當遺產而發生繼承呢,繼承的范圍僅僅限於你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
2.問題事關重大,請不要為了一點分數隨意答復
實話說分數不是很多,之所以掛了兩個小時沒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說出了實話後直接被關閉提問從而浪費了採納率,因為實話實說就本案而言確實不討提問者喜歡
3.上海境內的
第1點中分析的依據是物權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適用
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你想問的是以後萬一母親不在了之後能不能由其他親屬繼續住下去的話,那麼回答就是戶口在母親處並且是和母親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親去世後繼續居住
如果是問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是拆遷後能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安置,那麼回答是戶口在母親處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可以得到補償或者安置。但是拆遷會有具體的拆遷協議,一切以協議和拆遷發生時的最新政策為准
③ 使用權房子能立遺囑嗎
不能。
公民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的是私有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其房產所有權是公有或他人的,如公租房,房子使用人不能立遺囑處分該房產。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④ 老爸立遺囑房產使用權能否把母親 的一份使用權有效嗎
遺囑只對當事人的一部分遺產生效,如果存在共同資產,他人部分不會影響。你老爸的遺囑中對於房產的一部分使用權定義,不能幹涉到你目前的那一半。
⑤ 使用權房作為遺產分配
只有使用權的房產不能作為遺產分配
遺產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取得所有權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⑥ 遺囑可以規定房屋的使用權嗎
遺囑是可以規定房屋的使用權的,你們家這種情況,挺復雜的,從你爺爺的遺囑看,房屋所有權由你大伯繼承,雖然也說明其他弟兄在婚喪嫁娶時可以使用,但是缺乏強制性,如果遺囑中的「可以使用」,是「必須給其他弟兄使用」,那麼你大伯雖然所有權是他,但是弟兄們都有使用這所房子的權利。現在看你大爺這樣做也沒有過錯。
⑦ 遺囑可以對使用權作出決定嗎
當然可以。但是當繼承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沖突時,所有權優先。
⑧ 使用權的房產可以立遺囑嗎
可以先轉產權,在立遺囑
⑨ 土地使用權如何立遺囑
採用以下格式立遺囑,且不能缺一:
1.首部:包括標題和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
2.正文:包括立遺囑的目的、財產狀況、處分意見和對繼承人的囑咐與期望。
3.結尾:包括遺囑份數、保存處所、遺囑執行人姓名、住址。最後是遺囑人簽名蓋章、附屬代書人、見證人簽名蓋章。如需要公證的,則無須見證人。
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
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
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⑩ 使用權的房產能進行遺囑公證嗎
人死了就沒有使用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