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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正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8:37:23

A. 於正抄襲門的宣判之後

百餘編劇力挺判決
國內編劇界一直密切關注此案動向,曾有一百多位編劇聯署聲援瓊瑤。一審判決書宣讀之後,汪海林、趙冬苓、六六等多名編劇發微博力挺瓊瑤和法院判決。編劇汪海林發文稱,「我代表中國電影文學學會,表達對北京市三中院就於正《宮鎖連城》侵權一案判決的支持和肯定。裁決體現了尊重原創、保護原創的法律精神,這一裁決打擊了抄襲剽竊非法改編的行為,是法制的勝利,體現了陽光下的公正。」 三中院法官認為,這個案件在法律層面有疑難問題,包括思想和表達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改編和合理借鑒的界限的劃分,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的具體元素。原告主張的人物關系、特定的情節以及特定情節串聯而成的整體,這些在以往案件中是不多見的,但在本案中有集中的體現。它提出了很多著作權保護客體中更細層面的內容,比過去傳統的整體作品的比對更深入了一個層次,即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由哪些構成。
至於案件的意義,法官認為本案在著作權法問題上以及在著作權獨創性認定以及侵權判定規則上,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可能會對其他案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而在編劇領域,更鼓勵原創,不要有互相抄襲、改編等著作權侵權的行為發生,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 於正工作室公開發表聲明,聲明中表示「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我們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因此,我們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合法權益,並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決。」

B. 為什麼說瓊瑤訴於正案是著作權法的勝利

因為本案最大的亮點是法院判決瓊瑤勝訴,禁止侵權作品傳播,讓侵權作品文化之風得到很好的遏制,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禁止傳播實際上就宣告了侵權作品的徹底死亡。這在之後對待文學作品著作權法院判決中,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C. 於正還買下了哪幾部穿越小說的著作權

