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徵
㈠ 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什麼是要式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物權法》[2] 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由於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與建築技術的發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於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擴展,由平面而趨向立體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有主張採納空間權制度,以促進並規范對空間的有效利用。所謂空間權或稱空間利用權,是指對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依法進行利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土地的利用,並不以地面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間。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范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定次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應當能夠滿足土地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的需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四,是他物權、用益物權、有期限物權、不完全物權、主物權、定限物權、不動產物權。
㈡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物權法》第135條) 。
㈢ 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物權法》第135條)[1]。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物權法》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由於人類文明的進步、科學與建築技術的發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於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擴展,由平面而趨向立體化。在這種情況下,理論上有主張採納空間權制度,以促進並規范對空間的有效利用。所謂空間權或稱空間利用權,是指對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依法進行利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中,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土地的利用,並不以地面為限,而包括土地上下之空間。因而土地所有人亦可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就地面上下空間的一定范圍為他人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之上設定次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應當能夠滿足土地的立體化與多層次利用的需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㈣ 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指土地在農業耕種這一范疇的使用,如土地承包耕種;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指建設房子(建築物體)的使用,如宅基地。
㈤ 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有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三種,屬於不同主體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體為:
(1)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要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此外,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2)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則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主體可以為本集體組織成員,也可以為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用集體土地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但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可以徵用集體土地。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徵用土地的,被征地集體不得妨礙或阻撓。
(三)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應依法按標准嚴格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也可以經批准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持有關批准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鍀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五)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
(1)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治理開發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執行。
(2)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3)權利期限內,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
㈥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什麼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土地上從事建設活動的權利。2、不過,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不是立即就可以從事建設活動了。要想從事建設活動,還必須根據《城鄉規劃法》之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土地可分成三種,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針對的是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