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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刑法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42:32

知識產權侵犯淘寶怎麼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假冒專利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侵犯商業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批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法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八)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另外,在實踐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還可能會以下列罪名處理:
1、《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第140-150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葯、劣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九個罪名。
2、《刑法》第133、135條規定的走私罪。(我國《海關法》第19條規定,進出口侵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由海關依法沒收侵權貨物,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4、與此相關的犯罪還涉及到有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洗錢罪等。
實踐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嚴重的,就有可能上升到刑法領域,會構成犯罪。在不同的侵權行為下,涉嫌構成的刑事犯罪還有可能不同,那麼具體的處罰也就不一樣。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刑事犯罪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365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的解讀。

㈡ 怎樣才算侵犯知識產權

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可以看是否主觀意識,是否以經營為目的,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版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權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或者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等。

㈢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刑法多少條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法條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㈣ 為什麼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摘 要:世界各國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和結合型三種。從現實選擇上,我國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集中的歷史演變過程。從未來走向上,盡管各種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統一體,但分散型立法模式應當是我國大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因為,「結合型」不利於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犯罪作為行政犯以及知識產權的開放性等特徵都決定了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未來的恰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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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人類的智慧結晶,它造福於人類,因此,必須對知識產權予以保護,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還可以是刑事的,本文擬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問題略作探討。

一、各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考察

縱觀世界各國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

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可以稱為附屬刑法立法模式,就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中設置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在刑法典中則沒有規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犯罪。這種分散性的立法模式是當今世界較為普遍的立法體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均採用這種立法模式。例如在著作權的刑法立法中,英國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規定在《著作權法》第107條中;美國將侵犯著作權的刑事犯罪規定在《版權法》第506條中;德國則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集中規定在著作權法中,刑法典沒有設置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任何刑事處罰條款;義大利則由《版權法》第171條至第174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犯罪;日本自1971年生效並進行了數次修訂的《著作權法》第l19條至第124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2.集中型立法模式

集中型立法模式,也可以稱為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規定所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多以此類立法方式為主。例如,《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87條、188條分別規定,沒有經專利所有權人或讓與人的許可而生產屬於專利的產品,利用屬於專利產品的程序與方法,進口、出口、出賣、推銷或者以出賣為目的隱藏、接受侵犯專利的產品,並把非專利權作為自己的專利權而進行工業生產的,分別處以拘役或罰金。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則集中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中,顯然也屬於這種集中型的立法模式。

3.結合型立法模式

結合性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和知識產權法中都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例如,法國關於侵犯商標權的犯罪規定在《法國製造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第27條至第34條中,援引了《法國刑法典》第422條和第423條的規定。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現實考察

(一)立法演進:立法模式從分散到集中

從1979年到1997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集中的發展過程。

從1949年到1979 年我國第一部《刑法》制定和頒布期間,整個經濟社會的調控模式是以計劃經濟為主,這種高度控制的計劃經濟政策和「反傑出人物論」(Anti-elitist Ideology)否定了知識資產的私有產權制度。因此,當時我國基本沒有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空缺版權制度。替代知識產權法的是事實上運行無效的獎勵制度。1979年我國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第127條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此後,我國改革開放日漸全面深入,為了保證從國際貿易中獲利的可能性,我國需要從先進國家取得技術但同時面臨來自技術先進國家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壓力,為了顧全我國改革開放的大局,在內外壓力下,我國開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並逐步以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方式建立起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體系。

1.以單行刑法模式保護商標權和著作權

1982年,我國通過了保護商標的專門法律——《商標法》,該法第40條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我國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修訂後的《商標法》第40條關於商標刑事責任的規定增加了兩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二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商標法》修訂的同時,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商標權刑法保護的單行刑法,即《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由於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0年《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面對日益嚴重的盜版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能以投機倒把罪加以處理。如1987年11月27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以《刑法》第117條投機倒把罪論處;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118條;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困境,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對著作權進行刑法保護的單行刑事法律,彌補了我國著作權刑法保護立法的不足。

2.以附屬刑法模式保護專利權

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侵犯專利權的犯罪。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該法第63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作者注)追究刑事責任。」這實際上是用附屬刑法的方式明確了假冒專利行為的刑事責任。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但並沒有對侵犯專利權的刑事條款做出修改。

