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壹』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和使用權區別:
1、產權: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2、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拓展資料: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貳』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2、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3、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
4、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
(2)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所有權與使用權是不同的
第一,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第二,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
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所有權
搜狗網路-使用權
『叄』 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嗎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肆』 房產使用權與房產所有權一樣
房產使用權與房產所有權不一樣。
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的房子都是公房,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這種使用權是從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這種使用權允許使用權者或者是公房的承租者在規定的一定范圍內,通過特定的方式轉讓或者是交換房屋的使用權。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房產市場中也存在,因為價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響,也會有購房者購買。
(4)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擴展閱讀: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交易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一、權益無法保障
在正常居住情況下與普通商品房無異,布置裝修都隨意,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況,與普通商品房的差異就出來了。一但遇到房屋拆遷、回收,將面臨房財兩空的囧境,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產證是個人擁有房產的憑證。只有房屋的使用權,無法入戶口,也沒法獲得其他權利。
二、無法轉變為產權房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通常是因為政策原因受到優惠,所以要想從沒產權的房屋轉變為有產權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能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的可能性極小,難度極高。
三、無法辦理貸款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所以必須一次性全款付清,並且雙方的合同只是債權債務關系,這會增加購房者的壓力。從賣房者的角度看,買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會採取怎樣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這些會導致在使用權房的轉讓中出現不少的問題。
四、戶口問題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解決購房者的戶口問題,有可能買賣雙方交易的時候,購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對方如果不遷移戶口,或採取種種方式拖延,為了拿到全額房款。到時候即使已經住進來了,但是由於現在的戶主不同意,而無法將戶口遷移進來。
『伍』 房屋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所涉及的對象不同、范圍和恆久性不同、獨立性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1、對象不同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積極權能和在法律限制內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財產(一般為不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他人所有物為使用、收益,旨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2、范圍不同、恆久性不同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的恆久性,用益物權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屆滿,用益物權人應將佔有、使用之物返還於所有權人;
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保護並合理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得損害其權益。因此,用益物權是只具有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定限物權」,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3、獨立性
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獨立於所有權而存在。用益物權對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對所有權的權能構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優先性,即使用益物權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人仍可對抗新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或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陸』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