沒有吧。但是據說宮是有第二部、第三部的。他一般自己寫,當然水分比較大。

D. 大家怎麼看待瓊瑤和於正關於版權之爭。

門診問題:從《宮鎖連城》與《梅花烙》看著作權法應否對「思想」加以保護
門診專家:北京理工大學副教授侯仰坤
北京東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虎
◇《宮鎖連城》與《梅花烙》從故事框架到內容都有雷同
◇判斷是否抄襲侵權,主要適用「實質相同+接觸」原則
◇故事梗概和故事情節屬於作者的構思,不能與表達形式分開
◇有些法律條文,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國內法,存在理解差異的原因不在於法律本身,有些是屬於翻譯的問題,畢竟國際公約不一定能完全准確地符合中文理解
◇故事情節是一部作品的靈魂,故事情節和故事梗概同樣屬於法律保護的內容
◇就瓊瑤和於正的著作權糾紛而言,如果瓊瑤的反映完全符合事實,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近日,台灣作家瓊瑤通過微博發布《瓊瑤寫給廣電總局的一封公開信》,認為編劇於正新作《宮鎖連城》抄襲她的舊作《梅花烙》。而於正否認抄襲,稱「只是巧合和誤傷」,湖南衛視也始終沒有作出回應。對此,有人認為,於正的作品屬抄襲,侵犯了瓊瑤的著作權,但也有人認為於正的新劇沒有侵權,理由是: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
正值第14個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就「思想」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范疇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副教授、北京東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虎律師。
兩部作品是否存在雷同
記者:《宮鎖連城》與《梅花烙》內容是否雷同?
侯仰坤:我比對發現,《宮鎖連城》中出現了大量《梅花烙》的內容。
從偷龍轉鳳的故事情節和基本內容看,《梅花烙》中,王府的福晉為了能在側福晉之前生下兒子,避免失寵,把自己剛出世的女兒送出,偷偷換回一個男孩來冒充自己所生。為了日後辨認,在女兒的右肩上烙下了一個梅花的印記。在《宮鎖連城》中,將軍府的福晉也是為了趕在側福晉之前生下兒子,避免失寵,把自己剛出世的女兒送出,偷偷換回一個男孩冒充自己所生。而其女兒左肩上有一個紅色的長條胎記,為日後相認提供依據。
從被送出去的女孩的職業身份看,《梅花烙》中,被送出去的女孩(白吟霜)成了一名江湖藝人。《宮鎖連城》中,被送出去的女孩(連城)也成了一名江湖藝人。
從男孩與女孩的關系看,《梅花烙》中,被偷換來的男孩生長在王府里,擁有顯赫的家庭背景,卻偏偏與身處社會下層的賣唱女白吟霜產生了愛情。在《宮鎖連城》中,被偷換來的男孩生長在顯赫的將軍府里,奇跡般地愛上了流盪在社會下層的江湖女孩連城。
從皇帝下嫁公主的情節來看,在《梅花烙》中,正當換來的男孩與被送出去的女孩產生愛情時,皇帝突然決定要把公主嫁給這個男孩。而《宮鎖連城》中,正當換來的男孩與被送出去的女孩產生愛情時,皇帝也突然決定要把公主嫁給這個男孩。
從男孩新婚之夜的故事情節來看,《梅花烙》中,男孩在新婚之夜不與公主圓房。《宮鎖連城》中,男孩在新婚之夜也不與公主圓房。
從被送出去的女孩做了使女來看,在《梅花烙》中,為了幫助「兒子」,福晉冒險把送出去的女孩白吟霜接進王府做了丫頭。在《宮鎖連城》中,為了幫助「兒子」,福晉冒險把送出去的女孩連城接到府中做了婢女。
從女孩成為姨太來看,在《梅花烙》中,接進王府的女孩最終做了偷換來的男孩的姨太。《宮鎖連城》中,接進將軍府的女孩也做了偷換來的男孩的姨太。
在公開信中,瓊瑤提出,在故事情節的主線方面,《宮鎖連城》在有關偷換來的男孩、送出去的女孩、公主三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三位主人公的出身背景,社會身份、主從關系、情感交織和變換等故事情節上,都與《梅花烙》完全一致。在故事情節的支線方面,《宮鎖連城》將軍府中的將軍、福晉、側福晉、庶出兒子等相關內容,除了姓名改變以外,人物關系亦與《梅花烙》中的一致。
記者:為什麼說類似內容構成抄襲而不是像於正所說的「巧合」?
趙虎:理論上講,巧合是有可能發生的,比如兩個人想法相同,都獨立創作出了相同的作品。但是這個比例非常低。在知識產權法律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主要適用「實質相同十接觸」的原則。如果經過判斷,兩個作品存在實質相同之處,那麼就要考慮後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觸前一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前一作者的作品從來沒有出版過,自然沒有接觸的可能性。但是像瓊瑤的《梅花烙》膾炙人口,當存在內容實質相同的時候,推脫為「巧合」、不存在「接觸」,是無論如何也不能讓人信服的。
此外,侵犯著作權有程度之分,有的抄襲多,有的抄襲少。抄別人多的,侵權嚴重,抄別人少的,侵權輕微。抄多抄少屬於定量的問題,並非侵權的定性問題。抄襲的數量是法院在判決賠償數額的時候考慮的。有人認為,抄襲20%以下不構成侵權,我不敢苟同。如果抄的是《白鹿原》,20%可能已經上百頁了,怎麼能說不屬於抄襲,不構成侵權呢?
抄襲他人「思想」構成侵權嗎
記者:有人認為,故事情節、故事梗概是作品的一種框架,屬於「思想」而不是「表達形式」,而「思想」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這種觀點有何依據?
趙虎: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即思想、表達二分法是被許多國家接受的判斷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理論。這一理論主要來源於國際條約。根據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9條第2款的規定,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達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根據該理論,前人寫了諜戰劇,不能阻止後人接著寫諜戰劇;前人寫了羅密歐與朱麗葉式的愛情故事,不能阻止後人寫類似的愛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壟斷思想,否則將阻止人類進步。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法院也多次根據該理論對作品的保護范圍作出判斷。
侯仰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著作權和公共信息司司長克洛德·馬蘇耶在其所著《伯爾尼公約(1971)指南》中指出:「能受到保護的是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我國是《伯爾尼公約》和WTO組織的成員國,當然在自己的國內法中應當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並且,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就意味著我國著作權法對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要求是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的。
