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
⑴ 傳統知識和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
傳統知識(TK)領域內的一大挑戰不是缺少適當的術語,而是現有術語含義和內涵的變化多端。許多在本領域用於描述對象的詞語在不同語境下含義並不相同。而且,由於詞語在具體的局部的上下文中拓展出非常具體的含義,對特定語境中的詞語進行翻譯常常是困難的。 因此,不同的傳統知識國際論壇和進程使用不同的定義也就不奇怪了。
本術語表並非意在解決這些語言差異問題或為未來的術語使用提供一個標准表述,它僅僅是對WIPO秘書處賦予特定詞語的含義進行描述。所有的詞語在以前的WIPO調研報告(Fact-Finding Report)、《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中都已記述。
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生物技術Biotechnology
遺傳材料Genetic Material
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食品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專門權Sui generis
傳統文化表達/民間文藝表達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
●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 (also Biodiversity)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生物多樣性」( 「biological diversity」常簡寫為「biodiversity」)定義為,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生物技術Biotechnology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生物技術」定義為:使用生物系統、生物體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術應用,以製作或改進特定用途的產品或工藝過程。
●遺傳材料Genetic Material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遺傳材料」定義為: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
●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第2條將「遺傳資源」定義為:具有現實或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識產權指諸如發明、工業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符號以及名稱和形象的智力創造的財產權。「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建立WIPO公約第2條(viii)中予以定義,包括涉及以下事項的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聲音記錄,和廣播;
一切人類嘗試領域中的發明;
科學發現;
工業設計;
商標、服務標記和商號與商業標記;
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以及
其他一切得自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的權利。
以上最後一段表述清楚的表明,知識產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可以包括得自於「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而不在知識產權現有分類之內的成果和內容。
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大類: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地理標記(來源的指明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反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第1、2條);
著作權,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圖,繪畫,攝影和雕塑,計算機軟體,資料庫,以及建築設計。相關權(亦即鄰接權),包括表演藝術家基於其表演的權利,錄音錄制者基於錄音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相應權利。另外,植物品種也可基於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植物培育者權利制度得以保護。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第2條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定義為:任何具有實際或潛在食品和農業價值的源自植物的遺傳材料。
●Sui Generis
Sui generis是一個拉丁語短語,意為 「獨特」。例如,一項sui generis制度是專為滿足某特定事項需求而創設的制度。對制定適用於傳統知識保護的sui generis制度的呼籲,時有耳聞。這將意味著一項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截然不同的新制度,或者是一項新知識產權或類知識產權制度。
Sui generis知識產權已有數例,諸如作物培植者權(得自《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1991)》)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得自《集成電路知識產權華盛頓條約(1989)》。
在傳統文化表達領域, WIPO-UNESCO 《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範法(1982)》規定了對於民間文藝表達的sui generis保護。
●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藝表達)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or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在WIPO-UNESCO《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範法(1982)》中,WIPO使用「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藝表達)」一詞。
該示範法第二條規定,「民間文藝表達」理解為反映了一國社區的傳統藝術期望的產品,該產品是由被該社區或個人發展或保存的傳統藝術遺產的典型元素所構成的。
該示範法僅適用於藝術遺產。這意味著,其他的對象,包括傳統信仰、科學觀(例如傳統的宇宙觀),或者僅僅是實踐慣例——而非其可能具有的傳統藝術表達形式,並不在所說的「民間文藝表達」定義范圍之內。另一方面,藝術遺產是以最大的范圍被感知,涵蓋了任何涉及審美感知的傳統遺產。口頭表達、音樂表達、行為表達和有形表達皆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獨特要素構成並成為受保護的民間文藝表達。
該示範法對於最為典型的民間文藝表達類型也給出了說明性列舉,依照表達形式細分為四組如下:
語言表達(口頭),諸如民間傳說、民間詩歌和謎語;
音樂表達(音樂),諸如民歌和民間器樂;
(人類肢體的)行為表達,諸如民間舞蹈、戲劇和宗教儀式的藝術形式;以及
與物質對象一體化的表達(有形表達),諸如圖、繪畫、雕刻、雕塑、陶器、瓦器、鑲嵌、木工製品、金屬器皿、珠寶、籃筐編織、刺綉紡織、地毯服裝、樂器、建築形式。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
為完成WIPO於1998至1999年進行的調研任務,WIPO秘書處使用了以下「傳統知識」概念:
「傳統知識……是指基於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於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於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基於傳統」是指代代相傳、被視為隸屬於特定人群或地域、並不斷隨環境變化而發展的知識體系、創造、革新和文化表達。傳統知識的類別包括:農業知識;科學知識;技術知識;生態學知識;醫葯知識,包括相關的醫葯和治療方法;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知識;以音樂、舞蹈、歌曲、手工藝、設計、傳說和藝術品為形式的傳統文化表達(民間文藝表達);語言要素,諸如名稱、地理標志和符號;以及,活動的文化財富。排除於傳統知識之外的是那些並非從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中得來的對象,諸如人類遺跡、一般語言和其它類似的廣義「遺產」元素。
其後,對於傳統知識和技術秘密(指狹義的傳統知識)的技術形式以及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藝表達這兩方面,由於其所引起的各種法律和政策問題,引起了WIPO工作對此更多的獨特關注。
2002年5月,在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的構架下,對在一系列國際論壇和進程的范圍內能夠和已經歸於術語「傳統知識」的各種含義,WIPO秘書處進行了全面回顧:見於「傳統知識——實用術語和定義」 (WIPO/GRTKF/IC/3/9)。
⑵ 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制度包含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並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沒有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可以起到激勵創新,保護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促進其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作用。它是一種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一種激勵和保護機制。
採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實行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機制。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均可訴求法院司法保護。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海關、國家科學技術部等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由於行政程序在打擊侵權方面速度快,費用較低,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歡迎。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制相互補充並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贊譽。
⑶ 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
著作權實行自願登記,論文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並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的在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⑷ 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模板、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九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准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備。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
本人已經閱讀並清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我同意在企業工作、任職、學習(包括實習、進修、合作研究、兼職)期間,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我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職務或單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單位條件所取得的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成果,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並且向企業繳還、歸檔有關研究資料和成果、實物。
我將遵守上述之承諾,並願意承擔《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和享受有關的權益。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名):
承諾人所屬單位(部門):
年 月 日
⑸ 知識產權的許可制度是什麼
知識產權許可是指知識產權權利所有人(許可方)將所涉知識產權授予被授權人(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的活動。知識產權許可主要分為三類: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
1、獨占許可(exclusive
license)。即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獨占許可一般在商標與專利領域應用,因其苛刻的限制使用條件,為此受讓方要支付較高的使用費,同時享受技術、品牌優勢帶來的市場優勢。
2、排他許可(sole
license)。指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允許引進方利用其技術;許可方不得再將此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保留利用此項技術的權利。其限製程度比獨占許可低,比普通許可高。
3、普通許可(simple
license)。指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知識產權的同時,本人仍然保留使用權,而且還保留了許可其他人使用的權利。這類許可費用較低,也容易導致某一地區惡性競爭局面的出現
知識產權許可制度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用,提高知識產權收益能力,減少、降低在知識產權活動中的經濟與法律風險。知識產權許可為中小企業(作為許可人或被許可人)提供了在任何地方開展業務的各種發展機遇。例如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就能夠將業務拓展到合作方的經營范圍並保證獲得穩定的額外收入。而被許可人則能夠製造、銷售、進口、出口、分銷和推銷各種商品和服務,同樣的知識產權可以形成一種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