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樓商鋪露台使用權
㈠ 家住二樓在店面上面,想在露台上搭建活動房做雜間請問屬違建嗎當時買房時露台花了錢給使用的。
本人的風水觀就是前十二個字: 實用、方便、舒服、安全、衛生、美觀就是好風水,這是風水總綱,最基本的總原則,是基礎,在此基礎上才可以進一步探討更深層次的風水。用這些標准去衡量,即實在,又便於掌握。和以上觀點吻合
㈡ 馬上接房了,房子在二樓,一樓是商鋪,外面有露台歸我使用嗎
你家的樓是二樓,下面是商住。雖然說上露台可以使用,但是露台並不屬於你。你是不可以私自改造的。
㈢ 我買的一,二,樓商鋪,二樓樓頂是個露台,它屬於誰使用,三樓的業主,在他的房屋牆上開了一個門,要把樓
他可能沒權利那麼做 但是二樓的樓頂肯定不歸你
㈣ 開發商把我的商鋪樓頂賣給二樓當陽台了,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樓頂沒有搭蓋不計入產權面積,所以是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如果沒有入口可以進入,2樓使用公共區域做陽台算是違章搭建,需要拆除;如果是只有2樓有入口進入,那麼就只有他能使用,即2樓享有這部分的使用權,但他也無法更改陽台部分的外觀、結構等。這種行為算是開發商的一張營銷手段,為房屋增值。
㈤ 我買的是二樓,有一塊露台,說只有使用權,可以鋪地磚嗎
跟物業事先說下,正常沒問題
㈥ 關於購房合同中露台的使用權
1、從圖紙來看,該露台屬於公共使用部位,不能買賣產權和使用權,也無法在合同上明確的。
2、個人建議,最好不要買類似房屋。在使用權無法明確的情況,對面的商鋪肯定也會動這個露台的腦筋,今後可能糾紛不斷。
3、如果你一定要嘗試,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該露台的產權或使用權歸屬,是你這戶的附屬設施,畫圖紙並蓋章。
㈦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㈧ 我家住在三樓有個露台的外牆使用權屬於誰二樓商戶可以私自搭建廣告牌嘛
(1)住樓的自家陽台屬於自家房產的一部分,可以看房產證的房產結構圖。
(2)陽台無論牆外,牆內產權歸房主所有。
(3)二樓經審批後,可以在不超過自家陽台外牆面積大小搭建廣告牌,
但是廣告牌大設置不能影響其它住戶視野,採光等。
㈨ 三樓的露台所有權歸給一二層的門面業主嗎
依據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3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送的露台成為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具有產權,屬於和該房屋一起的產權人所有。 而按這以前的法律規定開發商附送的花園、露台等都是業主大家共有,其他業主有權進入。這個規定已有改變
㈩ 一樓商鋪有使用二樓露台的權利嗎
一樓商鋪應該沒有使用二樓露台的權利;
二樓住戶近水樓台,可以使用二樓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