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修改權
1.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里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麼本質區別
著作修改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把修改權定義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由於著作人身權只屬於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主體顯然是作者本人。這就是說,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看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認為,修改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權授權修改作品。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兩個結論:一是修改權是一種積極權利,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和對他人的授權可不都是積極的作為嗎?二是修改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授權他人修改」之「授權」不就是許可他人修改作品嗎?
很顯然,這兩個結論與我們所學習過的著作權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們總是在說,著作權是消極權利,是禁止權而不是實施權,著作人身權不可放棄、不可讓與。
難道著作修改權是一個特例?
當然不是!修改權與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樣,既不是實施權,也不能許可他人行使。與發表權和署名權相同,修改權在性質上也是決定權,只有作者才有權決定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在作者沒有決定對作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會構成侵權。如果作者決定修改,具體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人來實施,與發表權的情況是相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屬於由作者之外的人來修改作品的例子。由於對作品的修改可能會改變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實務中通常要由作者對修改後的內容中以確認。
除了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修改之外,修改權還有一項特殊的內容,就是其他人有義務接受作者對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況下,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實際上不會對別人產生影響,也不會形成與他人的法律關系,因而沒有必要將作者修改作品說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作者與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其對作品的修改將會影響到這種法律關系時,修改權的特殊意義就顯現出來了。例如,當作者把一篇學術論文交付期刊發表,在期刊接受准備之後,作者的學術觀點發生了重大改變,要對論文進行修改甚至撤回論文,期刊就有義務尊重作者的願意,不能把原先的論文發表出來。當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經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作者來補償。這其實就是不叫追回權的追回權,鄭成思老師把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修改權稱為「半個追回權」,就是這個道理。
2. 有關著作權裡面的修改權
修改權屬於著作人身權,不得許可或轉讓他人行使。你說的是改編權。可以註明原著作者和改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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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作財產權包括()A發表權B演繹權C修改權D署名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據此可見,(五)至(十七)是有權獲得報酬和轉讓的,也就是財產權,而(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人身權,不能轉讓。
因此答案為B
4. 已經下證的軟體著作權可以修改著作權人嗎
可以,
1、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登記的事項做變更或者補充登記。
2、允許變更的事項:軟體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版本號);申請人可以申請軟體版本號的變更,但僅限於版本號前加「V」或去掉「V」的變更。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5.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沖突嗎
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並不沖突。
這兩者之間有聯系,但也有區別,因為修改權一般是作者授予別人修改自己作品時可以使用到的權利,而保護作品完整性,只有在作品遭他人侵犯時,作者才會行使,是一種保護權利。
(5)著作權修改權擴展閱讀:
第一,一般而言,修改權是從積極的方面而言,即作者有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進行修改,而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是從消極角度而言,因為只有當作者的作品被他人歪曲或者篡改時,作者才會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權,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例如有一種歪曲或者篡改作品的行為就是對作品的大段刪除或者變更,從整體上破壞了作品的表現形式和藝術效果,也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但如果這種行為是作者對作品的修改或者改動,那麼就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
但是如果是他人不經作者授權,又擅自使用或者擅自歪曲作者的作品,那麼則是侵犯作品的完整性,作者可以行使保護作品完整權來維護作品。
第二,侵犯作品完整權的行為一般是性質比較嚴重的行為,因為歪曲、篡改,往往帶有對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醜化作者人格的行為,而修改權一般只是對作品的內容改動,而不涉及作者人格。
如有人將某作家的嚴肅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將某作詞家的高尚的音樂作品換成下流的內容,這些都已經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沖突嗎?
6. 什麼是軟體著作權修改權
軟體著作權就是允許對軟體功能代碼進行修改和二次開發。開發後新增的功能部分的軟體著作權歸後人所有,已獲得修改權的不算侵權。
7. 著作權中 修改權可以授權給別人使用。授權等於許可使用嗎著作人身權可以許可使用嗎
不屬於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些是專屬性質的。對收藏作品的使用並不是著作人身權。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轉移。美術作品的原件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而已
8. 著作權中的修改權屬於法人的身份權嗎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修改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把修改權定義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由於著作人身權只屬於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主體顯然是作者本人。這就是說,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看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認為,修改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權授權修改作品。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兩個結論:一是修改權是一種積極權利,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和對他人的授權可不都是積極的作為嗎?二是修改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授權他人修改」之「授權」不就是許可他人修改作品嗎?
很顯然,這兩個結論與我們所學習過的著作權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們總是在說,著作權是消極權利,是禁止權而不是實施權,著作人身權不可放棄、不可讓與。
難道著作修改權是一個特例?
當然不是!修改權與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樣,既不是實施權,也不能許可他人行使。與發表權和署名權相同,修改權在性質上也是決定權,只有作者才有權決定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在作者沒有決定對作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會構成侵權。如果作者決定修改,具體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人來實施,與發表權的情況是相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屬於由作者之外的人來修改作品的例子。由於對作品的修改可能會改變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實務中通常要由作者對修改後的內容中以確認。
除了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修改之外,修改權還有一項特殊的內容,就是其他人有義務接受作者對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況下,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實際上不會對別人產生影響,也不會形成與他人的法律關系,因而沒有必要將作者修改作品說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作者與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其對作品的修改將會影響到這種法律關系時,修改權的特殊意義就顯現出來了。例如,當作者把一篇學術論文交付期刊發表,在期刊接受准備之後,作者的學術觀點發生了重大改變,要對論文進行修改甚至撤回論文,期刊就有義務尊重作者的願意,不能把原先的論文發表出來。當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經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作者來補償。這其實就是不叫追回權的追回權,鄭成思老師把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修改權稱為「半個追回權」,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