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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58:53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1)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2)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3)曲藝作品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4)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5)雜技藝術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4、美術、建築作品(1)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2)建築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作品屬於以立體形式表現的作品.著作權法對於建築物本身也作為作品的形式之一給予法律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築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樓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備獨創性的建築物,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建築物的構成材料、建築方法不予以保護,並且建築物外觀,裝飾、設計中的通用元素,屬於公有領域的范圍,也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建築作品的保護還應該包括建築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築模型等。但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列舉方式,這些作品被作為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給予保護。《著作權法》主要是對作品進行規范調整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也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中的條文來處理解決。但是對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有相應的范圍規定,並非我們認為的任何一個作品都會受到該部法律的保護。

②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種是依專法禁屬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③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的原因和情形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護的對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三、 時事新聞;
四、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點子或想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有的人說:"這是我想出來的,我有版權。"到底這個想法或點子是否有版權?這一問題涉及的是:著作權法到底保護什麼?是思想內容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
在著作權領域,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和情感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和情感本身。這是各國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論。也就是說,作品所表達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存在於人們腦海之中的點子或想法,由於沒有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點子或想法已經通過某種形式如文字、圖畫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是由於其本身屬於思想內容的范疇,同樣不能享有著作權。當然,如果這個想法或點子在工業上或商業上有價值,可以通過專利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例如:甲研究的葯方對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麼,甲可以就此申請發明專利。獲得專利後,他人未經甲同意不能使用該葯方。如果甲不申請專利,也可以將葯方作為商業秘密對待,採取保密措施防止葯方外泄。
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單純的事實消息,是指只報道一件事情的發生的過程、時間、地點和人物,不表示報道人的觀點的消息,傳播單純事實消息可採用報紙、刊物、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據上述單純事實消息的性質,單純事實消息應屬於時事新聞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方式。」
《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傳播人應註明出處。故「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引用、轉播等多種形式使用「單獨事實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權,關於這方面的侵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通過大眾播放媒介傳播的單純事 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公有形象不受著作權保護

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法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釋義:規定關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和著作權人在行使權利時應履行的義務。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法律禁止傳播的作品不受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廣泛的,但是某些對象是排除在外的。本條第一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這種作品雖然具備了作品的一般形式和實質要件,但是因其表達的思想傾向,某些感情的表達方式對社會有危害性,不適於出版傳播,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對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僅不給予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出版和傳播了這類作品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主要有三類:
①違背一般法律原則的作品。
②違背社會公德和社會倫理的作品。如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不保護黃色的、淫穢的書刊、報紙、電影等。
③故意妨礙公共秩序的作品。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著作權行使的一項原則。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不得濫用權利,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樣規定可以推知一些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的作者權利,如作品取回權(即作者在理由正當的前提下收回自己的作品的權利),只要作者行使這些權利不違反憲法和法律也不損害公共利益即可。

④ 我國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一方面明確了任何作品在創作完成之後都統一享有著作權,使著作權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得以保證,另一方面禁止了違禁作品的出版與傳播,實現了公共利益的保護。

著作權作品是指單獨具有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權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則是指不具有版權的事實或者信息資料。

(4)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擴展閱讀:

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⑤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分別有哪些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是保護該作品的作者對其享有的與該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分別有哪些?書香而致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其中依法,是指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200第八章廣播影視作品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其中的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而被政府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作品。此處禁止必須作嚴格理解,作品因內容不當而被傳播媒介拒絕採用,不屬此列,電影、電視劇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也不是被禁止,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都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其目的在於使這些作品盡可能廣泛地、不受阻礙的傳播,以利於公眾使用,規范公民的社會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及公式這類作品通常沒有創造性特徵或只具有社會一般常識性特點,屬於人類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共同精神財富,不能為任何人所專有,故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⑥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權法是保護該作品的作者對其享有的與該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那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接下來由八戒知識產權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一)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二)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三)曲藝作品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四)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五)雜技藝術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4、美術、建築作品(一)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⑦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備作品的一般條件,還須以合法性為前提。因違反了其他法律,被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雖為作品,但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該規定,既符合我國國情和立法原則,在國際著作權立法中也早有先例。我國憲法賦予公民進行文學、藝術和科學創作的權利和言論、出版等自由,但自由不是為所欲為,不受約束,自由只有被法律認可,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權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才是自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從事創作活動,只有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其創作活動才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其創作成果才能作為合法的著作權客體受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尚未頒布出版法,何種作品屬於禁止出版、傳播,可根據《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認定。大致有以下幾類:

①反對人民民主政權、違反政府現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②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破壞各民族團結的;③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的;④泄露國家機密的;⑤宣揚盜竊、淫穢、兇殺、縱火及其他犯罪行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破壞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的;⑥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法令的。

對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僅不給予著作權保護,如果出版和傳播這類作品,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作者和出版者、傳播者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⑧ 不受著作權保護對象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二)不適版用於著作權法保權護的對象。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屬於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三)欠缺作品實質要件的對象。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概念、條件、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

⑨ 黃色書籍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什麼法律依據

1.受著作權法保護。
2.著作權法原來的第四條已經改了。
已經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版屆全國人民代權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非法作品依然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是不能發表或者傳播而已。其意義在於,一些美國大片就算在國內因違法而被禁播,你也不能賣它的盜版碟。同樣的,黃色書籍雖然作者自己不能出版發行,但是別人出版發行的話,除了能給出版發行的人法律制裁外,作者自己也可以向出版人主張侵權賠償,而這在2010年前是不行的。

⑩ 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不是指人,而是作品。

我從正反兩方面來回答你的提問。

首先,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即客體)是指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
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其次,你所問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分為兩類: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法第四條)比如違背法律、宣傳反科學、反人類、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的反動、淫穢的言論等作品。

2.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對象(著作權法第五條)。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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