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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27:53

Ⅰ 確認房屋權屬之訴訴訟費應如何收費

1、如果是單純的房屋權屬確認之訴、不涉及給付內容的:應屬於不涉及財產糾紛的非財產案件,訴訟費應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訴訟標的額(實際上也沒有標的額)收取,每件收取50_100元。

依據是:《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

2、如果房屋權屬確認後、分割房產時:屬於涉及財產案件,應按標的額收取訴訟費用。

3、訴訟分為三類:一是給付之訴;二是確認之訴;三是變更之訴.侵權案件雖也有屬於確認之訴,但因為涉及侵權賠償的給付問題,《訴訟費交納辦法》特別規定為涉財案件,按標的額收取訴訟費,但房屋僅是權屬確認時,應不屬於涉及財產給付的財產案件。

Ⅱ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發布,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並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和法律產生相互影響的時候,我們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我們司法機關執行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2)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擴展閱讀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Ⅲ 如何向法院訴訟確認房屋產權

一、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房屋產權糾紛,適應不動產的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對不動產糾紛,明確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確權之訴案件收費。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非財產類案件,未涉及具體賠償和財務分割的,應當採取按件計征的等額收費方式目前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不與標的價值掛鉤。因此,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一般的標準是每件300元。

准備確權訴訟證據,需要注意事項: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准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准備原告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權屬的證據材料;

二、最好委託律師處理,這種案件訴訟費不貴,律師費也不貴。

三、通過訴訟確權後,要及時申請法院向產權管理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盡快辦理產權。

(3)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擴展閱讀:

確認方式

房屋產權的確認,即劃分和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房屋產權取得的方式相適應,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

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書證和物證主要包括:

①產權證,如土改時發給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後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變更後領取的所有權證(通過買受.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證)。

②其他證書和物證。如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基建時的加工費及材料費單據、歷年繳納房地產稅的稅單和贈與書等可以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證書、物證。

③其他證明。

Ⅳ 購買的幾套房都被二賣,提起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當事人怎麼列

2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即4成,這意味著居民在購買200萬的二套房,首付款可以少交60萬。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公積金貸款首付降至2成
在公積金政策方面,首套房首付比例為20%;對於擁有一套房已結清貸款,再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30%,此前首付比例則為60%。
貸款利率還未明確
有銀行個貸人士透露,新政策中雖明確了二套房首付將下調,但貸款利率並沒有明確,參考銀行的同行做法,利率上浮仍難以避免。具體上浮多少,則要看購房人的資質、徵信等綜合情況。

Ⅳ 向法院起訴確認房屋產權,房屋確權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Ⅵ 房產證未下來之前,能否起訴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

1、建議直接向當地法院立案庭咨詢,該問題各地法院可能做法不一。
2、既然合同有兩人簽名,發票也有兩人名字,要確認房屋為一方所有的可能性不大,估計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會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Ⅶ 起訴房屋所有權確認,用到哪些法律規定

起訴房屋所有權確認主要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法》等等

Ⅷ 房屋確權之訴是否與房屋所有權有關

列房屋的利害關系人為被告,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訴狀與一般的沒什麼不同

Ⅸ 確認房屋所有權之訴是否屬於合同糾紛

不是,屬於物權糾紛,是確認之訴

Ⅹ 確權房產所有權的證據是什麼庭審時要不要拿出來予以證明訴中、屬房產確權人擁有的事實成立

通常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依據,是基於法律行為(如:房屋買賣後轉移登記等)、事實行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規定(如:繼承或受贈房屋等)或公法行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書或政府徵收決定)。房屋確權時,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庭審中,要出示這些證據並予以質證。
民事訴訟中,舉證和質證是法定程序,必須履行。
【解答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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