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使用權
⑴ 門市門口擺放模特城管有權管理嗎業主擁有門市門口的使用權嗎
超出經營門面,包括門口,過道,人行道城管都有權管的
⑵ 拍出來的照片使用權發布權是屬於攝影師還是模特
屬於模特及他所屬公司,使用需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網路文庫有樣本,摘錄如下:
甲方
(
模特或被攝者
)
:
乙方
(
攝影師
)
:
甲乙雙方就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底片或照片的使用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許可乙方對於
年
月
日在
拍攝的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底片或照片享有永久
使用權
(
建議把肖像攝影作品小樣附在協議後
)
。
二、
乙方在銷售
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底片或照片時,
甲方同意將原始作品根據商業用
途進行合理的改動和加工,但乙方不得或授權第三方將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底片或者照片
改成毀謗、猥褻、淫穢或任何不道德的圖片
;
三、甲方許可乙方將將此次拍攝的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底片或照片授予並許可乙方用
於各種媒介下使用和出版
;
四、乙方需保護甲方的隱私權,未經乙方同意不得隨意透露甲方的有關資料
;
五、
甲方同意乙方及代表乙方利益的人和單位,
在持有、
製作或使用此次拍攝的作品時,
不再因肖像權、使用權而承擔法律責任。
六、
乙方可以
或授權第三方將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
﹑
底片
或者照片
適當的運用文字
或其它描述性語言的支持,然後將修改後作品用於出版、新聞、廣告等法律許可的用途時,
甲方不會加以限制和額外得到報酬
;
《肖像權使用合同》
自像權使用授權協議書
合同編號№:
肖像授權方(以下簡稱為甲方)
:
姓名:
_________
性別:
_____
年齡:
____
職業:
:
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電話)
:
_________
肖像使用方(以下簡稱為乙方)
:
姓名:
_________
性別:
_____
年齡:
____
職業:
:
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電話)
:
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明確肖像使
用方和授權方的義務、權利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權合
同)
:
一、甲方為肖像權人,自願將自己的肖像權(於何時何地拍攝的何種作品,幾種或幾幅)
授予乙方有限使用。
(使用肖像的形式、數量)
。
二、使用形式僅限於(雜志封面、網上傳播、圖書報刊出版、展覽、戶外或圖書報刊廣告等
等)
;發行范圍僅限於國內(或本省、市、縣、或國際、某國等;使用肖像的媒體及其發行范
圍)
。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從正式出現於上述媒體上始,以最後一
期或一張上述媒體止)
四、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的形式、范圍、時間之內使用甲方肖像,
乙方於拍攝完之日一次性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大寫:
)元(含稅)
。
五、肖像授權的變更:
肖像在使用期間,肖像使用方需要將像用於其他媒體(本合同約定的以外)上時,須事先取
得肖像授權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間,肖像授權方需作另外授權於他方時,必須事先徵得
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項拍攝的肖像作品)
。
六、乙方承諾將依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律,
絕不損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權益。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之規定,將承擔違約責任(可在合同中
約定違約責任)
。
七、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合同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也可合同約定解決辦法)
。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議後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式二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某地方)簽訂。
肖像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肖像使用人(簽名或蓋章)
⑶ 在平面廣告拍攝中的模特和廣告主的協議或圖片使用許可權如何界定
雙方協商,沒有一定之規
⑷ 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權
攝影師和模特總是好搭檔,很多好的攝影作品都離不開好的攝影師和專業的模特。那麼,對於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權呢?這需要我們了解清楚,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是否侵權攝影師發模特的照片不一定侵權。那要看這個模特是否是收費模特,如果攝影師向她支付了模特拍攝費,那麼這個模特的肖像權就自然轉移到攝影師身上了,只要不以盈利為目的,可以隨意發布她的照片,不會侵犯她的肖像權。如果攝影師和模特雙方都是免費拍攝的照片,那麼肖像權仍歸原模特所有,攝影師未經模特本人同意不可以發布她的照片。如果攝影師是收費的,是模特向攝影師支付了拍攝費用,那麼肖像權就歸雙方所有,但攝影師一方僅為有限使用權,也就是說攝影師只能把這些照片作為樣片、資料片內部使用或存檔,而不能向社會公眾公開。如果攝影師拍攝的是面對不特定人的新聞紀實照片,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照片是真實的,這樣的照片就不侵犯被拍攝人肖像權,可以公開發布。
