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使用權續期
① 物權法規定40年產權的房屋怎樣交續期
應重新與開發商或房產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產權不同是因為土地用途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因此可以看出40年產權多為商業地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就40年產權到期怎麼處理暫無具體的細則標准,購房者可放心購買房屋,無需過多擔心。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住宅70年產權到期自動續期和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麼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
(1)住宅使用權續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② 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自動續期」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重新獲得新一個 期限的房屋使用權。
新公布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後自動續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有人說,這是給買了房子的階層一顆「定心丸」,告訴他們房子作為私有財產得到了法律保護,可以傳給子孫。但也有些人擔心,法律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給產權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
這一擔心,涉及中國改革中的一個制度瓶頸,必須突破。眾所周知,如今雖然許多人成了有房階層,但房子是蓋在國有土地上的。70年後土地使用期滿,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國家的。這就像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交易一樣:欠我的債還不了,就還我你心口的一塊肉!但是,對方在要割肉時說:你可以拿走這塊肉,但不能拿走一滴血。結果,因為血的所有權沒有讓渡,肉的所有權也成了空話。
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權,就是這種血肉關系:要讓渡就全讓渡,只給肉不給血,肉也等於沒給。土地國有,住房怎麼私有?所以,《物權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試圖從技術上解決這個理論難題。
不過,誠如批評者所指出,這種解決方式還是留下了條尾巴:70年後續期時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沒有規定,定價權顯然還在國家手裡。如果國家把土地使用權價格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還是不得不放棄對自己住房的所有權。這就是個漏洞。所以說期限不多餘。
③ 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國土部明確答復!
長安君今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聽到這個消息以後,我和我的小夥伴都驚呆了。本來就買不起房,現在有了房子到期還要花一大筆錢,請讓我吃包辣條冷靜一下。幸好國土部給了明確答復,到底土地使用權到期要不要花錢,看完你就知道了。
23日上午,國土資源部召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發布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發布會上透露,對於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如何處理,國土資源部出台了過渡性措施,即業主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需要繳費,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國土部談溫州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自動續期不收費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意見》發布後,社會各方很關注,一些媒體關注溫州等地出現的少數住房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近期,國土資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溫州當地群眾期盼盡早解決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方便其辦理住房交易、過戶以及不動產登記手續。為解決這些群眾當前面臨的實際問題,維護其應有權益,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協商之後,復函並抄送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國土資源部提出「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是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要求,主要考慮是便民、利民,在相關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先解決一些群眾當前面臨的住房不能過戶等實際問題,維護群眾權益,解決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難題。
之所以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麵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於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是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此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台後,再與之做好銜接。
對帶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問題,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
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回顧
今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其中,不少市民發現,他們持有的土地證上寫著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據報道,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溫州市鹿城區內即有600餘宗(套)。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而且,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
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當時,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怎麼辦?
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公眾關注,不論是最高年限70年,還是低於這個年限,到期了該如何續期呢?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麼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的法律條文由於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楊立新認為,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三是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看點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不會損害既有權利人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出台的背景、意義與主要內容。
王廣華說,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深化生態文明制度改革、建設美麗中國、落實新發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制定《辦法》也是中央確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務之一。
制定《辦法》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進行統一確權登記有利於進一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構建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義重大。
王廣華特別強調,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不會限制地方發展空間,不會影響現有自然資源管理體制和格局,不會損害既有權利人合法權益,不會搞重復登記。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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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房子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拓展資料
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
由於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 (開發商已經將兩者費計算在購房款中),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繫到購房人的切身利益。我國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作了如下規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3、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類型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里所說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⑤ 住宅使用權70年到期如何續期
70年是土地使用權,屬於住宅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目前到期後自動續期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⑥ 房屋土地70年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50年。
三,物權法草案曾經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作出了規定。但是.物權法草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後,一些部門和群眾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戶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是由住戶個人申請續期還是業主委員會統一申請續期,意見不一致時怎麼辦,需要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確實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應當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使有恆產者有恆心。如果規定住宅建設用地需要申請續期,要求成千上萬的住戶辦理續期手續,不僅難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在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後,物權法草案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規定受到了普遍的贊成。同時,有人提出,住戶買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後不應再交費。有的認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費。考慮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是關繫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絕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為70年,如何科學地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屆時應當承擔的義務,目前還缺少足夠的科學依據,幾十年後,國家富裕了,是否還要收土地使用金,應當慎重研究,物權法以不作規定為宜。而且物權法不作規定,也不影響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本條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未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