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變更承租人
㈠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的規定
房管站和企業房管科過戶 貸款一次性不一樣 買產權需要看企業和房管站賣不回賣 一次性的話直答接去辦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戶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賣~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就相當去去企業或者單位過戶,需要繳納一定過戶費用,天津市使用權房買方(變更後的承租方)必須是天津市戶口!
㈡ 使用權房更換承租人名字,物業和房管所推脫,不給辦理
按照繼承法規定,你抄爺爺奶襲奶所有的兒子女兒,孫子孫女,以及他們的配偶都是利害關系人,雖然戶口本上只有你的名字,但你還得要提供證明:1.只有你一個合法繼承人;2、合法繼承人不止你一個,其他合法繼承人都同意。這樣才行。
㈢ 上海使用權房屋更換承租人協議怎麼寫(急)
請問這份承諾書應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以便在這個期限後執行承諾.
你父親把什麼時候同意更換房主的意思表達清楚,再到公證處公證就行了.
不更換的話會有什麼問題么?
你父親過世後,可改成你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為房主,且在法律上優先他的新配偶
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
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
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
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
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
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㈣ 使用權房屋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條件
房管站和企業房管科過戶 貸款一次性不一樣 買產權需要看企業和房管站賣不賣 一次性的話直接去辦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戶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賣~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就相當去去企業或者單位過戶,需要繳納一定過戶費用,天津市使用權房買方(變更後的承租方)必須是天津市戶口!
㈤ 公房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㈥ 使用權房承租人更名
請問這份承諾書應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以便在這個期限後執行承諾.你父親把什麼時候同意更換房主的意思表達清楚,再到公證處公證就行了.不更換的話會有什麼問題么?你父親過世後,可改成你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為房主,且在法律上優先他的新配偶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㈦ 房屋變更承租人的規定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願意繼續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議繼續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㈧ 使用權房承租人名字怎樣變更
使用權房承租人名字變更方法:1、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誰是繼承人,具體問公證處; 2、拿繼承權公證書辦理變更。
㈨ 使用權房承租人變更,使用權房拆遷後糾紛
具體如下,如果滿意請採納在拆遷租賃房屋的相關補償分配上,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 第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拆遷人按照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數分別按比例支付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拆遷私有出租房屋,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住宅房屋計算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90%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因房屋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增加的貨幣補償金額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遷租賃房屋,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拆遷人應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所約定的方式,支付貨幣補償金額或者實行產權調換。(註: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返 回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
㈩ 上海使用權房子變更承租人需要那些人同意
你好,需要同住人同意。如果只有你一個人,不需要別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