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權的取得
A. 船舶所有權法人變更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所專有人申請屬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 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由二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C. 船舶依法登記是為了取得船舶的什麼權利
船舶登記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來實施的。
具體的有所有權登記:取得所有權、處分權。
國籍登記:取得航行權,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書不得在我國水域航行。
抵押權登記:抵押權屬的行政確認。
光租登記:對光租合同的行政確認。
注銷登記:對所有權、抵押權、光租合同的轉移進行行政確認。
D. 船舶所有權登記需要哪些申報材料
後者是船舶航抄行,船襲舶所有權證書好比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證(大的綠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登記證書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前者公示(證明)船舶的所有權歸屬,船舶國籍證書好比機動車的行車證(小的藍本)、停泊和作業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
打個比方,類似機動車
E. 船舶所有權登記在哪兒辦理
船舶所有權登記在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每個地方的船舶登記機關不同,建議咨詢當地海事局。版
《中華權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所有權取得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F. 船舶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就船舶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種:
(1)國家,目前我國的許多船舶都屬國家所有。但是,國家並不直接對其擁有的船舶進行管理,而是由國有企業法人直接經營,如屬於各大遠洋公司經營的船舶均屬這種情況。
(2)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資金建造或購買船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登記,從而成為該船舶的所有人。
(3)中外合資企業法人,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中外合資(合作)的船舶公司經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可以在我國的船舶登記機關進行船舶所有權登記,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懸掛中國國旗航行。
(4)個人 、合夥、聯營等,他們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權,成為船舶所有人。
G. 船舶所有權屬於民法中的民事權利嗎
屬於民事權利。船舶所有權的取得、交易等相關規定由物權法和海事法進行規范調整。
H. 船舶轉讓怎麼變更所有權
《中華復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制》第13條規定: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3、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行政審批許可、條件:
1、屬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轄;
2、船舶登記項目變更;
3、利害關系人同意變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變更共有船舶。
申請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變更項目的證明文書;
3、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
4、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抵押權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關系同意變更的文書(需要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I.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辦理了《船舶所有權證書》還要辦理《船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權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登記證書主要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前者公示(證明)船舶的所有權歸屬,後者是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
打個比方,類似機動車,船舶所有權證書好比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證(大的綠本),船舶國籍證書好比機動車的行車證(小的藍本)。
J. 船舶變更所有權怎麼辦理
船舶變更所有權登記
一、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二、辦理條件: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因船舶登記機關許可權變化引起的變更除外。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後,將《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四、申請材料:
1.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書面同意變更的文書);
4.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適用時)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