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道所有權
1. 中國房產房權證河南省信陽市淮濱縣淮河大道以北,洪河路西側福地華府小區房屋所有權人是誰
個人是沒有許可權查詢他人名下房產的
2. 關於農村被征地購買社會保險的問題!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府發〔2008〕45 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 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 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 2008 年 1 月 7 日市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 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 16000 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 平方公里至 2737 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 15000 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 平方公里至 5473 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 14000 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 28000 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 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 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 16 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 16 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 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 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表 2、3 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 4、5 執行;其餘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 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 主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確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 0.5 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 0.5 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 0.5 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
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 3 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 2 萬元的標准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 1 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 0.5 萬元的標准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區縣(自治縣)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 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 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 2007 年 12 月 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 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 號)的規定執行。 2008 年 1 月 1 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
八、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渝府發〔2005〕67 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
3. 農村集體土地有償轉讓給縣交通局做道班閑置10年沒用其轉讓他人開發,請問當地農村有權收回所有權嗎
1、土地的所有權已經轉變為國有,該宗土地如何處置已經和原農村集體組織沒有任何關系。
2、當地農村無權收回所有權,但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使用該宗土地,具體事宜應與現在的權利人協商。
3、道班撤銷後,權利歸道班的上級部門。上級部門將土地轉讓給其他人開發,那是他們的合法權利,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干涉。
4. 城市危房改造政府有什麼政策每人可以補助多少平方
1、政府政策有:
(1)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改建程序,其應交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將拆遷成本作為公開出讓的底價,避免零星開發,保證項目拆遷安置工作按計劃實施4:6的比例分配,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
(2)市房產部門負責全市危房調查、鑒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改造范圍內的危房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40%,經研究、公正,切實簡化危房改造項目審批程序。
(3)危房改造項目的公開供地工作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市土地中心具體運作。對項目用地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出讓的底價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一費制」收費辦法和具體危房改造項目的實際情況測算確定(拆遷成本計入出讓底價)。
(4)公開出讓所獲得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扣除拆遷成本等費用後,剩餘土地增收益部分由市、區財政部門按4:6的比例分配,專項用於危房改造。
2、對於危房改造具體每人可以補助多少平米的問題:這個得根據危房所在地的土地現狀、規劃條件(年限、交通、位置)等因素並結合當地土地政策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考察鑒定計算後綜合給出。
5. 代理商和經銷商有何不同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5)縣道所有權擴展閱讀:
經銷商:是經營某種產品的客商戶。一般與廠家簽定銷售合同,預付一定的保證金,貨款的支付跟談判技巧有關,銷售價格由經銷商決定,廠家不直接干預價格的確定。
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廠家不負責,不退貨,最多隻對質量有問題的產品予以退換,其餘問題概由經銷商負責,說直接點叫買斷銷售風險較大,但利潤空間也較大。
分銷商:是從代理商哪裡分銷產品的商戶。價格通常受經銷商控制,不與廠家發生關系,所需資金較小,風險相應小一些,但利潤空間也較小。
代理商:是廠家授權在某地區經銷某種產品的商戶,無自主權,受廠家的約束較多,但基本無風險也無需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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