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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新聞

發布時間: 2020-11-21 21:23:29

A. 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三要素是什麼

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三要素是什麼,在現今的傳播格局下,網路媒體幾乎免費利用主流新聞媒體的資源壯大並反噬主流媒體,那基於新聞傳播事業整體發展和社會利益平衡的原則,有必要對網路媒體轉播新聞作品的相關版權問題進行重新審視。接下來本文將重點講解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三要素。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三要素一、新聞單位應充分使用技術手段,對網路侵權行為進行實時的監控,及時掌握侵權信息。通過新聞行業集體組織,對新聞作品進行統一的授權,或通過網路授權系統和收費系統對新聞作品進行授權。二、新聞單位應提高版權保護意識,設立專門的版權保護部門,進一步完善新聞生產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新聞作者職務作品的管理,明確新聞作品版權的歸屬方。在勞務協議中加入版權條約,確定新聞記者職務作品歸屬於新聞單位擁有,作者僅具有署名權,單位則享有署名權之外的版權;對新聞作品發布版權聲明,對新聞作品進行保護。三、爭取獲得政府等行政、司法機關的支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新聞作品侵權標准與賠償准則,加大對版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B. 哪些新聞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你說的新聞評論是指什麼?
是指長篇的評論性新聞,還是說網友針對新聞的內評論?
我都解釋下。
著作權法容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達要體現一定程度的思想創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或者事實等等。
對於一般性的短篇新聞來說,就是那種只有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聞,由於新聞內容是事實本身,對於該事實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限定的表達,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對於長篇的新聞,比如是經過記者的特殊采訪總結的,有詳細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評述,或者有自己獨到的寫作文筆風格等等,對於這樣的表述可以認為是有一定創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對於評論、點評等等的內容也是同樣道理。
如果僅僅只有一兩句話,那很難說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評論的內容比較豐富,則可以認為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如果對很短很常見的表述都保護的話,就會造成對語言文字的壟斷。

C. 時事新聞是否享有著作權,官方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權

應該是有的,畢竟是在原作品上再創作,是一部新的原創獨立作品~

以下回是中國著作權法答(其中一部分):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D. 想了解版權、軟體著作權的新聞,現在有做這個專業的新聞網站么比較全面垂直的。

這類的網站有很多,網上一搜一大把,看您是想要關注哪一方面,立法還是動態或者是活動什麼的。。。您可以關注我們公司的平台,每天都會有很多知識產權方面的信息,均來自各大權威機構。

E. 著作權中的時事新聞問題

著作權法:傳播報道他人采寫時事新聞應注出處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大幅度上升。這表明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對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已產生影響,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面臨著更為繁重的任務和新的發展機遇。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數字顯示,全國法院今年上半年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91件,比去年同期上升近25%,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著作權案件,其次為技術合同案件、專利權案
件、商標權案件。這些新收案件較之以前訴訟關系更復雜,專業性更強,法院審理難度也相應增大。

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了解到,一個適應國家發展需要、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更加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並實施。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已相繼施行,國務院陸續修改頒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作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著手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依法及時制定了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等方面的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清晰地界定了審判實踐中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適用難題,擴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強化了執法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首次將時事新聞的使用規則納入司法保護范圍,明確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寫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通過機構改革,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不斷鞏固和發展,一批高學歷、高素質和有審判經驗的法官被調整、充實到知識產權審判隊伍。近年來,各級法院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注意對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方式的綜合運用,積極慎重地採取訴前停止有關侵權行為的新的執法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越來越為國內外所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為此提出,全國各級法院要正確貫徹實施知識產權法律的有關司法解釋,嚴格依法確定知識產權權利范圍,正確適用民事責任規定,准確認定並制裁侵權行為,保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順利運行。同時要加快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改革,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隨著形勢的發展,各級法院應對知識產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有重點、有針對性地解決一些加入世貿組織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F. 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有哪些新聞是否可以受到保護

著作權它的保護范圍究竟有多大?我們經常見到的時事新聞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嗎?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有哪些著作權的保護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要具備以下的條件:1、原創作品。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是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即在選擇和安排文字、情節、音符、顏色、畫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獨立而成的作品。2、可復制性。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口頭作品也在受保護范圍內。3、合法性。合法性並非作品的構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條件。時事新聞的含義:1、《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2、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時事新聞。3、法律上只是認可單純事實消息屬於時事新聞。時事新聞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1、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隨著傳媒產業的發展,新聞報道已越來越多地融入了媒體自身對信息資源的整合、加工、判斷,其中包含了越來越多的智力勞動。因此,最高院出台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G. 新聞的有沒有版權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新聞單位有版權。
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的范圍不限於作者的權利,還包括編輯者的權利和其他方面的權利。
報紙、電台的時事報道雖然按法律規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權利,但是,文字、圖片等作品是經過新聞單位的修改、排列等編輯活動而產生的,新聞單位對其編輯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規定: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H. 為什麼時事新聞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時事新聞不具有著作權客體必須具有的獨創性,只是對新聞事實的直接記錄,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而對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予以適當的界定和限制,使公眾能夠盡可能迅速廣泛地了解時事新聞、了解國家大事和國際形勢,這是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的.
《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在一定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基於正當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如為學習、研究i和教學目的而使用、為新聞傳播而使用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還規定了「法定使用」的范疇,即不經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須向作者支付報酬,包括報刊相互轉載文摘、資料,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發表的作品或者已出版錄音製品,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教科書中匯編已發表的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音樂、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出版的作品等情形.
著作權侵權行為時指未經著作權人認可、又無法律許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剽竊、篡改、假冒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作者的權利,從而損害著作權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
沈仁干在其主編的《著作權實用大全》一書中,將「剽竊」定義為「以抄襲的方式將別人的作品(不論是否已經發表)的全部或部分竊為己有,並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是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一種.」
所以,要避免轉載侵權需注意以下幾點:
1、著作權人允許轉載.(一般報紙上會註明「轉載請致電XXXXXXXX」)
2、註明出處.

I. 新聞報道中哪些情況適合合理使用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那麼可以推知「新聞作品」是指具有評論性、描述性、凝結著作者的獨立構思和創意的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發表在傳播新聞傳播載體上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該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換言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和第十條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載。
由此可見,時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只要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刊登、轉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轉載。
綜上,財新報道文章亦受《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保護,即:著作權人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刊登、轉播、轉載的,他人不得刊登、轉播、轉載。財新網上的文章,受《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保護,事先聲明未經權利人允許不許提供。
因為財新在財新雜志和財新網上的報道文章都已經明確標注「事先聲明未經允許得刊登、轉播、轉載、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從根本上杜絕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為名,擅自轉載、無償使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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