由此可以看出,在1997 年以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規定相當分散,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除了刑法典之外,還包括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這導致1979年刑法典分則中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已被各種決定和補充規定替代。

到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由於此次修訂刑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即是「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將刑法實施十七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①]因此,1997年刑法典修訂後,侵犯知識產權罪被集中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三章即「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之中。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由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的分散型模式發展成為刑法典的集中型模式。

(二)孰優孰劣:兩種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典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這種單軌制的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優點:第一,我國現行刑法將許多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單行刑事法律的內容,納入刑法典中並設立專章,這有利於增強刑法的科學性、統一性和體系性,有利於增加刑法的威懾力;第二,集中型立法使得刑法淵源集中統一,有利於刑法罪名的系統化、集中化,有利於充分揭示知識產權犯罪的共性特徵,便於綜合比較分析各種知識產權犯罪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協調個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定罪和量刑的情節,增強個罪之間的協調性,從形式上有利於司法機關適用。當然,採用刑法典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做法也有不足之處:一是集中型模式容易產生立法滯後,不能及時有效適應司法實際需要。由於立法者的理性有限和社會復雜多變,因而不可能制定出一個包羅萬象和永恆使用的法典,這就使任何法典都具有漏洞和滯後性,不能適應社會迅速發展的需要。如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飛速變化的情況下,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可能陷於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境地:如果及時修改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內容,則有可能削弱刑法典的穩定性;但如果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又有可能使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規定因不能及時進行調整而滯後於社會經濟生活的變遷,不能有效地發揮刑事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有作用。二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容易造成罪狀規定的簡單和粗疏,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規范與其依託的相關法律形成毛與皮分離的現象。[②]

相對於集中型單軌制的立法模式,採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是一個利弊共存的選擇。一方面,分散型立法模式具有許多優點:首先具有適時性、靈活性的優點,立法者可以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及時予以制定頒布,因此,這種立法模式最能適合形勢的需要。特別是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其立法基本上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因此舊的法律頻繁修訂,新的法律次第產生,比如,我國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分別在1992年、2002年和2008年進行修訂;1983年制定頒布的《商標法》則在1993年和2002年進行修訂。其次,採用分散型立法模式,把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規定在同一法律中,使三種法律責任相互聯系、相互銜接,共同構建完整的法律制裁體系,有效地增加了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立法內在體系的科學性。最後,分散型立法模式使得罪狀的描述可以細致化,便於司法實踐和操作。同時也使知識產權法規中的刑事制裁部分更緊密地與權利、義務部分結合在一起,從而大大地強化了知識產權法規的社會效果。[③]但另一方面,這種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不利於保持刑法典的體系性,容易讓一個國家的刑法淵源四處散落,削弱刑法典的核心地位。

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理論之爭

由於知識產權的兩種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統一體,因此,關於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選擇,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集中型模式說認為,在我國集中型的立法模式更為合理,因為隨著現行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完備、統一的刑法典已經成為立法者現實的價值追求並已客觀物化。因此,立足於我國的現實立法和立法傳統,採取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似乎更為合理。[④]

主張結合型立法模式的學者認為,採用德國、法國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能夠兼顧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從而合理地組織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反應,無疑更能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值得我國效仿。[⑤]

分散型模式認為,我國當前採用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建議「將有關刑事規范分散規定在單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法律中,同時完善對罪狀和犯罪行為的表述,科學設立與犯罪危害程度相適應的法定刑」,即採用附屬刑法規范的形式來規定知識產權犯罪。[⑥]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

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究竟是選擇集中型立法模式,還是分散型立法模式,抑或是結合型立法模式,應當根據我國刑事立法的方向以及不同犯罪的特點來選擇適用。因此,我國刑事立法的未來發展方向以及知識產權犯罪屬於法定犯的特點,決定了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應當採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即通過附屬刑法規范規定知識產權犯罪。其理由是:

