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獲得土地所有權
㈠ 俄國農奴制改革,使農民獲得土地所有權了嗎
沒有獲得土地所有權。
農奴制改革既沒有改變封建專制政權的階級實質,也沒有改變地主土地佔有制。貴族地主繼續掌握著國家政權,照舊控制著大量土地。地主的土地佔有制是農奴制殘余的經濟基礎。根據1877—1878年的統計,在歐俄49省的9,150萬俄畝私人土地中,有7,300萬俄畝以上的土地,即約80%的土地,是屬於貴族的。
改革沒有徹底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相反,農民的土地被地主割去了1/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達40%以上。同時,地主霸佔良田和整塊的土地,將零星土地和沙地分給農民,地主的土地還像楔子一樣楔入農民土地之中,致使農民不得不以高價租種地主的這種楔形土地。
其次,工役制農奴經濟是封建農奴制殘余的另一表現形式。八十年代中葉,在歐洲43省中,17個省是工役制農奴經濟占優勢,7個省是混合制經濟占優勢,另有19省是資本主義經濟占優勢。可見,工役制農奴經濟還佔有相當大的比重。農民在缺乏土地的情況下,為了使用地主耕地、牧場和草地,被迫以最苛刻的條件向地主租佃,接受工役制剝削。
工役制剝削與資本主義剝削不同。它的基礎不是私有主的資本,而是土地;不是自由僱工,而是帶有高利貸性質的盤剝。工役制是徭役制的直接殘余,是從徭役制向資本主義的過渡形態。列寧在分析工役制時指出:「工役制的實質就是農民用自己的農具和牲口耕種地主的土地,從而得到一部分貨幣報酬和一部分實物報酬。」
封建農奴制殘余,使農民在改革後仍然處於十分悲慘的境地。他們政治上仍然受壓迫,經濟上照舊依附於地主。他們承擔著贖金、貸款利息和贖買手續費的盤剝以及土地稅、自治稅和村社捐稅等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的重壓。因此,廣大農民仍然常年在飢餓線上掙扎。
盡管如此,1861年農奴制度改革畢竟加速了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使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相適應,使資本主義在國民經濟許多部門中得以確立。俄國開始出現了一個新的社會經濟狀態。所以列寧認為,「1861年2月19日標志著從農奴時代中成長起來的新的資產階級的俄國的開端」。
俄國的專制制度並沒有發生本質性的變化,廣大勞動群眾仍然缺乏基本的民主權利。沙皇俄國的近代化步伐依然沉重而緩慢。
㈡ 在古代中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
要明白中國古人的土地觀念,避不開《詩經·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詩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段詩句,從前後文看,是詩人抱怨任事不均,卻自然地流露出了當時人們關於土地的認識。如果結合其他文獻,這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在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現狀的真實反映,是不容置疑的。
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領有采邑,這又再次形成一種分割的土地所有關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對於公侯是私屬;卿大夫之田,相對於公侯之田,即是「私田」。這種「私田」,仍是公侯所賜,它同樣可以收回,這又是二層的所有關系。
這些事實都說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並非單一的歸屬關系。以某個卿大夫的采邑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國君的賜田,最後,還應歸結為周天子的土田。
所以,秦漢的土地稅又稱「租」。「租」的稱謂延續到隋唐,「租庸調」之「租」,仍是土地稅的正式稱謂。從《說文》看:「稅,租也。」這說明漢代「租」和「稅」仍相通。後來,為了區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國家對土地的征稅,租、稅二字才漸漸分開。
㈢ 農民土地.山林,應歸農民所有權
1.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只有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
2.農民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權屬屬村集體,農民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
3.樹木屬於地上附著物,若有林權證書,就是私有財產
㈣ 農村土地所有權有幾種
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見,農村土地主要是集體所有,但也有個別地塊由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徵收為國有。
集體所有主要有三種形式:
(1)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有村民委員會機構的農民集體,大致相當於過去的生產大隊。行政村與自然村不同,按兩者的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行政村,即一個自然村為一個行政村;二是兩個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設一個行政村;三是一個大自然村設立幾個行政村。(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內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全鄉(鎮)性的,包括鄉(鎮)全體農民在內的經濟組織,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鄉(鎮)企業。
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代表全鄉(鎮)農民的意志,對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權。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之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組織機構,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3)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組織。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行政村內的各個自然村時,可以分別確權發證;如果同屬於一個自然村,根據土地詳查成果,對權屬界線較難劃清,特別是宅基地等村內土地,相互交叉的情況相當普遍,單獨確權發證比較困難的,可在一個土地所有證的所有者欄內填入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並不做具體分割。
㈤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取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嗎
集體土地所有者有三個:村集體、村內小組、鄉鎮集體。
㈥ 為什麼農民應該獲得土地所有權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農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權。
㈦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7)農民獲得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㈧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土地改革的不同在於 A,農民獲得土地所有權 B,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A.
㈨ 1978年農村改革以後農民獲得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還是農業生產經營權
嚴格來說,是經營權,但受物權法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屬於准所有權。還可以從征地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面,也可以說明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