⑸ 關於委託公司拍攝廣告宣傳片中模特肖像權的問題
1、A不用得到。但是B必須得到,並且向A出示這些授權書。
因為A作為廣告主有合理的審查義務,這是廣告法規定的。如果沒有盡到義務,比如沒有要求B提供CD的授權書,CD告A贏的沒商量。而且如果侵權,CD肯定告A,而不告B,具體看我下面的解釋。
2、首先,嚴格准確的說,A享有的是使用權,不是著作權。(這不重要)
再者,也是最最重要的,你這個條款看似完美,A的責任都推給B了,但是你要知道,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的合同是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就是說AB之間的合同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這條款管不了C、D。也就是說:
作為宣傳片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人,若宣傳片侵了C、D權,CD告你沒商量,而且就是告你,告不找B(不管AB之間是如何約定的,AB的約定不能約束CD!),因為是你的宣傳片侵權。法院肯定會判你賠!這網上有的是案例,你自己看。
當然,你完全可以根據2裡面的合同條款的約定去告B,因為這合同條款合法有效,要求B對A因對CD侵權所作出的賠償承擔責任。
但是,你一定要明確,分清楚,如果CD真告到法院,那麼告你是一個案子,你賠償;你再找B承擔責任,讓他們賠。 這是兩碼事
⑹ 客戶委託我公司找模特,肖像權協議怎麼寫
個人覺得被授權人寫成客戶的公司好些,你公司充當居間作用,要麼寫成三方合同,要麼你公司與客戶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模特直接與客戶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肖像權使用許可權。
⑺ 平面模特如何保護自己的肖像權
人像攝影不僅有攝影者的著作權,還包含被攝者的肖像權,這是兩個單獨的權利,分別由著作權人和被攝者個人享有。著作權人(攝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當尊重被攝者的肖像權,故攝影者不得隨意行使其著作權,尤其是在出版、展示這些照片時,最易引發肖像權糾紛。 人像攝影作品的著作權 人像攝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時才能發揮作品的真正價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攝影作品前,應當取得被攝影者(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攝影者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將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人像攝影作品與其他作品一樣,有三種形式: 1. 自行拍攝的,著作權當然歸屬攝影者個人所有; 2. 和別人合作拍攝的,著作權歸屬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受人委託拍攝的是委託作品,常見的如影樓營業性質的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要和委託人(被攝者)通過合同約定。 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在這里,如果通過合同確定著作權歸委託人(被攝者)所有,攝影師便不能享有出版、發表等權利,否則就是侵權行為。相反,如果著作權歸受託人(攝影師)所有,雖然作品的所有權歸委託人(被攝者),未經攝影師授權,被攝者也不能將作品用於出版或發表,否則也是侵權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由雙方先行約定歸屬哪方,如果沒有約定,那麼著作權就歸屬受委託人,也就是拍攝者。 人像攝影作品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其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一是製作專有權,表現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製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還表現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使用專有權,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里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三是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作為攝影作品的被攝之人,有權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業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一旦形成了著作權,肖像權的商業性使用也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所以對於人物攝影作品這樣一個雙重權利附載像的使用,必須得到每一個相關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就有侵權之虞。 對於攝影師和出版社來說就處在了一個兩難的境地,既要保護攝影師的著作權,又要保護模特的權益,如何保證自己不會侵權,又如何行使人像攝影上的權利呢?最保險的方法就是各方達成妥協,對權利的行使進行約定才能避免糾紛的發生。這個約定主要像現在協議上,人像攝影作品的使用因為涉及到幾種權利,當然比一般的著作權使用協議要復雜一些,這需要專業的人士來製作,或者把關審查。 授權協議的簽訂 由於拍攝的是人像攝影作品,所以開始拍攝前攝影師與模特就必須明確作品的著作權。 