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所有權
Ⅰ 公租房可以買賣嗎
公租房五年之後可以買賣。
公租房租滿5年可交易
在未來幾年,重點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在確保符合條件家庭購房需求的前提下,適度減少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數量。政府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
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1)公租房所有權擴展閱讀:
公租房五年內不準交易:
相關規定「政府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王育生說,購買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但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
那此外,房地產企業或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且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後售,出租期限不低於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計算。在規定的出租期限到期後,可以繼續出租,也可按核定的價格出售。
出售價格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在綜合考慮建設、財務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擬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應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
Ⅱ 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1月15日,財政部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公租房資產管理的原則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所稱的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築物)。而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公租房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改擴建)、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公租房資產配置依據主要有四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公租房實際需求;公租房資產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暫行辦法》指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產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產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區劃的公租房資產建立調劑使用機制,充分發揮公租房資產使用效率。公租房項目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對外出租應當通過公開方式進行招租。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公租房交付使用後,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會計賬簿及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等資料建立公租房資產卡片。
此外,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對保障對象使用公租房資產情況和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經濟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約定使用資產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產,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Ⅲ 房產使用權與房產所有權一樣
房產使用權與房產所有權不一樣。
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的房子都是公房,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這種使用權是從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這種使用權允許使用權者或者是公房的承租者在規定的一定范圍內,通過特定的方式轉讓或者是交換房屋的使用權。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房產市場中也存在,因為價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響,也會有購房者購買。
(3)公租房所有權擴展閱讀: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交易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一、權益無法保障
在正常居住情況下與普通商品房無異,布置裝修都隨意,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況,與普通商品房的差異就出來了。一但遇到房屋拆遷、回收,將面臨房財兩空的囧境,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產證是個人擁有房產的憑證。只有房屋的使用權,無法入戶口,也沒法獲得其他權利。
二、無法轉變為產權房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通常是因為政策原因受到優惠,所以要想從沒產權的房屋轉變為有產權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能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的可能性極小,難度極高。
三、無法辦理貸款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所以必須一次性全款付清,並且雙方的合同只是債權債務關系,這會增加購房者的壓力。從賣房者的角度看,買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會採取怎樣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這些會導致在使用權房的轉讓中出現不少的問題。
四、戶口問題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解決購房者的戶口問題,有可能買賣雙方交易的時候,購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對方如果不遷移戶口,或採取種種方式拖延,為了拿到全額房款。到時候即使已經住進來了,但是由於現在的戶主不同意,而無法將戶口遷移進來。
Ⅳ 住房公積金是不取好還是取了好,買房有什麼優勢
當時是不要取好。
優勢:
比如我現在的住房公積金卡里有1萬元,那麼我就可以貸10萬,買房的話公積金貸款首先是手續簡單(容易貸到)。
而且公積金的利息要比商業貸款的利息少2個點,別看著兩個點,因為貸款總金額的基數和年限比較大,2個點的利息能為你省很多錢呢。而且錢放在公積金卡里就相當於存在銀行而已,不著急用錢的話不建議取。
(4)公租房所有權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Ⅳ 申請公租房需要什麼條件和資料
一、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申請資料(以貴州望謨縣為例)
(一) 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優撫證等證明)。
(二) 非本縣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縣的《居住證》;
4、申請人在本縣繳納社保證明或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公租房所有權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Ⅵ 公租房所有權是戶主還是承租人
公租房是政府承建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承租提供住房保障的特殊房屋,不同於商品房,公租房的承租人和過戶只有承租使用權。
Ⅶ 北京取住房公積金都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等。
申請人因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如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號或不動產權證號、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購房人姓名為提取人配偶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
若申請人原在中直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辦理過同套住房的提取,轉移至北京地方後申請繼續提取同套房屋剩餘限額的,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無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請成功後,申請人在中直分中心的提取額度清零。
(7)公租房所有權擴展閱讀:
流程:
1、本人辦理的,由本人攜帶材料,選擇任意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代辦點辦理。
2、經辦人辦理的,經辦人攜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承諾書》一份及上述材料,選擇任意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代辦點辦理。
3、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攜帶委託人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個人授權委託書》及上述材料,選擇任意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代辦點辦理。
Ⅷ 公租房的所有權及年限
公租房一般是沒有來所自有權的,只有使用權。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Ⅸ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是否子女都有權繼承
既然是承租的公房,那麼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沒有產權,談不上繼承。但是同住人或者直系親屬可以繼續承租。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9)公租房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