記者:瓊瑤說,故事主線發展情節、主人公之間的主從關系,支線中的人物關系,某些細節等相同。如何區分這些是「思想」還是「表達」?「思想」與「表達」的分界點在哪裡,哪些屬於「思想」,哪些屬於「表達」呢?
趙虎:有人認為,瓊瑤所述屬於「思想」,不屬於「表達」,甚至舉出了「太陽冉冉升起」和「太陽從天邊慢慢升起來了」的例子。就這個例子而言,如果就是這么簡單兩句話,自然不會構成侵權。因為一般單句話構不成作品,沒有著作權。但是,如果瓊瑤有一本書,別人用這種同義詞替換的方式又寫了一本書,還不構成侵權嗎?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已經認定,赤裸裸的同義詞替換肯定是侵權的,別說同義詞替換了,不同表達形式的替換也會構成侵權。一個人寫了一本書,另一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這本書拍成了電影,具體的文字和電影畫面肯定無法一一對應,但也構成侵權,至少侵犯了作品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因為所講的故事是相同的。將「表達」僅僅局限於文字的具體表達,屬於對「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機械理解。應該說「思想」和「表達」一般情況下是清晰的,但要將兩者截然劃分卻很難。一個作品的主題肯定屬於思想的范圍,具體的語言表達肯定屬於表達的范圍。但是表達的范圍並不止於具體語言的表達,情節設計、人物關系也往往屬於表達的范圍,故事的梗概有可能要進入思想的范圍。要把思想和表達完全區分開,需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就瓊瑤與於正之間的著作權糾紛而言,我認為,其中瓊瑤指出的人物關系、背景、發展趨勢和細處描寫應該有一部分屬於表達而非思想,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記者:法律不保護「思想」的做法對嗎?
侯仰坤:其實,在著作權法中,關於「表達」指什麼,「思想」又指什麼,長期以來爭議不斷。學生們都是在一種似是而非的狀態下背誦、理解這一觀點的。個人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違背客觀規律。因為,表達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內容是分不開的。形式和內容相輔相成,不可或缺。任何一部作品都是內容和表達形式的組合體,內容是在具體的與之相對應的形式的組建過程中誕生,並依據這些形式而存在。具體的形式也都是按照內容所需求的條件和規律構建的,並且為所構建的內容而存在。就作品而言,「故事情節」、「故事梗概」本身就是作品的內容,與作品中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行為、每一個人和每一個事件密切相連,不可分割。故事情節是一部作品的靈魂,因此故事情節和故事梗概應同樣屬於法律保護的內容。
以該事件為例,我分析發現,《梅花烙》中的故事情節恰恰能反映出作者的創作內容。
首先,在主人公方面,瓊瑤設計了王爺、福晉、偷換來的兒子、送出去的女兒、公主五位主人公,然後為他們設計了各自身份、性格特徵、相互關系等內容。顯然,這些內容都是瓊瑤經過潛心思考和構思的結果,體現著她的創作特點。
其次,《梅花烙》中圍繞著幾位主人公所發生的一系列故事情節,更是作者獨具匠心的構思和創作的體現。創作的核心在於構思,然後把構思的內容表達出來,在表達的過程中也有構思。構思的過程,是一個不斷反復進行設想、選擇、取捨、思考、斟酌、推敲、對比和掂量的過程,這一過程是最花費創作者心血的過程,也是最能夠體現創作者藝術水平和創作能力的過程,這一過程所對應的勞動成果就是作品的故事情節和故事梗概。小說作品中精彩的語言描述和准確的語言表達都發生在對構思的表達階段,構思和表達相比,構思更重要,因為構思而來的故事梗概和故事情節才是一部作品的核心和靈魂。抄襲他人的故事情節和故事梗概就是在盜竊他人的勞動成果。
再次,對於構思過程在創作過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對作品獨創性的體現,可能有人並不重視,他們認為這些家庭爭斗和兒女情長不屬於獨創。但這種觀點忽視了創作的基本過程和基本特點,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如果給10位作家提供下列一個題目「請以『王爺、王爺的夫人、偷換來的兒子、送走的親生女兒和公主』作為主要的主人公創作一篇小說」,可以毫無疑問地說,只要他們都是獨立創作完成,那就一定會創作出10部故事情節不同的作品來,這樣的結果才是現實中客觀存在的,也才是真實的。
記者:法律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嗎?
侯仰坤:其實,有些法律條文,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國內法,存在理解差異的原因不在於法律本身,有些屬於翻譯問題,畢竟國際公約不一定能完全准確地符合中文理解;有些則是該問題的本質已經不屬於法律領域而屬於哲學領域,像這里涉及的「表達形式」和「思想」的問題,其實質是「形式與內容」的哲學問題。黑格爾在他的《小邏輯》中陳述了內容與形式的相互關系:「內容並不是沒有形式的,反之,內容既具有形式於自身內,同時形式又是一種外在於內容的東西。」「內容非他,即形式之轉化為內容;形式非他,即內容之轉化為形式。」「這種相互轉化是思想最重要的規定之一。」所以,我們不應當盲目崇拜國際條約,也要適時調整國內法律。
如果確認抄襲,侵犯哪些權益
記者:如果於正作品構成抄襲,按照現行著作權法,其侵犯了對方哪些權益?
侯仰坤: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權。作者瓊瑤享有下列權利:未經她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修改小說《梅花烙》的內容,否則就侵犯她的修改權;未經她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能依據原有的小說續寫續集,或者利用原有小說特有的故事情節、人物特徵編造或者演繹創作新的作品,否則就侵犯其改編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歪曲、醜化或者篡改小說中原有主人公的形象和已有的故事情節,否則就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承擔侵權的法定責任。個人認為,《宮鎖連城》直接侵犯了瓊瑤女士享有的著作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趙虎:就瓊瑤和於正的著作權糾紛而言,如果瓊瑤的反映完全符合事實,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事說明,保護知識產權依然迫在眉睫,希望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E. 瓊瑤訴於正侵害著作權糾有二審么

