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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權轉移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03:25

㈠ 民法,機動車所有權是交付轉移還是登記轉移

您好,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所有權是交付轉移。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車輛所有權預轉移

汽車所有權轉移:

1、提出申請:現車主向車輛管理所提出機動車產權轉移申請,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2、校驗車輛:現車主將機動車送到機動車檢測站檢測,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是否有鑿改,和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經超過檢驗周期的機動車,還要進行安全檢測。

3、受理審核:資料受理轉移登記申請,查驗並收存相關資料,向現車主出具受理憑證。審批相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確認;不符合規定的說明理由開具退辦單,將資料退回車主。

4、辦理新舊車主信息資料的轉移登記手續:如果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則進行機動車號牌選號、照相,重新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最後,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移登記事項。

5、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新的《機動車行駛證》。

6、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2)汽車所有權轉移擴展閱讀:

機動車轉移登記所需資料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2、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

6、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7、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8、屬於使(領)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給非使(領)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9、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10、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㈢ 物權法,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別亂扯,機動車屬於動產,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這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內、《道理交通安全容法》還有公安部門的規定都是統一的,絕對沒有沖突,公安部的意見也很明確,機動車登記不是所有權登記,只是為了方便車輛管理而已。

㈣ 買新車後轉移所有權問題

汽車上牌登記的名稱是誰誰就是車輛所有權主,要是個人出資的那就應該有簽訂協議,經公證處公證後才能確認車是個人的。

㈤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怎麼寫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一般包括機動車的車牌號碼、車架子號,原車所有人,身份證等,轉移之後的所有人,身份證號碼等。
申請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機動車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應當前住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持下列資料,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6)申請辦理過戶登記車輛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7)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編號的,還應當交回原機動車號牌。

㈥ 汽車所有權的轉移是否必須要辦理該汽車登記過戶手續

您好,由於汽車在法律上屬於特殊的動產,因而其權屬變動需要登記公示。您買賣汽車轉移所有權,需要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否則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

㈦ 如何確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機動車屬於動產。但是對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時間到底如何確定,在實際中爭議一直很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來確定車輛所有權轉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買賣合同簽訂後,並實際交付車輛後,車輛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不是以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來確定所有權的轉移。在實踐中對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個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適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種觀點的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認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必須在辦理了變更登記後才能發生轉移的效力,否則在買賣雙方之間只產生債權,而不導致物權的變動。但是從交法第十二條(一)項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登記後車輛的所有權才能發生轉移,所以僅應理解為是交通管理部門為方便對機動車進行行政管理的而進行的一種登記,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來作出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即體現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即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佔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與實際佔有人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即由對該機動車享有運行支配權或者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賠償主體。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明確了作為動產的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以交付為准,而不是以辦理變更登記來確定物權的轉移。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就明確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對於司法實踐中處理因車輛買賣、交通事故索賠等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

㈧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物權法》第24條登記對抗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似有矛盾。
機動車買賣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機動車在保險單批改後出險的,買受人作為所有權人應當有權獲得賠償。機動車已經交付的,但沒有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所有權移轉,此時買受人尚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險利益,都無法獲得賠償。機動車尚未交付,但已經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此時買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賣人已不是合同當事人,出賣人自不可請求賠償。(對其保險利益可解釋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買受人基於合同仍享有保險利益,似乎可以請求賠償。
對於出賣機動車後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已經交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出賣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已經喪失了對機動車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讓出賣人承擔責任至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復也矛盾重重。
(對此問題,對保險利益的理解應當包括佔有、合同等,而不應簡單的理解為所有權關系,同時還要考慮保險合同關系人以及危險增加的因素來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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