1.「結合型」不利於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

由於知識產權犯罪都以違反相應的知識產權法為前提,因此,相應的知識產權法的修訂,往往會導致知識產權犯罪內容的變化。如果採用在刑法典和其他知識產權法中都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結合型立法模式,則不僅可能導致立法負擔過重的結果,而且稍有不慎就會導致法律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由於我國沒有直接在知識產權法中規定罪狀與法定刑,這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法修改後,需要按照犯罪處理的情形可能會因為刑法典沒有及時修訂而得不到及時處罰。於是,任何知識產權法的修改都會導致刑法典的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刑法典時,也必須修改相應的知識產權法中的規定;否則,就容易導致各種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理解上的歧義。

據上所述,結合型立法模式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和刑法的修訂必須「同進同出」,特別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現在處於不斷完善的階段,立法修訂特別頻繁,採用結合型立法模式必然要求刑法典的規定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共進退」,這不僅不利於實現刑法典的穩定性價值,而且也會浪費立法資源。

2.「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難以實現

由於1997年修訂現行刑法典的指導思想之一是「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因此,「將刑法(1979年刑法——筆者注)實施以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將擬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和軍委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編入刑法,在刑法中規定為貪污賄賂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兩章;對於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經過研究認為比較成熟、比較有把握的,盡量增加規定。」。[⑦]從此開始,我國刑事立法基本上朝著集中性、統一性方向發展,意在使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犯罪。具體表現在:凡是需要增加犯罪類型與修改法定刑的,不管犯罪的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如何,一概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修改,基本上不再有附屬刑法,除了一個單行刑法外[⑧],沒有再制定單行刑法。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典的制定,表明集中型模式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立法方向選擇的既定現實,但是從我國刑法典十多年的適用情況來看,集中型立法模式追求的統一完備的立法指導思想事實上是難以實現的,分散型立法模式似乎更應當是我國刑法立法的未來方向[⑨]。

第一,「統一完備」的立法指導思想被證明是難以實現的。立法者之所以會雄心勃勃要通過一部法典將現實生活中所有的犯罪行為一網打盡,可能一方面在於我們過分迷信法典的力量和價值,以為制定內容全面的法典,就可以一勞永逸並且游刃有餘地處理所有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可能也在於我們過分相信理性的力量,以為發揮大陸法系國家對生活經驗進行歸納抽象的特長,就可以窮盡生活的全部。但從現行刑法典施行十多年來的情況看,目前為止已經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進行修改或者增加,這充分說明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犯罪的類型會越來越多,一部刑法典事實上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犯罪。

第二,穩定性應當是刑法典的基本價值。相對於實現刑法典完備價值的難度,穩定性更應當是刑法典追求的價值,因為「刑法典是規范基本生活秩序的法律,直接關繫到國民基本生活的安定,屬於司法法,司法法的最重要指導原理是法的安定性。[⑩]安定性原理,要求成文刑法典具有穩定性。對刑法典的頻繁增刪,雖然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對國民生活的恣意干涉,卻影響國民的基本生活,妨礙國民的行動自由。因此,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價值,真正讓刑法典「垂範久遠」,今後刑法立法的方向應當採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將屬於行政刑法或經濟刑法的內容,如知識產權犯罪從刑法典中獨立出來,否則「將本應由行政刑法、經濟刑法規定的知識產權犯罪納入刑法典中,會造成刑法典的穩定性和變易性的矛盾:要麼因為頻繁修改,導致刑法典喪失穩定性;要麼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而不能及時規制知識產權犯罪。

3.知識產權犯罪是行政犯更適合分散型模式

在立法模式和犯罪種類的關繫上,一般而言,對於刑事犯(自然犯),集中型(單軌制)立法模式無疑是更佳的選擇,因為自然犯是在侵害法益或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小,有利於保證刑法典的穩定性。但由於行政犯(法定犯)所侵害或者威脅的法益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其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大。因此分散型(雙軌制)的立法模式有利於實現刑法的穩定性。

