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
出讓與轉讓的區別
出讓是指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轉讓則是作為獨立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㈡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㈢ 轉讓土地和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區別
轉讓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土地轉讓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買賣、土地出租等屬於有償轉讓;土地贈與、土地遺贈等屬於無償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2、是否具有轉讓性質的區別
土地轉讓:只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國家禁止非法租賃、轉讓、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具有轉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3、使用時間范疇上的區別
轉讓土地: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實行永佃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農民依約獲得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可以通過繼承、出租、出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土地的使用權: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
㈣ 土地使用權轉讓與買賣土地有何區別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場,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2、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使用權人讓與給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其他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二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㈤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和性質是什麼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的方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指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經受讓方投資達到一定數額和規模後再進行買賣的行為。出讓地包括工業、商業、住宅等。40年是商業用地,住宅是70年。也可能是其他性質的出讓地改變用途為住宅,已經減去以前出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
㈥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轉讓:使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租賃:則是土地使用權仍歸你,對方在租賃期內有土地使用權,但不能改變約定的性質。
㈦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關系
:(一)出讓與轉讓的聯系:土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一種形專式,它與土地使用權屬轉讓行為相同,都是一方將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有期限地讓渡於另一方當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行為均不影響國家對出讓、轉讓的土地的所有權。這兩點體現了二者的共同性。
(二)出讓與轉讓的區別: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創設財產權的行業,而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轉移財產權的行為。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出讓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為土地所有者,另一方為土地使用者。3、出讓金與轉讓費的構成及反映的關系不同。
㈧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什麼不同了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