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合同
當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而買受人又未按照約定向出賣人履行付款義務,此時出賣人如果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應提起何種訴訟請求呢?一般而言,大約有以下幾種方式。
其一,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向出賣人支付剩餘貨款。我認為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關鍵的問題是買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餘貨款的能力。如買受人在資金上已陷入危機,此種方式已不可取。因為即使能勝訴,你獲得的也只是無法履行的一紙判決文書而已。在該情形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法院能否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標的物進行保全。有些學者認為不可以,原因在於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沒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認為,應該保全,特別是針對標的物為動產時。因為雖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該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但該所有權無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認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形下,買受人完全有可能為了逃避債務而擅自將該標的物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如此一來,出賣人的權益將很難保障。
其二,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標的物,並支付相應的使用折舊費用。該種訴訟請求的提法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對於該種訴訟請求的依據則莫衷一是。有人認為這是基於物權,有人認為這是基於合同的解除。我認為這是基於二者的競合。首先,在出賣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前,該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賣人慾取回該標的,必然要終止該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應是當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具有了要求返還的法律基礎,故我認為這是二者的競合。
② 《買賣合同》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上的風險由誰負擔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回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答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③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④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應提起何種訴訟請求
當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而買受人又未按照約定向出賣人履行付款義務,此時出賣人如果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應提起何種訴訟請求呢?一般而言,大約有以下幾種方式。 其一,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向出賣人支付剩餘貨款。我認為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關鍵的問題是買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餘貨款的能力。如買受人在資金上已陷入危機,此種方式已不可取。因為即使能勝訴,你獲得的也只是無法履行的一紙判決文書而已。在該情形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法院能否對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標的物進行保全。有些學者認為不可以,原因在於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沒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認為,應該保全,特別是針對標的物為動產時。因為雖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該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但該所有權無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認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形下,買受人完全有可能為了逃避債務而擅自將該標的物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如此一來,出賣人的權益將很難保障。 其二,請求法院判令買受人返還標的物,並支付相應的使用折舊費用。該種訴訟請求的提法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對於該種訴訟請求的依據則莫衷一是。有人認為這是基於物權,有人認為這是基於合同的解除。我認為這是基於二者的競合。首先,在出賣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前,該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賣人慾取回該標的,必然要終止該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應是當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具有了要求返還的法律基礎,故我認為這是二者的競合。
⑤ 買賣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⑥ 所有權保留是否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標的物所有人並不佔有標的物,買受人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使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與佔有權的主體不一致。此種制度的最大缺點在於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標的物的權屬狀態。我國現行法律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未做具體規定。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並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動產及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則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