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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30:40

❶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為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時代該怎麼保護網路著作權呢?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我國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路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2、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路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關於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❷ 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去實施

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去實施?在立法保護方面,隨著我國深入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立法和司法解釋工作得到加強,網路版權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去實施主要保護制度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有網路版權保護的相關內容,明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還規定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及網路版權的鄰接權等內容。2.2006年國務院頒布事實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專門關於網路版權保護的行政法規。3.2005年,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了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適用范圍、實施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管理部門和管轄權,確定了權利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權權利人、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保護網上著作權方面的責任及免責情形,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進行了修改。互聯網時代,涉及版權問題更加繁雜,因為互聯網的便捷,讓一些學術、影視等網路侵權行為屢見不鮮,媒體也常有報道。互聯網作為一把雙刃劍,滑鼠點點、鍵盤敲敲,復制黏貼人家的成果分分秒秒就成了某些剽竊者的囊中之物,不僅讓原創者苦不堪言,也大大地敗壞了網路原創的風氣。因為維權難,有的原創作者選擇忍氣吞聲。殊不知,這樣的容忍反而助長了互聯網原創權益推進的難度,比如有紅極一時的網路小說,竟是藉助專門的網路資料庫搜索拼接而成;有些擁有海量用戶的媒體平台,自動轉載他人新聞作品,既沒獲得授權也不標明來源。這些剽竊者打折擦邊球,就如網路毒瘤,在原創與剽竊之間不斷吞噬著原創的版權,為自己的不勞而獲謀取多重效益。

❸ 自己的著作權該怎麼保護

如何保護我的著作權
現如今網路發達,隨筆記錄的平台也有很多種,作品被抄襲還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那麼我們如何保護我們的著作權呢?
第一:公開發表文章,這個樣子就意味著你的文章是有著作權的,而且發布在報紙或者是網站上,這些都是會受到相關網站的保護的呢,所以這一塊還是比較的重要的呢,也算是一個保護的方法了!
第二:找一個好的出版社出版,這個還是很重要的呢,不僅可以給我們帶來收益,也是可以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商機的,雖然這也算是一個保護的方法吧,至少可以保證不被盜走!
第三:和自己的同行保持一定的距離,你不想讓自己的東西被抄襲,就自己也是要小心一點,保護自己的東西,尤其是那個讓自己更加的優秀,讓文章變的更好,才是王道!
第四:如果是網路作品的話,那就要提供原始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到底是不是你的作品了,一般來說在網路上發布,都會有相似度檢驗過的,所以別害怕這個,但是如果看到有人抄襲,那就可以舉報了,現在都是可以的!
第五:對自己的網路作品進行登記注冊,一般來說正式的網站,是會對你的版權進行保護的,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在登記注冊的時候,要好好的研究這些東西,不得不說這個還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塊!
第六:版權登記中心去登記自己的資料,不得不說啊,我們一定要好好的研究這個,畢竟是關於自己的文章,自己付出去的努力得到的東西,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東西,最好的也就是去登記了!
第七:如果是在網路上發布的文章的話,建議使用的圖片上都打上我們的那個水印,現在很多自媒體工作者也都是這樣的,會在那個上面打上水印,這個樣子會好很多的呢!

❹ 我國現在有哪些法律對於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該案件時涉及著作權糾紛電腦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人民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58條,「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第一個1406會議的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的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解釋涉及對計算機的某些問題著作權糾紛」進行修訂如下: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涉及計算機應用法律解釋的著作權糾紛。
相應的調整,按照規定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該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的決定涉及著作權糾紛的電腦」命令,重新發布。
BR />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涉及計算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著作權糾紛解釋

司法解釋第11號[2006]

(2000年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於11月22日,1144會議在適用法律下的1302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於2003年12月23日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涉及著作權糾紛以上的計算機解釋的決定「的第一個1406會議的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年11月20,2006年」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情況下涉及著作權糾紛案件超過計算機應用法律的第一修正案的解釋決定(b)第二次修訂本)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公務員法「,」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該法的一般原則這種情況下,一定適用法律的解釋如下: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下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施侵權起訴侵犯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難以確定侵權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的位置可以被視為侵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類型的作品的數字化形式。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第三條著作權法所列舉的作品范圍,但中的原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和可以被復制在一些有形形式其他知識產權的創造,人民法院應當是保護。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侵犯版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他人實施侵犯版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民法,進行調查和其他演員,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文章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版權的行為,或確實有證據版權擁有者的警告,但不採取刪除的侵權內容的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條130的一般原則民法的規定,舉行他們的共同侵權責任的網路用戶。
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版權持有人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如果他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第106條的一般原則,依法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任何版權技術保護措施,設備或材料,上載,傳播,提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的法院,按照「著作權法」第47條(f)款的規定,被調查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
文章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警告,要求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信息,不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證明侵犯版權的所有權證明,應視為未發出警告或提出請求請求
版權的網路服務供應商產生的證明,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按照「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第50條的規定,在訴訟前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證據確定,保存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八網路服務供應商,版權擁有人的證據的警告,並採取措施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版權擁有者被控侵權虛假的指控侵權人請求補償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的法令,警告人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❺ 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路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❻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已經是對人們必不可少的東西了,但是網路為自己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出現很多弊端,比如出現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那對於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的就看看下面了。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需要考慮網路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一方面我國網路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路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路事業發展的作用,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損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時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因為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法律無法滿足在電子商務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於是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3年底對此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1月起實施。然而,這些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網上著作權案件審理時的適應措施,無法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實體權利。目前,我國對網上著作權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區,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辦法無法完全適用於網路。盡管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保護辦法,對網上相關主體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難以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授權,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填補了在網路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

❼ 我國頒布了幾部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

我國頒布了關於網路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四部。

國家和網路安全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網路安全的政策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介紹: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公布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介紹:2018年11月1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介紹:2017年1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公共互聯網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部應急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7)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❽ 我國網路版權保護制度有哪些簡要的概述一下

目前,我國網路版權保護制度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有網路版權保護的相關內容,明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還規定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及網路版權的鄰接權等內容。
2.2006年國務院頒布事實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專門關於網路版權保護的行政法規。
3.2005年,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了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適用范圍、實施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管理部門和管轄權,確定了權利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權權利人、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保護網上著作權方面的責任及免責情形,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進行了修改。
綜上所述,我國現已基本形成關於網路版權保護的三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即:關於民事權利保護的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擬議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關於行政保護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關於刑事保護的刑法、著作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❾ 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

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在立法保護方面,隨著我國深入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立法和司法解釋工作得到加強,網路版權法律體系不斷完善。那麼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網路版權保護網路版權保護應該怎麼實施?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有網路版權保護的相關內容,明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還規定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及網路版權的鄰接權等內容。2、2006年國務院頒布事實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專門關於網路版權保護的行政法規。3、2005年,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頒布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了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適用范圍、實施網路版權行政保護的管理部門和管轄權,確定了權利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權權利人、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保護網上著作權方面的責任及免責情形,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進行了修改。

❿ 在我國,關於互聯網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有哪些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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