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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41:03

A. 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方案(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改制所需資料

(一) 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復,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B. 關於一份方案的所有權問題

方案的所有權依舊是屬於你個人的。但是使用權在你在職期間,是屬於公司的。
我想LZ是害怕公司等你把方案做完了,然後把你T掉吧,畢竟你現在沒有轉正,即便是辭退你,你也無法可依,就是不知你有沒有簽署過試用期合同
此份方案觸及到利益問題么,就是這份方案能為公司帶來的效益以及方案流失造成的公司虧損的利益問題。
若被採納,你完全可以申請個人獎勵的,主要還是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獎懲規則了。
然後再提個建議:對於方案,可以根據發展需求,把相應階段的方案拿出來,這也能保障了個人在公司的利益;當然,這個也不推薦選擇,畢竟這個問題很容易遇人發生沖突。
祝好運了!~

C. 當執行規定第88條多個債權人按執行措施順序受償與第90條債權人按比例參與分配沖突時如何適用。

截止到2019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和第90條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第五百一十六條等規定。

具體按如下程序分配: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權。

如被執行人是企業,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案件,按財產保全和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3)方案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近年來,我國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采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近年來,我國居民債務大幅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3.98萬億元,環比增長6.40%;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居民杠桿率已達48.6%。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記者指出,「房奴」「車奴」「卡奴」等詞彙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法對於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杜萬華在文章中寫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開展個人破產法的調研工作並適時將其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也可以考慮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將個人破產、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問題,納入到破產法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陳夏紅對《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寫入個人破產制度表示樂觀,「沒有個人破產支撐,破產制度走不遠。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產逃債

真的實行個人破產,這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等,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陳夏紅說。

這種擔心也可能是因為人們對個人破產制度較為陌生。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餘的債務。

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美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李曙光認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結後,債務人對剩餘負債不再清償。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和自然人逃廢債的可能,應保留對債務人欺詐性轉讓或藏匿財產的追索,以及其他不應該豁免的稅收、費用、罰款等。

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擔心是,給法院帶來過重的工作壓力。

「美國破產法院每年審理的上百萬起破產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破產案件。」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2017年,我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

「現在我們破產審判庭的法官,也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產審判庭法官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目前執行轉破產的案件量已經增加,如果制度順暢後,破產案件數量或許將劇增。」

D. 專利所有權問題 在一家公司上班,有一個方案想申請專利,沒有用到公司的資源,業余時間自己研究的,但是

看你和公司簽的合同吧,如果合同上有寫,在職期間,你的所以專利歸公司所以那就是公司的了;如果沒寫,那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

