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實際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應該符合相關規定,而且由政府審查決定是否符合,因此廣義的轉讓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轉讓是狹義的,不過是政府審批土地使用權做出決定的一種情形
2.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有什麼方式
國家什麼時候收掉慌片子地和溝坑
3.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范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4.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范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5.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辦理國有出讓用地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
《物權法》第l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第184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4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甩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4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62條第4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條:農業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為了保證「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極為嚴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故法律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並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有一定的范圍,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且該成員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且面積符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轉讓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和住房歷來是農民的生存基礎,幾千年來農民對土地有極大的依賴性,限制宅基地轉讓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穩定農村的社會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確須轉讓的應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切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從農民或村集體手中購買土地使用權。如需購買,則應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體征地,再向需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出讓土地,征地補償費和土地出讓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納。只有這樣經過合法程序建房才會取得合法財產權,否則屬違章建築。政府有權予以沒收或者拆除,並處以罰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因此,不論在城鎮或農村,公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宅基地不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對於宅基地所有權不能轉讓和買賣,也不發生繼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屬於《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的范圍,房屋是可以發生繼承的。而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或稱「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凡是房屋產權合法轉移(包括買賣、繼承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這是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離的屬性,決定了房屋權屬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相關性。而另一方面,由於我國農村的住宅用地有其特定的社會福利性,同時帶來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性。因此,法律一方面對農民的房屋所有權予以了充分的保護,但基於對農村土地的特殊社會負擔的考慮,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繼承又需要規定限制。「房地一體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個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繼承人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之所有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是房屋繼承的結果。如果房屋滅失,則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宅基地使用權。
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無須辦理登記即可發生權利取得的效力,但是對於因繼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再發生流轉、消滅的,依據《物權法》第l55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有利於更好的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定紛止爭。
【相關案例】
甲因遷居到小城鎮,遂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賣給鄰居乙(乙在農村並無宅基地)。幾年後甲覺得還是住在農村比較愜意,希望能申請到一新的宅基地使用權,以建一新的住宅。但是土地管理部門駁回了甲的申請。問:甲有權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嗎?
本案涉及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買賣的,但需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甲和其鄰居乙都是村集體組織成員,且買方並無其他宅基地,因此不違反一戶一宅的規定。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出賣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請新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因此,建議進城務工的人慎重出賣在農村中的房產,防止再回到農村時無房屋居住。
6.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6)國有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7.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買賣
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
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7)國有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宅基地和房屋的區別
1、土地性質:
宅基地證是農村集體土地,而傳統的房產證特指擁有買賣權的國有土地。
2、土地的獲取方式:
農村宅基地土地一般都沒有交錢,直接按人頭分配,按照30年土地分配原則,最遲2027年將到期。而又極少一部分是10多年前交錢獲得的圖責任土地,房產證的土地是通過國家公開拍賣拿到的,所以必須交錢。
3、土地的發證機關不一樣:
宅基地的證件由鄉鎮確認,房產證的地至少縣級以上的國家土地局來核發的。
有關2016年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
4、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6、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宅基地
8.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問題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法明確了任何宅基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物權法明確了宅基地事宜適用土地法的規定,非常明顯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就是縣政府批准。
9.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才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實際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應該符合相關規定,而且由政府審查決定是否符合,因此廣義的轉讓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轉讓是狹義的,不過是政府審批土地使用權做出決定的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