如果有人狀告攝影師翻拍甚至是偷拍,若舉不出反證,攝影師就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一定要與模特先簽訂一份拍攝合同或「模特授權書」,明確著作權是歸攝影師所有,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權,把攝影師的著作權和模特的肖像權統一起來。這樣,攝影師在使用作品時才能做到有備無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授權還包括作品的使用權。如果是在影樓里拍攝的,攝影底片應該全部歸還給顧客,攝影師不能未經顧客同意,將照片用於其他用途。即便是攝影師出於創作需要,聘請人像攝影模特而拍攝得來的作品,被攝者是否願意攝影師使用或者在哪裡使用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很多攝影師就是因為拍攝合同簽得不嚴謹,或者沒有簽訂卻使用了照片,結果對簿公堂。 這就涉及到如何跟模特簽訂拍攝合同的問題。首先要強調的是簽訂拍攝合同非常有必要,而且大有學問,若約定得不明確與沒有約定沒有太大的區別。要避免口頭協議,注意合同規范。其次,拍攝合同內容格式要標准、合法,總的來說要寫明拍攝時間、拍攝地點、作品用途、使用范圍、著作權歸屬、模特報酬、違約責任等內容,並需要攝影師和模特的親筆簽名。
⑻ 公開展示人體畫 模特是否被侵權
有關侵害人體模特肖像權的侵權行為 ,有兩個典型案例。第一例發生在1988年,當時,有兩位人體模特對自己的身體形象被美術學院在全國人體油畫展上公開展示感到憤慨,她們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了侵犯,遂以美術學院違反為其身份保密的約定,公開她們的模特身份為由提起訴訟。而美術學院則認為,作為繪畫的人體模特,如果對其肖像畫可以主張肖像權的話,將使這種美術創作手段失去意義。第二例是最近發生的一起案例:某美術學院聘用一名人體模特,雙方約定在教學和創作中使用。該學院組織學生和老師在教學中創作人體畫,並將其進行公開展示。該模特認為此舉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理由是:在雙方的約定中沒有關於公開展示其人體作品的內容。該模特因此提起訴訟,追究美術學院的侵權責任。 在關於人體模特肖像權的問題上,有人認為,人體模特也是人,應當享有法律規定的人格權 ,當然包括肖像權,因此,人體模特的肖像權保護與其他自然人的肖像權保護沒有差別。筆者認為,人體模特的人格權與其他人的人格權一樣,都應受到法律保護。不過,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應當尊重藝術創作規律。藝術創作的成果,表現在作品上,作品是藝術創作的成果和藝術家從事藝術活動的結晶。人體模特同意為畫家和藝術家提供創作的素材和依據,畫家和藝術家依據其提供的素材和依據創作出來的作品,沒有理由只能藏在畫室里,不能與他人見面。如果是這樣話,畫家、藝術家的創作也就失去了意義。既然為畫家、藝術家提供人體形象臨摹,又在其公開展示作品的時候主張侵權,是不符合藝術創作規律的。 第二,應當看到人體模特對其肖像權的處分行為。人體模特在承諾為畫家、藝術家提供創作的人體素材時,就應當認為是處分了自己肖像的部分使用權。因為,創作是要展示作品的,為他人提供人體形象讓他人進行創作,當然就是要使用該人體模特的肖像。 據此,在處理侵害人體模特肖像權的侵權行為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第一,簽訂人體模特使用合約的,應視為人體模特放棄以其人體形象製作的作品的肖像權。這其實是以一種推定的方式,確認人體模特同意對依其人體形象創作的作品的肖像使用。對於簽署了人體模特合約,又對依其提供的人體形象創作的作品主張肖像權的,不予支持。 第二,在人體模特使用協議中,對人體模特的肖像使用有不公開的特別約定的,畫家、藝術家應當依照約定的不公開范圍使用該作品,不得在公開場合使用該人體模特的肖像作品。如果公開使用,即應視為侵權行為。 第三,對於按照人體模特創作的作品的商業化使用,須由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這是因為,使用人體模特的肖像是進行創作本身固有的內容,是人體模特肖像使用的固有意義。但是將作品進行商業化使用,則不在人體模特使用的固有意義之內,而是作為他用。因此,非經人體模特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將其人體形象繪制的作品用於製作廣告、掛歷或者其他商業性展覽。沒有按照約定,以商業目的使用其人體形象繪制的作品的,構成侵權。約定明確的商業化使用范圍的,應當嚴格按照約定的范圍使用,超出使用范圍的,構成侵權。 前述第一個案例,是構成侵權的。其理由在於,美術學院在招聘人體模特的承諾中,明確表示美術學院要為模特的身份保密。學院沒有遵守這個承諾,在公開的展覽中,展示以其肖像製作的作品,違反了保密的約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美術學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第二個案例則不同。人體模特和美術學院簽訂的協議明確規定,提供人體模特在教學和創作中使用,假如說只是約定在教學中使用,可以說公開展示不在約定的范圍之內;但是約定可以在創作中使用,就有了明確的約定了。這是因為,既然約定在創作中使用,那麼,創作的作品就可以而且應當在公開場合進行展示,這是符合藝術創作目的的使用,並不是商業化使用,因此不構成侵權。對於這種訴訟主張,不應當予以支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
⑼ 拍攝模特的相片未經她本人同意放到網上(不以盈利為目的), 是否侵犯她的肖像權
那要看這個模特是否是收費模特,如果攝影師向她支付了模特拍攝費,那麼這個模特的肖像權就自然轉移到攝影師身上了,只要不以盈利為目的,可以隨意發布她的照片,不會侵犯她的肖像權。
如果攝影師和模特雙方都是免費拍攝的照片,那麼肖像權仍歸原模特所有,攝影師未經模特本人同意不可以發布她的照片。
如果攝影師是收費的,是模特向攝影師支付了拍攝費用,那麼肖像權就歸雙方所有,但攝影師一方僅為有限使用權,也就是說攝影師只能把這些照片作為樣片、資料片內部使用或存檔。例如做成相冊提供給新來的顧客參考;而不能向社會公眾公開,例如未經模特本人同意就把她的相片擺在櫥窗里或在網上發布等。
如果攝影師拍攝的是面對不特定人的新聞紀實照片,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照片是真實的,這樣的照片就不侵犯被拍攝人肖像權,可以公開發布。而不論攝影師的身份是不是記者。例如在車展上拍攝到的車模,就屬於新聞紀實照片,不必經模特本人同意就可以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