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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轉移

發布時間: 2020-11-21 16:45:53

㈠ 什麼叫專利權的轉移

(1)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2)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i) 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ii)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iii) 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ii)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iii)的規定處理。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台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台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i)的規定處理。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香港、澳門或者台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的規定處理。 中國內地的申請人變更國籍後,以及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均應當按照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規定辦理。 (4)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單位,因其合並、分立、注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繼承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6)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因拍賣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7)專利權質押期間的專利權轉移,除應當提交變更所需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

㈡ 什麼是知識產權轉移

知識產權包含:商標,專利和著作權,你說的時候哪方面的轉移。。

㈢ 知識產權轉讓有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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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知識產權應用實踐中,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也為數不少。據《長沙晚報》報道,湖南師范大學生命科學院退休教授、81歲高齡的鄒蕤賓花5年時間發明了保溫燜包,並於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2005年8月12日,鄒老表示願意將該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溫燜包,為國家節省能源。本案例中的無償轉讓,主要是出於社會公益考慮;還有一種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是出於鼓勵創業的考慮,因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財產價值,這是知識產權轉讓有償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通過轉讓知識產權獲取轉讓利益,是知識產權轉讓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識產權轉讓通常來說是一種有償行為。例如,著作權轉讓,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有效期內將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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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知識產權與科技成果轉化是怎樣的一種關系

從概念上來說,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而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也就是說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轉移和轉化

㈤ 知識產權轉讓流程

1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不存在知識產權轉讓問題,而是知識產權的繼受。
2你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知識產權人申請即可,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用。

㈥ 知識產權轉移

如果國外高科技公司海外注冊的專利沒有在中國知識產權局注冊,國內企業是不是版可以免費使權用這個專利(在國內市場)?

是的!可以免費使用。

如果外國企業某個員工將該專利技術帶到國內另外一家企業,然後生產相關產品在國內銷售,算不算違法?用不用交專利費?

那要看他是怎麼取得這項專利的,偷來的就肯定違法了,違的是那個國家的法,沒違中國的法,在這邊算合法的(就象在那邊殺了人,逃到我們這,那就要看我們國家有沒有和那個國家有引渡條例了), 交專利費那要看那家外企有沒有在我們國家申請專利保護,申請了就要交(在那家外企許可的情況下),沒申請就不要。

㈦ 知識產權出資的權利轉移手續如何辦理

問題分類: 知識產權管理回答(2)瀏覽(480)2個回答按投票排序| 按時間排序向上0向下happyfaye:依照《公司法》第條的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知識產權的「過戶登記」,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知識產權在法律上仍然沒有發生轉移,出資人仍然沒有完成出資。因此,以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出資的,依照有關專利權轉讓和使用許可的有關法律規定,應到中國專利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登記手續並予以公告,即將專利權從專利技術出資人一方「過戶」到新設立的公司頭上。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向中國專利局備案。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目前法律尚無相應的規定。以注冊商標所有權出資的,依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商標權轉讓及使用許可的有關規定,出資人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附送原《商標注冊證》。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注冊證》加註發給新設立的公司,並予以公告。以注冊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如果出資人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即未辦理知識產權所有權轉移的有關手續,該知識產權從法律上便沒有發生轉移,這種情況下出資合同仍然有效,知識產權出資人構成對出資合同的違約,公司可追究出資人不出資的違約責任。最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識產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後,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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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知識產權如何轉讓,需要哪些手續

知識產權是可以轉讓的。
知識產權轉讓,是指知識產權出讓主體與知識產權受讓主體,根據與知識產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雙方簽定的轉讓合同,將知識產權權利享有者由出讓方轉移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說的知識產權轉讓僅指合同轉讓,不包括因繼承、繼受等方式的轉讓。
知識產權轉讓的特徵:
出讓方與受讓方
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成為一種有效轉讓行為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志。另一方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願意受讓知識產權的人。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有償行為
知識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知識產權應用實踐中,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也為數不少。據《長沙晚報》報道,湖南師范大學生命科學院退休教授、81歲高齡的鄒蕤賓花5年時間發明了保溫燜包,並於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2005年8月12日,鄒老表示願意將該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溫燜包,為國家節省能源。本案例中的無償轉讓,主要是出於社會公益考慮;還有一種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是出於鼓勵創業的考慮,例如,據《經濟日報》報道,在2005年5月底北京市創業指導中心推出的12個創業項目中,首次推出了兩個零投資創業項目和一個無償轉讓的專利項目。然而,在知識產權轉讓實踐中,大部分知識產權轉讓都是有償轉讓。因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財產價值,這是知識產權轉讓有償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通過轉讓知識產權獲取轉讓利益,是知識產權轉讓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識產權轉讓通常來說是一種有償行為。例如,著作權轉讓,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在著作權有效期內將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一種行為。
依據
知識產權轉讓,不是出讓方與受讓方隨心所欲的行為,該行為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與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框架內方可發生。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轉讓管理決定的,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與地域性,它不同於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權利轉移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例如,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後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見,知識產權轉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私法行為,它同時帶有公法色彩,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權利轉讓合同,本質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行為,所以又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依法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

㈨ 知識產權怎麼變賣,需要些什麼手續

知識產權中的人身不可分離,且無財產內容,故不能成為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因利用這些知識產品而使知識產品的所有者依法獲得一定財產利益的權利,如稿酬、專利轉讓費或使用費、商標轉讓費或使用費、因發現或發明而獲得的報酬、獎金,這些財產屬知識產品所有者所有,如果該知識產品所有者成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執行這些財產,於是,這些財產權成為執行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對前款財產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這條規定是執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依據。根據這條規定,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執行措施有:
一、裁定禁止轉讓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法院發現其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轉讓、提取。一般適用裁定凍結或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轉讓或處分。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都是在主管機關登記的,著作權一般不需要登記取得。被執行的知識產權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向登記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如未要求登記主管部門協助執行,該登記主管部門給被執行人辦理轉讓或提取手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於形式。
二、留置證照
如果沒有登記主管部門或者裁定禁止難以限制轉讓的,為防止被執行人擅自轉讓權利,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執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轉讓。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則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搜取證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時,如若有第三債務人,應禁止第三債務人向被執行人清償、交付或轉移財產權。若無第三債務人存在,則只禁止權利人處分即可。
三、裁定拍賣、變賣
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被禁止轉讓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適用拍賣、變賣措施的,都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出賣其財產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與有形財產的執行中以物抵債一樣,以知識產權本身抵債也是一種特殊的變價方式。具體變價應根據財產權的種類、性質,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
對知識產權的執行,變價的方式除了可以對權利本身進行轉讓以外,還可以對其具體權能採取措施,如有期限地轉讓使用權或以使用權抵債。如同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能很多一樣,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的許可也是經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權利主體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執行中都可以強制行使。這類似於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只是由人民法院決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由法院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程序,直接將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以評估價格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依法繼續清償。如果評估價格超過債權數額,那麼超過部分應返還給被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格不予以認同,那麼法院可委託拍賣或變賣,用所得價金來清償債權,超過部分仍應返還給被執行人。對於買受人而言,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確認買受人的權利。買受人持該裁定到有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同時法院依法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從而保證產權的順利、安全轉讓,以利於執行目的的實現。
四、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不適用拍賣、變賣強制執行措施,如稿費、發明報酬等勞動收入,應當採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關單位送達扣留、提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稿費或報酬,用以清償債務。
參考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25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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