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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宗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48:07

A. 一宗土地進行多塊分割,有沒有法律條文支持

有法律條文支持,只要確定該宗土地是否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是否辦理土地使用證,權屬是否有糾紛就可分割。

首先准備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分割前和分割後的土地使用權人分別是誰,需要出具單位的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件,單位關於分割該宗地的請示,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出具股東大會決議,地籍勘測圖,准備完善之後就可以向國土局提出分割。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1)土地使用權宗擴展閱讀:

房產土地分割案例:

一則廣州「天價學位房」叫價10萬元/平方米的消息迅速引爆了廣州二手樓市,而業主通過把一套30平方米的私房分割成三間9平方米的房產以謀取更高利潤的「發達秘笈」,也引發了各界的關注。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了解到,對於成套住宅而言,近年來有不少市民想嘗試進行分割登記,但如果要分割,需要過規劃、消防、鄰里等多重關口,存在極大的難度,實務操作中幾無可能。

而「天價學位房」能夠分割登記成功,主要是由於其屬於非成套住房,可以按層來進行分割,而且該樓也是佔地面積只有十多平方米的「牙簽樓」,屬於同一業主擁有的私房,不涉及改變規劃,所以才可以順利分割。

B. 土地證上寫的是「本宗地內未作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用」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項目宗地內未作分攤的共用土地使用權只登記不發證,登記注冊給宗地內全體業主。

公寓住宅最小單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建築佔地面積進行面積分攤,具體公式為:建築佔地面積/本樓幢建築面積×最小單元房屋築面積=最小單元房屋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另外,在土地使用證備注欄內註明「本宗地內未作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用」。
排屋、別墅住宅最小單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建築佔地面積再加上其他獨自使用的土地面積。另外,在土地使用證備注欄內註明「本宗地內未作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用」。
其中,疊排住宅最小單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建築佔地面積按建築面積分攤,底層房屋再加上其他獨自使用面積。另外,在土地使用證備注欄內註明「本宗地內未作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用」。
非住宅房地產項目用地,參照公寓住宅進行面積分攤。
非房地產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根據其使用的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

C. 什麼是以出讓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D. 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共有人同時申請,登記時按共有人之間協議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去登記。其它與正常登記一樣。

E. 兩宗國有土地共同擁有其中一小塊土地使用權,怎麼發使用證

《土地登記辦法》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另外,你表達好像有點問題喲,土地使用權人,是人和組織,不是土地。

F. 該宗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確定

【問題】

甲公司經批准1975年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辦公用地,土地面積20畝。該公司由於資金不足,於1976年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由乙公司出資共同建造辦公樓,約定辦公樓建成後70%的房屋歸甲公司使用, 30%的房屋歸乙公司使用,辦公樓建成後,兩公司按照協議使用辦公樓無爭議。2007年乙公司因企業改制,要求辦理土地登記,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體為本公司,合建協議未約定土地歸屬為由,認為土地使用權應屬於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為此兩公司就土地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

問:1.該宗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

2.乙公司應怎樣申請土地登記?

【分析】

該案涉及兩個問題,即甲、乙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與乙公司土地登記問題。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可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間分攤。本案中兩公司於1976年簽訂協議,由乙公司出資共同建造辦公樓,約定辦公樓建成後70%的房屋歸甲公司使用,30%的房屋歸乙公司使用。雖然甲公司經批准取得了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是乙公司按照雙方協議的規定對該宗土地實施了投資建設,並且辦公樓建成後,兩公司按照協議使用辦公樓無爭議,客觀上乙公司已享有了部分土地使用權。按照上述規定,該宗土地使用權應由甲乙公司共同享有,該宗土地應確定共有土地使用權。

對於合建房屋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規定》劃分了兩條政策界限,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以前合建房屋的和《條例》公布之後合建房屋的,應區別對待,採取不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之前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分配,造成大量的單位、企業、個人佔用農民集體土地,由此產生了大量的劃撥用地,加之用地的管理處於一種無序、鬆散、多頭管理的狀態,形成了用地不合理、出現了大量非法轉讓、閑置、浪費等現象。 為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1982年國家公布實施了《條例》,限定了一些用地條件,規范了用地行為。《條例》的出台為特定時期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案甲、乙公司合建辦公樓發生於1976年並簽訂了合建協議,這種行為符合《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甲乙雙方公司的合建協議,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來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其中,甲公司佔70%,乙公司佔30%。

乙公司提出的申請土地登記的要求,可按確認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的規定依法申請登記。登記申請提交的資料包括:①土地登記申請書;②用地批准文件;③甲乙公司簽訂的合建協議;④乙公司的法人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⑤辦公樓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證明;⑥如果委託代理人登記的還應有土地登記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及代理機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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