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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02:19

㈠ 關於頂層用戶對頂樓露台的個人使用權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專如果頂樓業屬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㈡ 露台歸屬問題附圖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這個露台不屬於你私人的。至於開發商能不能賣掉,你就得看房屋合同里公攤面積包不包含這個露台了。如果包含在內,那麼房地產公司就沒有權利賣,因為這是屬於你們所有業主共同財產,當然你也同樣擁有使用權。反之,如果這部分不在公攤面積內,那麼房地產公司怎麼處理都和你們沒關系了。

㈢ 頂樓露台使用權歸誰

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使用權歸本單元樓全體住戶。

曾引起轟動的人濟山莊「空中別墅」,樓頂竟然又見綠。北京晨報記者探訪發現,曾經拆除干凈的違建屋頂上,一側樓頂已經被綠色植物覆蓋得嚴嚴實實。樓下住戶對此頗有微詞,認為屋主張必清「不老實」,總想著在樓頂上「耍花樣」。對此,海淀區園林綠化局綠化科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

(3)露台所有權擴展閱讀:

頂樓住戶違建陽光房個個喊冤,「買來權利」無效。

青山一小區的開發商則表示,簽訂協議的時候已經和業主們約定,在使用露台時,不得出現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他認為自身的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過,雙方的理解顯然出現了偏差,幾名業主均認為,開發商的承諾令他們誤解了自己的權利,違建行為實屬不知情,他們也為此損失了平均4萬元的費用。

對此,湖北誠明律師律師林穎解釋,且不說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份「獨享露台」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住宅樓的露台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權應當為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該為某一戶獨享。

㈣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㈤ 關於購房合同中露台的使用權

1、從圖紙來看,該露台屬於公共使用部位,不能買賣產權和使用權,也無法在合同上明確的。
2、個人建議,最好不要買類似房屋。在使用權無法明確的情況,對面的商鋪肯定也會動這個露台的腦筋,今後可能糾紛不斷。
3、如果你一定要嘗試,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該露台的產權或使用權歸屬,是你這戶的附屬設施,畫圖紙並蓋章。

㈥ 物權法對露台所屬權的規定是否合理,如果能夠封閉露台

如果需要取得小區業主的同意才能封閉,需要多大的比例才可以?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雙過半)

如果最終不能封閉露台,那麼露台位置的安全措施誰來解決,是否可以起訴物業或者開發商要求安裝防護措施?
::可以,但你要舉證存在不安全隱患.

㈦ 二樓露台有兩戶的二樓住房都附屬著,請問此露台是不是歸兩戶的專有部分所有權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二樓的露台附屬面積是屬於公攤面積里的,並不單純屬於哪家哪戶的,就好比民不舉官不糾,你用了也就用了,如果有人舉報的話那隻能拆除多餘的部分,你還記得北京有個小區在樓頂建造花園的事情吧,那不也是樓頂多餘的面積嗎,所以沒有人舉報也就這樣了你用就用吧,如果有人舉報那就誰也用不了的,沒有任何法律能幫到你的。

㈧ 露台可否作為專有部分贈給業主

可以贈送給業主。

物權法司法解釋
第二條
「建築區回劃內符合下列答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 」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住宅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走廊、樓梯、外牆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對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得危及該建築物的安全,不得違反管理該建築物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㈨ 開發商有權贈送露台嗎

「買房贈送露台」成為時下售房廣告中某些開發商的單方承諾。買東贈西這本是商業的一種讓利促銷的手段和方式,無可厚非,問題是開發商有權贈送露台嗎?就此有必要做一點探究。 具有獨家露台退層式結構的樓房以前在城市中為數不少,但舊時整棟樓房為獨家產權,露台應否計入建築面積及產權歸屬未出現過矛盾。後來這種結構的新建樓房以單元套房裁割為單一的分體產權,於是問題就出來了。 初時,開發商將露台按敞開式陽台即按一半建築面積出售,後來建設部《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規定露台(規范用語應為曬台)不屬於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依據這個規定,開發商不允許將露台作為整套房屋有效建築面積出售,因此,國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將露台標畫在整體產權的紅線外,只作為屋頂標畫在下層的產權證上。從權屬的角度上看,露台僅是下層的「頂」而不是上層的「台」。 這種情況就造成了「獨家所用露台」所有權上的一個法律盲點。獨家所用僅是上層購房戶一種「順勢就坡」的使用,而並非是具有法律意義上所有權范疇內的獨占排他性。 由於露台的這種法律權屬上的盲點,造成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不統一。獨家所用露台在房屋所有權上不予體現,獨家的法律保障就是一項空白,當有人主張權利時,卻沒有法律依據去維護獨家使用的權利。 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物權法》和《住宅法》,對露台的相關規定還只能依照建設部《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有的認為應歸上層,有的認為應歸下層,有的認為應為露台垂直投影所含各戶的公共屋頂,有的認為應為全樓棟的公共屋頂,但這些都是個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由此可見,開發商在出售此類房屋時還不能輕言「贈送」,免得日後出現「官司」把自己裹進去。

㈩ 頂層露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那這個露台的使用權就屬於購買頂層套房的住戶咯? ------對
如果其他業主的合同沒有這條,那這條還有效么?--------無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層的房間外,對於頂層使用不方便啊,沒有用啊.不如就賣給二層了.
一戶一車位,
1是說這個車位的是要花錢買的.排號時是第一位的.如果不買,會通知你是否可以賣給別人.經你同意後,就可以賣給別人了.
2如果不花錢是送的.你沒有車時,別人有兩台車.也會花錢買的.但這錢可能歸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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