從犯罪種類而言,知識產權犯罪毫無爭議地屬於行政犯。這不僅表現在知識產權犯罪沒有明顯違背倫理道德,而且還在於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授予性特點。傳統的物質財產權的設定或取得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而不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認可或核准。但是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的取得,在一般情況下,卻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經由主管機關的認可。例如發明人完成發明後並不能自動獲得對發明的專利權,而必須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由國家主管機關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明人才能取得該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又如商標權的獲得,也是只有向國家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准注冊後,才能獲得商標權。知識產權這種授予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犯罪成為典型的行政犯,構成知識產權犯罪,必須以違反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前提條件。因此,行政犯具有變易性的特點決定了在立法模式上應該更適合分散型立法模式。

4.知識產權的開放性特徵更適合分散型模式

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規定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常常修訂。因此,較之有形財產制度的規范性、系統性而言,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可謂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而且新技術使得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有開放性,其范圍也不斷擴大。可以說,知識產權極易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及新技術更新的沖擊,也極易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因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修訂更迭,處於極不穩定和「支離破碎」的狀態之中。[11]相應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范圍,在短時間內也會處於一個動態變化過程中,由於規定知識產權的法規變異性大,如果採用集中型立法模式,則容易出現刑法規定嚴重滯後於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社會生活的實際需求。

5.完善附屬刑法是分散型立法的有效方式

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更適合採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之外,通過附屬刑法規定知識產權犯罪。但是由於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對某種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沒有具體的罪狀和法定刑,因此,附屬刑法的重點不在「刑法」上,而是體現在對刑法典的「附屬」特徵上。這種「附屬」刑法被證明有諸多缺陷[12],因此,必須在附屬刑法規范中直接規定罪名與法定刑,變現行的依附性規定為獨立性的罪刑規范。具體而言,就是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中,具體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可以描述得詳盡具體,法定刑也與之貼切,這可以大大便利司法操作。否則,附屬刑法規范沒有規定具體法定刑就不能獨立,就可能因為立法修訂的不同步,而形成法律適用中的沖突和分歧。以著作權為例,中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方式有四種[13],但是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卻將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方式擴充為八種[14]。由於刑法典沒有及時隨著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而《著作權法》中又沒有獨立的法定刑,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出現了許多爭議疑難問題,最終只能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認定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也屬於刑法規定的「復制發行」[15]。但是,司法解釋並沒有解決全部問題。因此,通過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中與知識產權犯罪有關的附屬刑法規范的修訂,規定具體的罪狀和獨立的法定刑,可以充分發揮附屬刑法規范的作用,提高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創新性和及時性,確保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代化的實現。來源:http://www.szcid.com

㈤ 我國刑法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具體罪名有哪些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㈥ 侵犯知識產權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等。(發起方式:被侵權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侵權;2、沒收沒法所得;3、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4、罰款;5、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發起方式:發現違法線索後進入行政程序)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㈦ 侵犯知識產權是否會觸犯刑法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㈧ 刑法侵犯知識產權規定的侵犯罪有哪些

一、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特徵表現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侵犯他人專有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特徵表現為:
1、無權源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和注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願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2、專有權利
其次,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范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採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最後,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屬於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中表現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3、主觀過失
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犯知識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
(1)假冒行為
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製品上標注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2)非法出售
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體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非法製作
第一類是偽造、擅自製造行為。其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未經授權而製作;二是超越授權范圍而製作。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製造注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
(4)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則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為基礎,並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對象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定基本上是採納了狹義的知識產權的標准,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范圍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對象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其一,商標相鄰標志
商標相鄰標志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志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志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台灣刑法典很早就規定了妨害商標商號罪;下及偽造商標、商號罪、虛偽標記商品罪等4種犯罪。中國除對極少數酒類實行全包裝保護之外;其它的相鄰標志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志如名稱、裝演等行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建議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有關商標權侵權的犯罪一節應該相應地反映這一現實需要,使刑法內容進一步規范化。
其二,鄰接權
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並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鑒。
二、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相關法律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㈨ 考中國政法的研究生,知識產權或者刑法,哪個就業好一些,考知識產權法的可以進檢察院嗎

個人覺得復知識產權專業制應該比刑法專業更容易就業,刑法專業的人太多了,本身就是一個競爭,知識產權屬於民商領域,如果能學有所成,將來無論是做律師還是顧問都非常的不錯,,當然,你要你學的是法律專業,都可以報考檢察院,目前報考檢察院是沒有專業類別限制的,希望能給你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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