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壹』 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有哪些
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內口貨物有關並受中容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范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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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第九條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第十一條 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第十七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 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附送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在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並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後,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涉及進出口貨物的侵權案件請求海關提供協助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並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第二十五條 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向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將其支付的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計入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二十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後,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侵權特徵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並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 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完)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已於2009年2月1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託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由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委託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託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
(二) 注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注冊有效期、注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准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願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在備案失效後重新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應當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將備案費通過銀行匯至海關總署指定賬號。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應當出具收據。備案費的收取標准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續展或者變更的,無需再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總署核准前撤回備案申請或者其備案申請被駁回的,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已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被海關總署注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准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准。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准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續展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續展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准。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經海關總署核准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向海關提交的申請書內容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備案的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轉讓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未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和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或者注銷備案,給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九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
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
第二十條收發貨人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放行其被海關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及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且進出口商或者製造商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情況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和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收發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申報貨物知識產權狀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中止放行貨物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並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貨物的,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第二十四條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經海關總署核准可以向海關總署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為其向海關申請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措施提供總擔保。
總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發生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之和;知識產權權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者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不足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自海關總署核准其使用總擔保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的,無需另行提供擔保,但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或者未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海關總署向擔保人發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六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
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
第二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議,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隨附相關協議,要求海關解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除認為涉嫌構成犯罪外,可以終止調查。
第二十八條海關對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
海關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後,可以請求海關放行貨物。海關同意放行貨物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三十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的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一條海關發現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並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收寄件人向海關聲明放棄並經海關同意的除外。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認為海關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或者屬於自用的,可以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
進出口侵權行為有犯罪嫌疑的,海關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徵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拍賣侵權貨物,應當事先徵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受海關委託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海關協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權嫌疑貨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後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後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在貨物處置完畢並結清有關費用後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金或者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權嫌疑貨物或者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放行被扣留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就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海關自協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權嫌疑貨物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金或者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協助執行。
第三十六條海關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收發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海關未收到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自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金或者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協助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海關參照本辦法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第三十八條在本辦法中,「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中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第十七條、二十一條、二十八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可以採取直接、郵寄、傳真或者其他方式送達。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自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期限的截止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向海關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擔保的,以期限到期日24時止;
(二) 知識產權權利人當面向海關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擔保的,以期限到期日海關正常工作時間結束止。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根據本辦法向海關提交有關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將復印件與文件原件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予以簽章確認。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的第二章 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
(二) 注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注冊有效期、注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准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願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在備案失效後重新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應當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將備案費通過銀行匯至海關總署指定賬號。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應當出具收據。備案費的收取標准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續展或者變更的,無需再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總署核准前撤回備案申請或者其備案申請被駁回的,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已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被海關總署注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准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准。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准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 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續展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續展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准。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經海關總署核准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向海關提交的申請書內容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備案的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轉讓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未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和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或者注銷備案,給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7條
2003版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後,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侵權特徵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的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海關參照本辦法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中,「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二十一條、二十八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可以採取直接、郵寄、傳真或者其他方式送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自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期限的截止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向海關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擔保的,以期限到期日24時止;
(二) 知識產權權利人當面向海關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擔保的,以期限到期日海關正常工作時間結束止。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根據本辦法向海關提交有關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將復印件與文件原件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予以簽章確認。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經過歷時一年的修訂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2009年2月1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修訂前《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實施辦法》的修訂,對完善我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指導全國海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工作方面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
(一)增加海關執法的規范性和透明度。
《實施辦法》的條文比修訂前增加了6條,並且對27條條文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整理,對許多細節問題進行了規定,使《實施辦法》更有可操作性。修訂有助於全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的統一與規范,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二)進一步平衡各方利益,合理規定海關、權利人和收發貨人的權利義務。
在一些重要問題的規定方面,此次修訂在「海關有效執法和降低執法成本」、「方便知識產權權利人和防止權利濫用」和「保證執法威懾和便利合法進出」等方面做到基本平衡。
二、修訂《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有關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的規定(見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應當按照或者參照《知識產權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但修訂前《實施辦法》未有相關的規定。為此,《實施辦法》在附則增加了「海關參照本辦法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的規定。
(二)關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制度的調整(見第二章)。
1. 為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提出備案申請,第六條對備案申請書的內容按照工作需要進行了細化。
2. 為便於《實施辦法》與修訂後的《專利法》相銜接,第七條規定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3. 為解決目前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及時變更和注銷備案造成的合法貨物被延誤通關的問題,第十二條將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備案也作為海關總署主動注銷備案的情形之一,同時規定海關總署主動注銷備案應當以「給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為前提條件。
(三)調整、完善了依申請保護制度,強化了其被動保護的特徵(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
《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取消了權利人在海關扣留貨物前可以查看貨物和撤回申請的規定。有關修訂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首先,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事先對有關貨物的侵權狀況有所了解;其次,如果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中止貨物通關後再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確認和撤銷申請,可能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申請權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最後,《實施辦法》也充分保障了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例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貨物後查看貨物,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提前解除對貨物的扣留。
此外,第十八條明確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針對海關扣留的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時要將司法扣押列入請求事項。
(四)關於啟動依職權保護的條件(見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海關中止放行貨物造成合法貨物通關被延誤的情況,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海關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中止放行貨物應當以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和提交有關文件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為前提條件。
(五)關於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和解後的處理(見第二十七條)。
鑒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屬於私權,海關查處侵權案件應當盡可能考慮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願,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侵權糾紛,同時節約海關的執法成本。為此,《實施辦法》增加了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議後海關可以終止調查的規定。
(六)關於當事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見第三十一條)。
根據海關旅檢、郵遞監管現場的實際情況,為提高海關的執法效率,簡化有關程序,加強在旅檢、郵遞渠道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第三十一條設置了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
(七)關於在當事人無法查清時收繳侵權貨物或物品的規定(見第三十二條)。
考慮到在當事人無法查清時,海關要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或物品的行政處罰的難度較大,為解決案件辦理的實際問題,切實打擊有關侵權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
(八)關於海關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送達部分書面通知的方式(見第四十條)。
考慮到海關與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關於確認貨物知識產權狀況和啟動相關程序的通知需要盡快送達,第四十條將傳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為海關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送達部分書面通知的方式。
『柒』 新《海關知識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最新是:《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0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572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託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由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委託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託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
第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玖』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保護簡介
1994年9月,我國開始對知識產權實施邊境保護,目前,我國海關已經建立起一套包括報關單證審核、進出口貨物檢驗、對侵權貨物的扣留和調查、對違法進出口人進行處罰以及對侵權貨物進行處置等環節在內的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
1995年10月,我國首次頒布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開始建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總則、知識產權的備案、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三條。《條例》指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條例》總則第一條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第三條指出,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條例》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保護是指海關為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可主動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但應事先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有義務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修改情況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知識產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給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三、第二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即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徵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並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按照侵權貨物處理。」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