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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06:19

❶ 什麼可以作為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證據

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那麼,什麼可以作為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證據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軟體著作權侵權證據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5、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6、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其他證據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於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於被告的侵權行為。

❷ 哪些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有: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2.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6.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二)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2.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三)軟體復製品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軟體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體復製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用戶的權利。
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
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3.相似的開發。
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

❸ 軟體著作權侵權會帶來什麼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由國家軟體著作權行政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2.民事責任。責令回其停答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計算機
軟體著作權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軟體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軟體是侵權作品的,其侵權責任由該軟體的提供者承擔。
3.刑事責任。軟體登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❹ 軟體著作權,軟體有哪些侵權行為呢

軟體侵權行為: 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10種軟體侵權行為的存在形式,分別涉及對軟體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講,軟體侵權行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體竊為己有並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採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體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並發表或者登記。 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體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體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體;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體並進行市場推廣,並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體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體以及系統軟體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體或軟體,未經授權在其硬體中預裝軟體或者在銷售系統軟體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體。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體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體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體剽取後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❺ 如何解決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軟體著作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本身並沒有直接實施他人的軟體著作權權能,但卻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在軟體著作權侵權中,須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主觀過錯包括兩種: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侵權人自認明知。第二,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任何一個「理性的」的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人都不會自動承認明知。因此,只能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其明知。
二是應知。應知是指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過軟體著作權侵權的通知,如果被侵權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行為人面前公然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地位的理性人不可能意識不到軟體著作權侵權。如果行為人採取「鴕鳥政策」,視而不見,就存在著過失。
軟體著作權侵權與共同侵權之間有著復雜的關系。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主體的復合性,要求具有兩個以上的主體;二是有著意思關聯或行為關聯,要求加害人之間有著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三是加害行為與結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軟體著作權侵權有可能同時也構成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仍然在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構成軟體著作權犯罪。在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加害人之間承擔的往往是一種連帶責任。如果採用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制度,對於軟體著作權侵權人而言,其責任過重。為了減輕軟體著作權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有必要設置軟體著作權侵權制度。在軟體著作權侵權情況下,軟體著作權侵權人和直接侵權人之間各自承擔責任,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6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改後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在這兩種情形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就不是連帶責任。

❻ 軟體著作權被侵權該如何維權

軟體著作權被侵權找當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維權。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8%91%97%E4%BD%9C%E6%9D%83%E4%BE%B5%E6%9D%83%E8%A1%8C%E4%B8%BA#2

❼ 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包含哪些

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種軟體侵權行為的存在形式,分別涉及對軟體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講,軟體侵權行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包含哪些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體竊為己有並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採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體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並發表或者登記。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體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體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體;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體並進行市場推廣,並追求非法利益。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包含哪些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體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體以及系統軟體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體或軟體,未經授權在其硬體中預裝軟體或者在銷售系統軟體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體。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體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體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體剽取後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❽ 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❾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三)我國司法界對軟體侵權鑒定的認定標准 在高科技盛行的今天,計算軟體已經成為大家在生活中都會使用到的東西,但是由於計算機軟體的開發過程較為復雜,所以它也一直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那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准各國通過長期司法實踐,對計算機軟體的侵權判斷標准採用的主要方法有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和抽象-過濾-比較分析法兩種等。(一)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這種方法是在計算機軟體版權糾紛的處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種軟體侵權認定方法。所謂的實質性相似主要是指兩項程序之間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著相似之處,且存在著實質性相似。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的應用,首先要求對原被告雙方的軟體進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後非文字成份的順序進行。如果兩個軟體相似,那麼只要再認定被告接觸過原告軟體的行為成立,則侵權即可認定。即:表達相同(或實質相似)+接觸對方作品=侵犯版權法院判斷兩項計算機程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對於三個方面的判斷既可以各自獨立、分別作出判斷,又可以互相關聯,綜合判斷。在具體的司法鑒定過程中,判斷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版權程序,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證明被告確實曾經看到過,進而復制過原告的有著作權的軟體;2、證明原告的軟體曾經公開發表過;3、證明被告的軟體中包含有與原告軟體中相同錯誤,而這些錯誤的存在對程序的功能毫無幫助。4、證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著與原告程序相同的特點、相同的風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這些相同之處是無法用偶然的巧合來解釋的。(二)三步侵權判斷法(或稱抽象、過濾與比較法)本判斷法是美國CAvsAltai案中,最終由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庭確認的判定軟體侵權的最新規則。根據本規則,判斷被告軟體中的結構、順序及組織是否侵犯了原告軟體的著作權,應分三步有層次地認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結構、順序和組織相似,就一定構成侵權。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抽象分解成不同層次,從最高層次的功能設計,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塊、子模塊,直到最具體的程序代碼;2、對每一層次過濾出不受保護的成份;3、在相同層次上進行相似性比較,特別重視較低層次的相似,然後進行綜合評價。三步侵權判斷法主要立足於計算機程序的開發過程,注重對軟體的動態保護,主要適用於大型的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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