一、有二審。

二、審判結果:

  1. 一審:2014年12月5日,台灣作家瓊瑤訴內地編劇於正抄襲一案,在市三中院開庭審理。瓊瑤委託律師訴稱,於正的《宮鎖連城》電視劇和劇本幾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說和劇本,嚴重侵犯了她的改編權、攝制權,因此向於正等5被告提出2000萬元的索賠。於正沒有出庭應訴,其代理律師否認指控 。

  2. 二審:2015年4月8日,北京高院公開審理陳喆(筆名:瓊瑤)訴余征(筆名:於正)等侵害著作權上訴案。

  3. 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權維權案終審落幕,瓊瑤勝訴。

F. 於正抄襲違反了什麼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圖節選自 瓊瑤訴於正案判決書)

G. 於正瓊瑤版權糾紛案件的結果是怎樣

長達8個月之久的瓊瑤、於正著作權糾紛案,昨天有了結論。市三中院一審判決於正等五被告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刊登致歉聲明,並停止傳播、發行和復制《宮鎖連城》。
宣判後,瓊瑤激動不已,發微博稱「淚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識產權勝利了」。於正則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並將提起上訴。
看點
1、瓊瑤是否有權告?
庭審中,於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權一事質疑瓊瑤方,提出瓊瑤並非《梅花烙》編劇,該電視劇版的編劇署名為林久愉,瓊瑤僅是編劇指導而非作者。對此,瓊瑤方反駁並遞交編劇林久愉的聲明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後認為,電視劇《梅花烙》字幕雖有「編劇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聲明書》,已明確表示其並不享有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事實;電視劇《梅花烙》製片者怡人傳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權確認書》也已明確表述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瓊瑤。
而林久愉根據瓊瑤口述整理劇本《梅花烙》,是一種記錄性質的執筆操作,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整理行為或融入獨創智慧的合作創作活動,所以林久愉並不是劇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瓊瑤。
2、於正到底抄沒抄?
於正是否抄襲是庭審中爭論的焦點,也是本次判決中最大的看點。
4月15日,瓊瑤在微博貼出了一封寫給廣電總局領導的舉報信,稱自己作品《梅花烙》被於正編劇的《宮鎖連城》抄襲,並一一列舉其抄襲的幾個部分。12月5日開庭時,瓊瑤方還列舉了21個橋段涉及抄襲,並當庭播放了節選。
相對的,於正曾在微博發文回應,稱這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在11月16日的一個討論會上,於正曾表示,瓊瑤指證他抄襲的情節,實際是來自於《紅樓夢》。在12月5日的庭審上,於正方稱《宮鎖連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數量和人物關繫上存在實質性區別。
法院經過審理指出,21個橋段中有3個橋段屬於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顯著獨創性,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9個橋段屬於公知素材,瓊瑤就這些素材進行了獨創性的藝術加工,以使情節本身具有獨創性,但劇本《宮鎖連城》與這些獨創設置不構成實質相似。剩餘9個橋段,為瓊瑤作品中的獨創情節,劇本《宮鎖連城》中的對應情節安排與這些橋段構成實質性相似關聯。由此,認定於正侵權。
3、到底應該賠多少?
瓊瑤的訴狀中,被告不僅有於正,還包括了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瓊瑤方表示,除電視台予以播出以外,《宮鎖連城》還登陸了國內多家知名網路電視終端,已形成穩定收益,據此索賠2000萬。
但於正方並不認同,認為瓊瑤方面「濫用訴權,漫天要價,且通過個人身份、年齡、媒介片面進行輿論渲染」,並懇請法院駁回瓊瑤訴訟請求。