E. 合作成果及其產權歸屬方案

應通過技術合作合同來進行約定。

F. 村幹部濫用職權罷占農民土地所有權有什麼解決方案

政府

G.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完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存在種種弊端,其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沒有獲得明晰,可靠和長久的土地產權」。那麼,怎樣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呢?讓我們先對以下幾種改革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幾種方案
1、國有化方案對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有化符合社會主義本質要求,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於國土綜合整治,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裡能否接受的問題。是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採納,主要怕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採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這種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懷疑。首先不為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而這在人們思維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認識,更何況,「所有權不只是一種財產的形式,它是有十分豐富的經濟內涵和政治內涵」。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時,這也不會被廣大的農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後的土地兼並問題,不得不考慮,「土地兼並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並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
3、多種所有權並存的方案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並存的局面它在於調和前兩種方案。
4、迴避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以利用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二)完善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落實農民的所有者權益——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區域大小的區別,也就是說,在鄉一級,有村一級的,還有村民小組一級的,那麼應以哪一級為宜呢?有學者認為以村一級為宜,但以村民小組一級可更佳,即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原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按現有界址分別歸屬於相應的村民小組的全體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已基本上分給了村民小組,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名存實亡,缺乏所有權主體的組織形式;(2)實踐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組為地域基礎進行載明的;(3)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履行或部分履行著行政職能,如果將農村集體(4)村民小組的居民往往比較集中,人口數量比較適中,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主體職能,也適合適度的農業規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組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為所有權的主體。
2、將集體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給全體民在民,落實農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根據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標准,將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給全體居民,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來行使所有許可權,至於如何分配股份,有學者認為,按一定的標准全部分給全體居民,分配後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股份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主張將全部股份為成兩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這部分不超過全部股份的10%,用於配發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費、集體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另一部分則按現有人口數平均分配給全體居民,凡居民遷出、死亡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將其股份收回,但當其掌握的股份超過20%時,應將超過10%的部分平均增配給全體居民,村民小組居民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抵押、繼承等。這種處理方式應該更適應人口的變化且更符合公平的價值目標。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來說,僅僅解決所有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對其另一重要制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加以完善。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非建設農用地;二、是建設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土地,還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後者指已用於非農業目的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村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等。為了便於論述,對農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分別進行。
(一)農地使用權的完善這里所用的「農地使用權」是指我們經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指面有些學者所提出的「農地使用權」。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善,學者們主要提出以下幾種思路:第一種是以永佃僅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二是以「農地使用權」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三種是二元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物化建構的思路。
所謂永佃權的指以支付地租為對價在他人所有的土地進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僅可以轉讓、繼承和拋棄。但不能出租,一般是無期限的。以永佃權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其進步性在於;可以在土地集體所有的框架內有有效運行,能夠在現價段最大限期度的維護農民的利益,且能為中國農村未來的發展開辟道路。另外,由於永佃權一般是無期限的,這可以增加永佃權人的安全感,從而使永佃權人放心的對農地進行投資,將使土地退化現象得到抑制,永佃權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賴以成立的基礎。這種制度已日漸式微,而且,民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廢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況且法律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到非廢除不可的程度。
(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是建設用地的使用,中國法津極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是過於粗略,可操作性極差。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呈現以下特點:(1)量大、面廣、使用分散、內容分散。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調查,1991——1996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2,468。76萬畝,實際用地面積2,020,576畝。佔用耕地面積1,024,414畝。其中,集體建設、農民建房分別占總用地面積20。28%和16。61%;(2)規模小、計劃性差、佔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亂。由於體製法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鎮規劃設計工作跟不上,企業立項報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3)違法佔地,亂占濫用土地比較普遍,表現在農民建房早占、多佔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據原國家土地管理調查,1991年以來,全國各類違法用地總量達492萬畝;(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由於鄉鎮企業大多數選址無規劃、用地無標准、前期論證不充分,一般又不進行規范設計,一些企業技術落後,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當,甚至盲目上馬,又導致紛紛下馬,結果土地長期閑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為了遏制農村建設用地的惡性發展,充分利用農村每寸土地,中國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試圖從三個角度入手:1、強化農村土地總體規劃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然而農村很多地主沒有利用規劃,即使有,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2、完善農村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對審核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審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規定,就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須經過了下六人步驟。(1)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持縣以上有批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批文,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2)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點用指標及批准給用地單位的用地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的合理地點;(3)建設選址定點後,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平面圖布置,接著用地單位持上級部門初步設計批文和工廠企業建設圖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用地,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4)建設單位與被用地單位在土地管理部門的參與下,進行協商,落實各項補償,安置方案,並簽定用地協議;(5)項目用地批准後,政府發給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在有關單位參與配合下,到再場劃撥土地、打樁、放線,准予施工;(6)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即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建設竣工後,經檢查合格的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個審核程序可以說是復雜之至,如果沒有半年以上時間,恐怕很難聞完成。
3、實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實行無償或者低償土地使用制度,這樣,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單位無償的佔用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重要資產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卻失去了財產性,不能為農村經濟組織帶來資產升值。因此,中國應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論依據主要在於:(1)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質,所以,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也必須採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償方式;(2)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要財產且農付集體經濟組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著各自獨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權也理應有償轉讓;(3)農村集體土地的無償使用,產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別,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不公平狀態,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彌補這一缺陷;(4)在中國土地資源嚴重缺少的的條件下,土地的無償使用制度客觀上發揮著慫恿人們浪費土地資源的作用,而有償使用制度還可以從經濟上激發人們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因此,中國應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H. 國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徵收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准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歸屬

(一)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I. 集體所有制企業怎麼改制

企業改制主要要以下步驟:

  1. 產權界定及國有資產的處置;

  2. 確立企業的改制方案;

  3. 進行資產評估;

  4. 訂立章程;

  5. 報有關部門審核;

  6. 出資並驗資;

  7. 確立法人治理結構;

  8. 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9. 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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