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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22:16:36

㈠ 70年產權,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版是可以自動續期。

1、我國《物權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㈡ 商鋪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可不可能是70年

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四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2)70年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㈢ 商品房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大多是70年,70年到期以後又該如何操作

對於產權證上標明的使用許可權有70年、40年之分。很多人都會優先選擇70年大產權的商品房。但是大家就會問,那要是40年、70年之後我的使用許可權到期了,我的房子會不會被無償收回?會怎麼處置呢?

產權證上標注的40年、70年指的是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首先在房屋產權方面購房者通過產權登記,這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由用地性質和土地出讓協議中的約定,一般來說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其他類型綜合用地等等由20~30年不等。

所謂房地產,當初的定義就有房產和地產,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房地產的一個基本屬性是房子和地沒法分開,雖然我們將兩者權屬給分開了。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土地為國有,開發商買地也好,以前常用的劃撥用地也好,都是指的使用權轉移而所有權並沒有。

㈣ 中國的土地產權70年後怎麼辦

在中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產權的法律法規日益明晰,70年後的產權問題有望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框架之內,專家提出了三大設想。 --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這一做法的最大障礙是:屆時小區業主們作為分散的個體,很可能無法在怎樣和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方面達成共識。

正如目前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頻頻暴露一樣,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最大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同時,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拆遷該業主的房屋,都是個未知數。 --房隨地走,國家補償。

由於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而房屋產權是沒有期限的,這里就存在著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個人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

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但這一設想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問題是:房屋拆遷諸多矛盾又浮出水面、《物權法》確定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城市的發展也肯定不能繼續採取簡單的「國家補償--個人拆遷」的形式。

因而必須找到國家和業主「共贏」的方式。 --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適時完善。眾多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目前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鮮見。無論是購房者還是整個房地產業,都沒有意識到產權期限潛在的危機。目前左右房地產價格的主導因素還是以市場為主,不過,國家政策的持續調整和法規適時完善,將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對房屋產權及其價值的理解,購房者也將更加理性。

㈤ 買的房子只有70年使用權 70年以後怎麼辦

70年的產許可權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房主只是租用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權並不是說業主從拿到了產權證書算起的,也不是從簽署購房合同的時候算起。按照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從開發商拿地時間的那天算起的。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5)70年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70年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㈥ 土地使用權是50年,那麼住宅商品房產權是70年嗎

補交土地出讓金,續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這也是當下最被認同的方式。

另外,根據《物權法》「自動續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產權所有者對物業的合法權利應當是立法的基本出發點,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補繳巨額土地差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國家會適時地進行政策調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集中到期前肯定會出台相對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規。

擴資資料:

深圳的國際商業大廈就是國內第一個續約土地使用權的案例。

該項目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在同一棟樓內,有20年、30年、40年、50年這四種年限不一的房產證。最早的20年產權部分早已到期,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指出:

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剩餘年期(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並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按照該《規定》,國際商業大廈產權到期的房源,都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完成了續期,也令眾多商住項目看到了續期的重要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房屋產權最多隻有70年 到期後可新續約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70年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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