法院在認定於正存在侵權行為的基礎上指出,推定瓊瑤在庭審中主張的於正編劇酬金標准及《宮鎖連城》劇的發行價格具有可參考性。但瓊瑤關於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依據。因此,根據涉案作品的性質、類型、影響力、被告侵權使用的情況、侵權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圍以及被告方獲利情況和瓊瑤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因素綜合考慮,判令於正及四家公司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
聲音
瓊瑤方 知識產權勝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剛剛宣判,瓊瑤就通過「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聲。
瓊瑤在微博中寫道:「正義終於發出了聲音!謝謝三中院,謝謝宋魚水法官,馮剛法官、張玲玲法官,謝謝內地的法律,讓我對人生恢復了信心!此時此刻,激動不已,這個案子已經不是我和於正的個人爭議,而是『是』與『非』之爭,是『正義』與『非正義』之爭!淚在眼眶,我只想大聲喊一句,知識產權勝利了!」
隨後不久,瓊瑤又借用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的話表示,「瓊瑤訴於正一案,比他們創作一部劇本更具有深遠的影響力」,稱此是這場官司最正確的評價。瓊瑤還預告自己將在下周一發布長微博,「談談我的心情和一切」。
瓊瑤代理律師王軍表示,從5月立案到宣判的8個月時間里,瓊瑤本人經歷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決符合瓊瑤的預期,也尊重了事實。
於正方曾談和解,要上訴
於正則通過於正工作室發表了對判決的觀點,稱「於正與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支持,對此表示遺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因此,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合法權益,並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決」。
王軍律師透露,於正曾私下向瓊瑤求和解,但並未讓人看到誠意。記者為此向負責處理此次訴訟事宜的公關公司負責人劉先生求證。對方表示,的確有過和解,但是不是與瓊瑤律師談和解。於正和解談的是對瓊瑤的敬意,不是歉意。
開庭時,王軍曾提出,於正擔任編劇的單集稿酬達20萬,《宮鎖連城》播放60多集,於正本人收益超過1000萬。各電視台播放許可費過億。對此,劉先生表示,收益問題不太好回答。
眾編劇版權保護拉開帷幕
瓊瑤訴於正侵權案勝訴後,大陸眾多編劇通過微博發聲,支持瓊瑤。
編劇汪海林發微博稱,「我代表中國電影文學學會,表達對北京市三中院就於正《宮鎖連城》侵權一案的判決的支持和肯定。裁決體現了尊重原創、保護原創的法律精神,這一裁決打擊了抄襲剽竊非法改編的行為,是法制的勝利,體現了陽光下的公正」。
此外,《蝸居》《心術》等電視劇的編劇六六也發微博表示:「終於!中國版權保護拉開帷幕。」
相似橋段
瓊瑤起訴列舉了21個橋段,指證於正《宮鎖連城》侵權,包括偷龍轉鳳、次子告狀親信遭殃、皇上賜婚多日不圓房、面聖陳情、公主求和遭誤解等。最終法院認定其中9個橋段與《梅花烙》構成實質性相似關聯。
被認定實質性相似關聯的橋段舉例:
1.偷龍轉鳳。《梅花烙》中,福晉倩柔為保住地位,用女兒換來一個男孩,取名皓禎,當做自己的兒子。而換出去的女兒被取名白吟霜。《宮鎖連城》中,王琳飾演的福晉無子,為保住地位,用女兒換來一個男孩,取名富察恆泰,被換出去的女兒被取名宋連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禎被皇帝許配了蘭公主。《宮鎖連城》中,富察恆泰被皇帝許配了醒黛和碩公主。
專家說法
500萬賠償並不算高
昨天晚上,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知識產權法律師許紅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識產權類案件。
據許紅亮分析,知識產權類案件,並無明確統一的賠償標准。確定此類案件的賠償數額,考慮的因素遠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復雜。以本案為例,一旦認定於正等多方侵權,確定賠償數額時,就要綜合考慮涉案劇的收益、傳播度和影響力等因素。法院的判決里已經提及這些因素,確定500萬的數額也是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500萬的賠償數額雖然絕對數字比較大,但在知產類案件里並不大。特別是《宮鎖連城》這部劇,傳播范圍廣泛,收視率高,在觀眾中的影響力大,其收益肯定也遠遠大於500萬元。由於此類案件在具體的法律里沒有統一和明確的補償標准,因此沒法說500萬元是否是頂格判處。
許紅亮說,從判決的意義而言,雖然於正一方已經上訴,判決還沒有生效,但該案也具有標桿性意義,雙方都是家喻戶曉的編劇,其作品也具有極高關注度,該案體現了對著作權這一知識產權的尊重,對抄襲行為進行了打擊和警示,有助於形成尊重原創的良好氛圍。
(來源:京華時報)

