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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02:57

❶ 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1、不動產登抄記申請書;襲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4、立項批文;
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籍圖、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驗收)合格證);
7、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竣工驗收備案書);
8、非人防工程證明(存在地下工程,確認是否為人防設施,如是登記需核減);
9、地名使用證及居民住宅門牌編號申請審批表;
10、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11、建築物區分所有的,確認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材料;
12、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1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❷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理條件什麼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版為商業、旅遊、娛樂和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後的規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的申請人有且僅有一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3)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不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❸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國《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了兩種,即出讓和劃撥。出讓是指國有土回地的出答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出讓是有償取得使用權的方式,國家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因此法律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❹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受理條件什麼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1994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為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❺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什麼意思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一次性告知書

一、申請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受讓人)。
二、申請時限: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已繳納契稅。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法人蓋章,自然人簽字、蓋章,原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2、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不需提供,原件×1);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自然人不需提供,復印件×1);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縣級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1);
2、縣國土資源局(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1)。
3、全部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復印件×1)。
4、在鹽化工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的工業用地,由管理委員會或鎮政府出具土地補償安置費已到位的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五)工業用地建設用地驗收意見表和驗收圖(原件×1);
(六)契稅繳納憑證(原件第五聯×1);
四、有關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被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理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1)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授權委託書註明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限。法人代表委託他人代理的,法人代表(委託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法人蓋章、代理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自然人委託的,委託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代理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
三復印件驗件辦法
1、申請人持原件和復印件交縣國土局窗口工作人員驗件,無誤的原件退還。
2、申請人無法持原件到縣國土局窗口的,請原頒發機關驗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驗件。
3、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託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四除圖紙外,紙張一律用A4紙。
告知人: 受告知人: 二00八年 月 日

❻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什麼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土地上從事建設活動的權利。2、不過,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不是立即就可以從事建設活動了。要想從事建設活動,還必須根據《城鄉規劃法》之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土地可分成三種,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針對的是建設用地。

❼ 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需不需要登記

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也要辦理登記的
需要攜帶劃撥決定書 往下去國土登記窗口登記即可

❽ 以國家授權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怎樣申請初始登記

以國家授權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❾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出讓和劃撥。那我國現在的城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什麼呢

我國現在的城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一般是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❿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與聯系分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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