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有土地所有權嗎
A. 農民有土地所有權嗎,怎麼行使
土地是國家和集體的!不是私人的!你沒有所有權。
B.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農民有土地所有權嗎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C. 關於土地改革 是農民對土地有所有權嗎可是中國的土地不是歸國家所有嗎
國家土地改革,土地確權,是農民對確權土地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保護農民的基本利益,國家對所有土地都有所有權。
D. 在古代中國,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
要明白中國古人的土地觀念,避不開《詩經·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詩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段詩句,從前後文看,是詩人抱怨任事不均,卻自然地流露出了當時人們關於土地的認識。如果結合其他文獻,這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在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現狀的真實反映,是不容置疑的。
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領有采邑,這又再次形成一種分割的土地所有關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對於公侯是私屬;卿大夫之田,相對於公侯之田,即是「私田」。這種「私田」,仍是公侯所賜,它同樣可以收回,這又是二層的所有關系。
這些事實都說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並非單一的歸屬關系。以某個卿大夫的采邑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國君的賜田,最後,還應歸結為周天子的土田。
所以,秦漢的土地稅又稱「租」。「租」的稱謂延續到隋唐,「租庸調」之「租」,仍是土地稅的正式稱謂。從《說文》看:「稅,租也。」這說明漢代「租」和「稅」仍相通。後來,為了區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國家對土地的征稅,租、稅二字才漸漸分開。
E. 老百姓有土地所有權嗎
永久徵用了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不用了,是原使用權單位暫行不用或者放棄了使用權,但所有權不變,屬於國家全民所有,不再屬於原集體。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F. 農村土地所有權有幾種
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見,農村土地主要是集體所有,但也有個別地塊由於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徵收為國有。
集體所有主要有三種形式:
(1)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有村民委員會機構的農民集體,大致相當於過去的生產大隊。行政村與自然村不同,按兩者的關系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置行政村,即一個自然村為一個行政村;二是兩個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設一個行政村;三是一個大自然村設立幾個行政村。(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內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全鄉(鎮)性的,包括鄉(鎮)全體農民在內的經濟組織,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鄉(鎮)企業。
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代表全鄉(鎮)農民的意志,對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權。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之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組織機構,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3)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組織。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後,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村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是行政村內的各個自然村時,可以分別確權發證;如果同屬於一個自然村,根據土地詳查成果,對權屬界線較難劃清,特別是宅基地等村內土地,相互交叉的情況相當普遍,單獨確權發證比較困難的,可在一個土地所有證的所有者欄內填入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並不做具體分割。
G.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權利歸屬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權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具體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中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的使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和特殊保護。
這里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同時還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H. 現在農民對土地擁有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按照現行法律,土地是集體所有財產,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