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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樓頂的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06:02

⑴ 高層頂樓使用權歸誰所有 有相關規定嗎

建設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後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第七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據此,樓頂屋面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對樓頂屋面不享有專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將樓頂屋面售予購房者。如使用樓頂屋面與相鄰人發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如果商品房內有通往樓頂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頂層住戶不得妨礙樓內其他業主經過公共通道通往樓頂屋面;如果沒有公共通道的,其他業主欲從頂層住戶室內通往樓頂屋面的,須經頂層住戶同意。

⑵ 樓頂使用權是否只歸頂樓用戶

從理論上來說,屋頂因源為計入了建築的公攤面積,是屬於全樓業主共有的,如果可以使用,大家都能用,如果需要維修,要大家出錢維修。

頂樓按照正常說法是屬於公共部分的,不屬於任何一戶,也可以說任何住戶都擁有所有權。但是,一般來說頂樓的話,都無人願意管理,大多情況下,使用權都是屬於頂層用戶在使用。而且,很多老房子是沒有物業公司的,以前也沒有公共維修基金這個東西(那時候都是基建處),所以屋頂成了一個大問題。使用的時候大家都來用,壞了的時候大家都說是你家屋頂,他們不管。

(2)高層樓頂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第六條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定書面協議。

⑶ 樓房頂樓使用權歸誰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小區住宅樓的樓頂使用權歸誰所有?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⑷ 頂樓樓頂面積使用權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頂樓業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⑸ 頂樓使用權歸誰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所有,這棟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⑹ 樓頂的使用權

樓頂使來用權屬於全體業主,源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頂樓業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⑺ 房屋的頂樓使用權歸誰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所有,版這棟權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⑻ 商品房樓頂歸屬使用權問題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原則上不能歸屬於頂層區分版所有權人所專有使權用。建築物本身與土地權屬並不相同,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還有一個使用權的問題,開發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做出一定的調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確定土地使用權歸自己享有,或者歸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只要不將費用分擔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築物就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與開發商沒有關系,開發商無權處置。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夠取得其專有使用的權利。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板都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於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

⑼ 小高層住宅屋頂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首先,「屋頂使用權歸頂層用戶使用」是否在房產部門登記。
如果沒有,那麼原合同的效力只及時簽合同的人和開發商。
如果後入者的買房合同里沒有相應條款,則對他們沒有約束力。

當然,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後入者知道上述事實,且有證據證實。
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曾對此作出規定或決議。
三:房產部門的登記上有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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