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議
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 」和「版權」。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專利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就專利實施許可而明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合同的統稱。
專利合同可以分為專利權利轉讓類的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利轉讓類合同又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受讓方的需要,與受讓方達成的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協議,合同的中心內容就是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包括單位向職工和其他個人轉讓、職工和其他個人向單位轉讓、單位向單位轉讓以及個人向個人轉讓、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轉讓等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與受讓方就專利權的轉讓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專利的種類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轉讓合同也相應地分為發明專利轉讓合同、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和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三種不同種類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對權利義務的約定也會有所不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實施方)就專利權的許可實施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專利實施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家許可(又稱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幾種,各種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各有特點。通常,也將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的實施許可納入廣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范圍。
2. 采購合同的知識產權事宜
一、采購合同簽訂之前的風險控制
(一)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前,應對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查。供貨商作為采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是防範合同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想保證交易安全,首先應當了解「交易對手」。通過主體資格審查,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兩類。對自然人而言,要查驗其身份證,確認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否則該自然人不具有簽約資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時清潔的采購合同,不建議與自然人簽訂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的供貨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審查公司法人的主體資格,一般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特別專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檢狀況。營業執照不方便查驗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詢其基本狀況。在了解上述情況過程中如果發現異常,如未通過年檢,采購方要適時調整合同條款或者不再與之簽約。
(二)履約能力調查
通過履約能力調查,查明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信用情況和不良行為記錄,為避免合同風險提供有力保障。履約能力調查是通過公共信息、特別渠道信息和對方提供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公共信息主要是通過網路收集對方的銷售規模、市場聲譽等相關信息。
特別渠道信息主要是業務人員通過自身資源了解對方的具體情況。對方提供的情況也是判斷其履約能力的重要依據。例如,功過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斷對方提供的相關情況是否真實,從而判斷其誠信程度。
二、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采購合同的簽訂過程實際是合同雙方確定並填寫合同條款的過程。
1、合同的主體
采購合同的主體指買受人和出賣人,亦稱需方和供方或買方和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承擔者。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業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保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致,可以將營業執照作為合同附件。如果是自然人,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同時寫上身份證號碼。
2、買賣的標的物
雙方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數量等詳細內容,盡可能把產品的各項標示都作為標的內容寫進合同。同時,要求供貨方對產品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作出保證或承諾,防止其產品上存在權利限制,如產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影響到標的物的交付。
3、價款及支付方式
采購合同的主要義務是一方給物,一方給錢。因此,價款是采購合同的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采購單一貨物,價格固定,價款比較清楚,一般不會產生爭議。如果采購多種貨物或進行長時間的貨物買賣,價款較為復雜,一旦約定不明,則極易產生爭議。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產品單價、計量標准、數量、產品附件等,對於涉外合同,還應當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准,防止出現分歧。
另外,支付方式也應當約定明確,價款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用支票支付;如果採用匯款,匯費由誰負擔等細節應當明確。
4、標的物交付
標的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是采購合同中至關重要的內容,其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所以,應在采購合同中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時間及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
5、質量標准
在這個問題,很多采購人員存在誤區:如果存在國家強制性標准,則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不必寫;如果沒有國家強制性標准,沒什麼可寫。結果導致采購合同中並無質量標準的具體內容,這對采購方非常不利。實際上,商品缺少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非常普遍。采購合同一定要寫上具體的質量標准,避免發生質量糾紛時「沒有規矩」;在供方為外商的情況下,更應該明確約定質量標准,因為我國國家的強制性標准(如果有)僅約束國內企業,對外商並無直接約束力。在這種情況寫上適用國家強制性標准,將無法確定是哪個國家的標准,從而導致此約定不明,等於沒有約定。
6、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采購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應在采購合同中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如約定定金、違約金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大量的采購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約定了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違約,則應當賠償因此給守給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約定等同於沒有約定,沒有實質意義。
7、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
爭議解決條款涉及的是當事人在履行采購合同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經協商不成時可以選擇的解決方法。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仲裁和訴訟。
三、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很多企業能夠重視簽訂合同,但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往往重視不夠,由此導致合同簽訂與合同執行脫節,增加了合同產生糾紛的機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後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企業必須要重視采購合同的履行及其風險控制。在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員應該密切關注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及權利過戶的時間,敦促出賣方按時交付標的物;注意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檢查,如遇到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及時進行退、換貨處理;合同履行完畢後對供貨商進行評價,為下次確定供貨商積累材料等。如果采購合同存在保密條款,應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員,注意保護商業秘密。為實現上述目標,企業必須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管理。
3. 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書是什麼合同 如何生效 怎麼運作的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二、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於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麼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那麼,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關於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並沒有確切規定什麼內容、什麼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採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4.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列出了幾種需要保護的知識產權
(1)版權和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品外觀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5. 知識產權入股協議書怎麼寫
股東出資協議書
甲方: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聯系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製定協議如下:
第一條擬設立公司的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住所地:
5、法定代表人:
6、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條股東基本情況
甲方:
身份證號瑪: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營業執照號碼(法人適用):
法定代表人(法人適用):職務:
身份證號碼:
第三條股東出資方式
(一)甲方出資及出資比例
甲方以貨幣作為出資,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1%;(二)乙方出資
乙方以下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作為出資:
評估作價:
(二)乙方上述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三)丙方出資
1、系統軟體著作權
權利人:
權利憑證(如經版權局登記)
評估作價:
丙方上述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丙方應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和權屬文件,並辦理相應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四條公司設立
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辦理公司登記設立全部手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證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五條特別條款
1、乙方、丙方確認:對本協議項下知識產權的合作為所有權合作,即公司成立後,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由公司享有,乙方、丙方不再對該技術享有任何權利。
2、乙方、丙方承諾:
(1)乙方、丙方是擬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2)保證新成立的公司對的出資知識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如果該知識產權的使用造成對第三人的侵權,由該出資股東對侵權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3)本協議項下知識產權乙方、丙方未以任何形式許可第三人使用。
3、若乙方、丙方在提供合作的知識產權時有欺詐行為的,該協議無效,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4、因乙方、丙方提供合作的知識產權的任何瑕疵而導致申請設立公司不能完成時,甲方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支出費用由乙方、丙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按照注冊資本的%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份,自股東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名或蓋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6.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該有哪些
您好,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簽訂保密協議時需要注意: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廣告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如何約定
舊案回眸:誰是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人?
