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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40:08

Ⅰ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1)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網路著作權和傳統的著作權的區別
【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出現,網路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路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路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①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路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路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路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並,也應受到重視。
【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網際網路的這一特徵使得網路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路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路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路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路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適應網路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的網路版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路著作權是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區別於傳統著作權的特點。這決定了我們應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視網路著作權,以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的關系。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使網路的健康快速發展。

Ⅱ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大家都知道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關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Ⅲ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已經是對人們必不可少的東西了,但是網路為自己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出現很多弊端,比如出現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那對於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的就看看下面了。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需要考慮網路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一方面我國網路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路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路事業發展的作用,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損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時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因為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法律無法滿足在電子商務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於是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3年底對此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1月起實施。然而,這些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網上著作權案件審理時的適應措施,無法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實體權利。目前,我國對網上著作權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區,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辦法無法完全適用於網路。盡管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保護辦法,對網上相關主體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難以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授權,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填補了在網路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

Ⅳ 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的區別在於什麼

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著作權范圍、特徵、原則、權利保護等方面上。網路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一、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1、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2、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二、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網路著作權很難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對網路作品而言形同虛設。三、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一)實行推定許可對作者權利加以適當限制,即作者將作品上載到網上,應該充分認識到其被轉載、復制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如未作說明,或沒有採取技術手段預防其被轉載、復制,即認為作者自動放棄其部分著作權。(二)允許轉貼,但要遵守規則。這種行為對於促進網路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網民和網站的義務應該加以明確。網民必須要做的是在轉載時註明出處,按原樣署上作者姓名,並不得對原文加以刪改,否則視為侵犯作者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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