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齣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不需要登記只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建設用地使用合同為前提需要登記方能生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新的物權法對其條款有所修改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內、《國土資源部容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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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3.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回地的出答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4. 甲有限責任公司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出讓年限為10年,
我來試試。
1、協議出讓,有這個文件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其中對協議出讓有相對高的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甲公司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立刻申請土地登記,明顯和公布結果15日相悖。
2、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有問題,一般使用權年限是有規定的,工業用地是50年,為何甲公司只有10年的用地使用權呢?既然是協議出讓,那麼說明是一級市場,天朝的一級市場是國家直接來搞的,不存在轉讓過程中已經使用了多少年的問題。請參閱《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在沒有繳納完相關稅費之前,是無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的,這個《土地登記辦法》有要求。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所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居然可以分割登記,這個頭一次聽說。
4、即使是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國土局發的應該是《土地他項權證》而不是《土地抵押權證》~
暫時這么多吧,水平有限,又忙著外出。
5.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出讓和劃撥。那我國現在的城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什麼呢
我國現在的城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一般是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6. 哪些情形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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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7. 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等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第三十六條規定:
「建設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土地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採用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商業、旅遊、娛樂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經營性房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8.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原則和出讓方式如何
1、含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專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屬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
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9. 土地常識: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幾種出讓形式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虎嘩港狙蕃繳歌斜攻鉚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10.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按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內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