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外
『壹』 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是指什麼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徵。其專有性表現為在一定時間內的獨占排他權,即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未經其本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佔有,知識產權只能授予一次。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時間和地域限制的,超過保護期限的知識產權就進入公共領域,為人類共享。
知識產權並不是自然擁有的,它的獲得需要國家相關法律的確認,並需履行一定的手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其法律保護體系,一般是指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範文件對文學藝術著作、科學發現和發明專利及商標等各種權利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則、方法及其保護范圍等構成的法律保護體系。
它的產生和形成是伴隨著人類文化科學技術進步和發明創造之轉化為強大的生產力而逐步建立起來的,但迄今為止,在西方資本主義各國國內立法上,既不存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也無以「知識產權」名稱將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概括起來收入民法典的立法先例。
『貳』 中國應該怎樣借鑒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我國最應該學習的地方是:
自己技術尚不發達的產業,推行知識產權弱保護;技術發達、處於領先的產業,推行知識產權強保護。
中國為了加入WTO,當時受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巨大壓力,在知識產權領域做了很多讓步,以致於我國三十多年完成了西方國家兩百年的知識產權立法進程。其中很多方面,對中國自身發展其實並沒有保護作用,甚至會成為外國權利人鉗制中國競爭者的工具。
中國現在當務之急是在既有的知識產權領域內多練「內功」,鼓勵本國競爭者開發新技術,從而積極地享受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益處。另一方面,國家要加強配套立法,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限制措施,例如強制許可機制、反壟斷機制等,從而限制外國競爭者濫用知識產權傷害我國尚顯幼稚的民族產業。
知識產權分為三各部分
1.商標權,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如咬了一口的蘋果,商號等
2.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
3.版權,也就是著作權,包括文學作品、影視作品、藝術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線路,軟體認證也為版權內容
『叄』 委託國外進行研發 知識產權歸國外所有 交什麼稅
對於這個問題這樣理解。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是因為受託單位開發完軟體後,軟體及其光碟都屬於受託方,對於受託方來說,是銷售產品(開發的產品),銷售產品徵收增值稅。對於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是因為受託方受託開發的只是無形資產轉讓,開發完成後給委託方的是一種知識產權,即無形資產,銷售無形資產的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肆』 我國知識產權與國外知識產權差距較大的原因有哪些
[資政知識產權]:個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起步較晚,整套制度從西方移至到國內需要一個適應期;
2、配套制度欠缺,缺乏知識產權質量管理與交易管理;
3、知識產權獲取、管理、維權人才的缺乏;
4、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伍』 知識產權國外交易該如何~
你的意思是想做國外的知識產權,還是有知識產權需要在國外轉讓或其它?!
『陸』 國內申請的專利在國外有用嗎
國內申請的專利在國外是無效的。因為專利具有區域性。
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范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范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
但是,同一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准後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6)知識產權國外擴展閱讀
申請專利的好處
1、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2、企業將科研成果申請專利,是企業實施專利戰略的基礎
3、專利的質量與數量是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體現,是企業在該行業身份及地位的象徵
4、企業通過應用專利制度可以獲得長期的利益回報
5、企業擁有專利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基金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必要前提條件
『柒』 美國有沒有限制知識產權轉讓到國外
知識產權轉讓,不受國籍限制,跨國企業,都有知識產權的合作。
最近最熱的不就是蘋果和三星。有知識產權官司,還有合作!
『捌』 國外知識產權產生的社會背景是什麼啊
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玖』 知識產權有哪些海外業務
親,就我所知,海外部分業務的話,我只了解有涉外的專利申請和PCT專利申請,
具體的PCT是什麼就你自己去了解啦。
『拾』 知識產權行業,國內和國外有什麼差距
1:政府職能變化
我國的專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民初,但真正建立起系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僅有30餘年,此前政府開展這方面工作的主要動力是來自加入WTO的壓力,而現在則是經濟轉型的內因驅動,制度與政府職能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並發布了一系列的有重大實質意義的知識改革文件,比如近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將知識產權對國家發展的意義明確體現出來,政府職能也將從原先的指標型轉化為全面輔導型,相信很快我國的知識產權創造及保護環境將有實質性的提高。
2:對民眾的知識普及不夠
哪些屬於可保護范圍、如何維權、法律上的處罰金額多少?這些對大多數的技術和商業人員來說都很模糊,甚至對采購知識產權最基礎的服務——申請環節的代理服務,都不了解這個環節的應該是什麼樣。特別現在年輕人創業,這塊知識更沒有普及。
3:合格或優秀服務人員嚴重匱乏
專利代理方面,執業考試通過率比司法考還低,目前全國執業人員1萬多名,而全國每年專利申請量超過25萬。平均每人服務約200件。如果把有執業證書而未執業的退休、半停職、停職的代理人去掉,平均每個代理人約達250件以上,基本上每個工作日完成一件,但是每件專利從技術溝通,檢索到撰寫,需3天以上,可見其中合格服務人員的缺口量十分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