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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8:57:33

❶ 《物權法》中所有權得取得方式有哪機種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如下:
合法取得:繼受取得:買賣
贈與
繼承
受遺贈
互易
原始取得:勞動生產
孳息
添附:混合、附合、加工
沒收、徵收、稅收、徵用、國有化
無主財產
拾得遺失物
先佔
善意取得

❷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是方式是什麼 謝謝了

一、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動產佔有人專,將該動產讓屬與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動產系出於善意,則確定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能追奪的法律制度。
二、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三、發現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於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
四、因主物轉讓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物權法》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
六、時效取得,時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時效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七、先佔,先佔是指最先佔有無主財產。

❸ 房屋所有權怎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❹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在我國,所有權的形式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這是我國現階段財產所有權的三種基本形式。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方式,生產、先佔、添附、善意取得。2、繼受取得,法律行為具體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等; 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例如繼承遺產,接受他人遺贈等。

❺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❻ 所有權的取得是什麼意思

一、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動產佔有人,將該動產讓與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動產系出於善意,則確定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能追奪的法律制度。
二、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三、發現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於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
四、因主物轉讓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物權法》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還包括加工在內。
六、時效取得,時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時效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七、先佔,先佔是指最先佔有無主財產。

❼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
,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
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房屋所依附於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❽ 簡述所有權取得的兩種途徑

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所有權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存在與特定主體相結合的事實。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以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劃分為兩類: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佔、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2、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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