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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出資比例

發布時間: 2020-11-21 14:05:23

知識產權能算作注冊資本嗎

知識產權可以作為出資物注入資本金中。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回作權(一般著作權軟體著答作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
知識產權用作出資,要找專業、合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憑評估報告書到工商局辦理出資相關事項。
現在國家鼓勵創業創新,不同地區對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有所不同,最高比例一般在70%-80%之間。

Ⅱ 以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出資入股成立公司,出資比例是否有限制是否適用20%的比例限制

按照新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可以最高到70%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Ⅲ 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百分之三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訂。

(3)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Ⅳ 請問知識產權入股公司 最大可以佔多少比例

您好!新的公司法並未對知識產權入股公司的比例作出限制,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Ⅳ 知識產權作為出資,其最高比例是多少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條法律說明股東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入股,最高比例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相關的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陳海陽律師團隊網

Ⅵ 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的知識產權在全部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

《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條表明,出資財產中,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在我國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類型均為有限責任形式,股東以其出資或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我國的公司信用法律上體現為一種資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證。公司在其存續的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亦成為法定資本制國家所奉行的一條極為重要的資本原則。因此,公司法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於維護注冊資本金額的真實,保護債權人利益。因為知識產權的出資不像貨幣出資那樣可以直接體現為出資額,知識產權的出資額需要經過評估作價計算,而其評估作價又比實物及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困難得多。實物及土地使用權有同類標的的市場價格作為作價參照標准,即使是使用過的實物亦可采統一的折舊計演算法方便地計算出殘值。而知識產權因其「專有性」的特點,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既然一技術比其他同類技術領先,一商標既然比別的同類產品或服務上的其他商標知名度高,那麼,這項技術或商標就有比其他技術或商標具有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的計算出。因而,在知識產權出資作價的評估中,可能會發生對其價值的「高估」現象,而當擁有專有技術或知名度較高商標的出資人向其關聯公司出資時,其技術或商標的價值在實踐中往往故意被「高估」。限制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可以降低其價值「高估」的影響,使注冊資本總額盡可能真實。對知識產權出資尤其是對技術出資的比例進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於,隨著人類技術的不斷發明,新技術不斷取代已有技術,已有技術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貶值,相應地,包含有技術出資標的的資本總額即注冊資本不斷「縮水」。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以使「縮水率」降低,使公司資本盡可能滿足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這一限制與實踐中的情況發生著越來越大的矛盾。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對生產力發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術的價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能會產生兩種後果:一是低估技術的價值,使技術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二是為了符合技術的法定出資比例,出資人必須大量地增加貨幣等配套標的的出資,這樣提高了公司的設立門檻,加重了公司發起人的負擔,對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發展尤為不利,。對某些公司來說,其對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需求甚至超過了對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為某項技術的開發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憑借某種商標或品牌的優勢而經營。鑒於此,《公司法》修改時,在第24條第2款中對知識產權20%的出資限制後面,增加了「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一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高新技術公司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放寬至35%。但這種已放寬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實踐中的所有需要,為了規避這一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技術的權利人將技術轉讓給未成立的公司,作為對價,其他出資人代技術權利人進行超過注冊資本比例35%的貨幣出資或實物出資等等變通性作法,從而增加了公司設立的復雜性。面對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法律、法規的跟進顯得滯後。不過,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已經高出了35%的限制。作者認為,作為適用於全國范圍內的國家級立法,應該再擴大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加大服務實踐的步伐。

有人顧慮,增加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將會破壞資本維持原則,給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留下隱患。然而,即使在公司法理論上,法定資本制度本身包含資本三原則理論,亦已受到愈來愈多學者的批評。有學者認為,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資產信用而不是我們一直奉為真理的資本信用,許多企業家強烈呼籲修改公司法資本制度中有關僵化、阻礙公司靈活經營和迅速發展的限制性規定。法定資本制度理論本身正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Ⅶ 知識產權作為出資,其最高比例是多少

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內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容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條法律說明股東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入股,最高比例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Ⅷ 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如何安全退出

知識產權出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也可以通過《公司法》第七十五條退股。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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