H. 於正和瓊瑤那次抄襲是在幾幾年

抄襲行為發生時間是2012年,打官司是在2014-2015年

於正(原名余征)抄襲瓊瑤(原名陳喆)事件的時間線是這樣的:

1992年10月 瓊瑤完成《梅花烙》劇本

1993年6月瓊瑤完成《梅花烙》小說

1993年10月電視劇《梅花烙》播出

2012年底 於正完成《宮鎖連城》劇本

2014年4月《宮鎖連城》電視劇在湖南衛視播出,瓊瑤觀看後認為該劇故事架構和大量核心情節如偷龍轉鳳等抄襲其作品《梅花烙》,隨即起訴

2014年5月 北京中院受理瓊瑤訴於正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2014年12月 法院一審宣判瓊瑤勝訴,下達(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判決書判令於正賠償瓊瑤經濟損失500萬元。於正不服上訴。

2015年12月 北京高院下達(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你想了解更詳細的事件經過可以去看一下判決書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著作權有什麼規定嗎

不是你寫的每一個字,著作權法都保護

核心定理: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表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

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什麼是表達?

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復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台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案例-瓊瑤《梅花烙》與於正《宮鎖連城》的判決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什麼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決中,有3個情節被判為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獨創性,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分別為情節6「棄女失神,養親勸慰」、情節14「納妾」、情節17「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

對於其他作者來說,也有啟發意義,值得探索一二。這些情節內容來看,基本基於社會現實、歷史風俗和人之常情。沒有獨創的表達,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

上訴成功的重要關鍵

a.人物關系對比圖

b. 相似情節比對表

c.情節排布與推演過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過程一致,部分情節順序差異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節內在邏輯和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則仍然是實質相似的)

d.不尋常的細節設計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晉此前連生三女,但後續並未對該三女的命運做出後續安排和交代。)

e. 受眾對兩個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網站的觀眾調查也被法院列作參考。有極高比例的觀眾認為宮鎖連城與梅花烙高度相似。)

這些都是在侵權認定中衡量的關鍵因素,作者們在維權時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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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於正侵權案敗訴為什麼3年不道歉

2018年4月26日, 2015年瓊瑤起訴於正侵權後勝訴,於正被判公開道歉,五被告共計賠償500萬元。但是3年過去了,於正始終未履行判決結果,並沒有主動公開道歉。2018年1月,北京三中院受案審理瓊瑤申請執行於正侵害著作權一案,並公開執行細節:

2月,法院送相關法律文書到於正公司,被前台拒收;

3月,於正委託代理人第一次到法院接受談話;第二次時稱在和瓊瑤方協商和解,瓊瑤方拒絕和解,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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