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歸
Ⅰ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所有權歸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Ⅱ 所有權包括什麼
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財產所有人依法對其物即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和獨立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包含了四項權能:
一是佔有,即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佔有又可以分為所有人佔有與非所有人佔有兩種情形,如甲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乙居住,乙對該房子的佔有即為非所有人佔有。在非所有人佔有中,又可分為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對甲的房子佔有即為合法佔有,如果租賃期屆滿乙還佔有該房子即為非法佔有。在非法佔有中,又可以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如甲將乙的一幅字畫贈送給丙,而丙並不知道字畫不是甲的,此時丙的佔有即為善意佔有。明知沒有法律依據還要佔有他人財產,如將拾得物據為己有即為惡意佔有。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目的在於法律後果不同,善意佔有中,佔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惡意佔有則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還應返還原物和由原物所獲得的利益給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給惡意佔有人。
二是使用,即對財產的有效利用或從中獲取經濟上利益。使用權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權必須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進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財產並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收益權之所以是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是因為人們擁有某物都希望通過該物獲取新的經濟利益。所有權自身也必須要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處分,即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親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的約定行使對財產的處分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了所有權完整的四項權能,所有人往往是通過四項權能與自己的分離回復來滿足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用途。同時,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還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不因所有權的行使而妨礙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類型是所有制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根據我國現階段所有制的結構,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所有權,並對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主體、范圍、管理體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和保護的原則、方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Ⅲ 最終所有權歸誰所有
在法人財產制度中,財產終極所有權即出資者所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表現為出資者擁有股權,並且能運用股東權利影響企業行為,而不能對法人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進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
Ⅳ 所有權歸誰效力如何
小馬駒的所有權屬於甲。孳息的所有權歸屬原物所有人。
馬駒為馬所生的天然孳息,對於孳息的所有權,在民法理論上存在母物主義和控制權主
義,所謂母物主義,就是孳息歸母物所有人所有;所謂控制權主義,就是孳息歸控制權人所
有。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於孳息的所有權歸屬,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在買賣合同中,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的規定實采控制權主義,但對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民法理論一般認為,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原物所有人。本案中,甲將母馬出質於乙,乙為母馬的控制權人,但甲仍為該母馬的所有人,故小馬駒應歸其所有。
2.乙的質權效力及於母馬以及小馬駒、馬鞍、馬鞭。質權的效力及於孳息和從物。
依民法原理,馬鞍、馬鞭為馬之從物,所謂從物是相對於主物而言的,從物是附屬主物起作用,並在物理上獨立於主物的物,馬鞭、馬鞍為馬之從物。小馬駒為馬之孳息,依《擔保法》第68條、《擔保法解釋》第91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的效力及於隨同質物轉移的從物,因此,乙的質權效力及於母馬、小馬駒、馬鞍、馬鞭。
Ⅳ 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這句話矛盾嗎,
不矛盾呀,所有權是物權范疇,著作權是知識產權范疇。
著作權是在著作權人作出作品後當即生效的,而且著作權當中的人身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所有權只要所有權人願意,都可以轉讓。
你提的問題當中,「軟體所有權歸買方所有」應該是說買方買下該軟體後可以享有對該軟體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但後面一句「著作權歸開發方所有」是用來強調,在買方進行收益時,不得侵犯開發方的著作權。
比如,買方可以將軟體用來出租,但必須徵得開發方的同意並支付報酬才可,不能因為自己有所有權就不顧開發方的利益濫用權利。
針對你說的關於「減免營業稅」的問題,我認為你並不用擔心,還是可以免營業稅的,「按要求,軟體所有權歸買方,賣方取的的開發收入才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是用來限制一些開發方不是將所有權轉移,而是採用出租、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行為的,與你說的這句話是否矛盾沒有關系。即使有關,你也是已經將軟體所有權轉歸買方了,也應該是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的。
以上為本人的個人見解,不知道能不能幫上你。
Ⅵ 怎麼確定所有權歸誰所有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Ⅶ 所有權的歸屬
甲乙之間的轉讓無效,馬原本就是屬於部隊的,甲是無處分權人,而乙明知戰馬價值數千元卻以一百多塊錢買入,乙並不是善意取得,所以馬的所有權不能歸乙,馬的所有權仍歸部隊。
乙丙之間的轉讓有效,因為丙不知情且以合理的價格買入的,符合善意取得,戰馬所有權已經歸丙。
案件處理:乙應當返還部隊不當得利4100元。
Ⅷ 所有權歸誰
應歸甲所有。【解析】 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所內以,本案的容核心是確認誰是這塊手錶的真正所有人。 1.此表原為丁所有,但丁將其遺失,有人拾到後將其交至失物招領處。此時,丁雖然喪 失了對這塊表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能,但仍然是所有權人,如在招領期內去認領,則該表 自然歸其所有。不過,招領期屆滿後他沒有去認領,該表屬於無主財產,所有權已經由國家原始取得,丁對該表的所有權自然消滅。 2.甲通過公示公信方式(拍賣)繼受取得該表所有權,並實際佔有,是該表的合法所有權人。他在招領期內認領其被盜的表,應確認該表所有權歸甲所有。 3.乙將該表從甲處盜走,並私下以較低價格賣給丙。乙非法佔有該表,沒有處分表的權利,丙佔有該表沒有合法根據,而且丙以低價私下購買,不符合公開市場交易的原則,不能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Ⅸ 合同中寫著乙方同意,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是什麼意思
比如房屋所有權,就是這個房屋的所有的跟房屋有關的一切東西歸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