------一樁發人深省的工程設計著作權糾紛案始末
一個付了設計費卻不能用圖紙的故事;一場長達數年的設計圖著作權紛爭的訴訟;一種讓建築界值得思考的游戲規則。
禍起蕭牆
上海南京路,被譽為「中華商業第一街」。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則無疑是這條「黃金」街最奪目的「鑽石」地段。一項工程正在這里興建,這里將誕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標——上海世茂國際廣場。
這座浦西第一高樓的開發商上海世茂國際廣場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地產界聲名顯赫的許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項目子公司。兩年前,雄心勃勃的許氏家族集團目光敏銳,通過股權收購將國有商業企業萬象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萬象股份」收入囊中,並更名為「世茂股份」。而許氏家族之所以收購「萬象股份」,正是看好了處於「鑽石」地段,時稱萬象國際廣場的項目。
當時的萬象公司於1996年投資開發這一項目。該項目建築面積近10萬平方米,投資額近8000萬美元。萬象公司通過工程設計方案國際招投標,最終選定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為中標單位。雙方於1996年2月在上海簽訂了設計合同。這份設計合同約定了設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設計費價款總額高達382萬美元。此外設計合同還對因這份合同而形成的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歸屬及保護作了如下約定:「雙方應維護設計文件的共同知識產權,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第三方」。
在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英氏設計事務所完成了建築方案設計,並與國內有關顧問設計單位合作完成了初步設計和部分施工圖設計。萬象公司也按約先後支付了相應的200多萬美元設計費。此後,由於英氏設計事務所未能按合同約定完成並提交相應的施工圖紙,致使項目開工後,工地上圖紙跟不上,造成地下基礎施工停工。萬象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英氏設計事務所發出解除設計合同的書面通知。至1998年12月初雙方設計合同已全面終止履行,同時也為今後埋下了一場因工程設計著作權的糾紛案。
危機凸現
世茂集團於2001年10月正式接手該項目時,將萬象國際廣場項目更名為世茂國際廣場,項目公司也由萬象公司改為世茂公司。當時工程只進行到地下結構。為了讓這個項目在這個特殊的地段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和影響,世茂公司憑借雄厚的財力,將這一項目由原來的建築面積近10萬平方米增加到13.5萬平方米,投資估算由原來的約8000萬美元追加到3億多美元。樓層數也從原來的48層增加到60多層。世茂公司要讓這一項目成為上海浦西第一高樓和上海商業建築的新地標。
世茂公司的雄心在一步一步地實現。一切開發的必備文件都逐一落實,世茂公司想的只是怎樣讓浦西第一高樓盡快矗立。然而要徹底拋開原來的設計從技術上、投資上和時間上來講都已經不可能了。地塊的邊緣緊靠著上海地鐵一號線,原先設計的大樓基礎已經施工完畢,已施工的基礎和地下室已無法改變;重新設計在時間上又要耽誤至少一年。何況德國設計師的原設計在建築立面造型上的確美侖美奐,花數百萬美金買來的設計棄之不用也實在可惜。世茂公司採取的最佳方案,就是委託新的設計單位對原來德國公司的設計方案作適當修改,並完成後續設計。很快,世茂公司聘請了國內一家著名的設計院接手後續設計。工地上又恢復了生機,施工人員已經重新進場,為復工做好了准備,一切看上去順風順水。然而,世茂公司沒有意識到危機早已潛伏在他這條地產大鱷的周圍。
早在1998年底,德國英氏設計事務所被迫與當時世茂公司的前身萬象公司解除合同時,因為延期提交設計圖紙,合同約定的382萬美元設計費還有近一半沒有拿到。德國設計師心有不甘,但與中方業主多次交涉未果。極具知識產權意識的德國設計師決定另闢蹊徑,以知識產權為武器,採用迂迴戰術達到目的。
1999年初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以其參加項目方案設計的兩個主要合夥人的個人名義,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著作權自願登記,並在2000年7月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對由該兩人於1998年11月30日創作完成,於1998年12月1日在德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上海萬象國際廣場建築物設計圖紙》,該兩人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此後,英氏建築事務所發表聲明,對其兩個主要合夥人以個人名義主張著作權表示認同。
權利之辨
根據中國以及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建築設計圖紙等作品受各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包括中國、德國在內的世界上幾十個國家都已加入了旨在保護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中國和其他多數國家均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即一件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無須向有關當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其作者即自動獲得對作品的著作權。在著作權糾紛特別是侵權糾紛的解決過程中,確定誰是著作權人往往成為糾紛解決的前提條件。為了便於著作權人獲得權利憑證,中國及其他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著作權人根據自身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法定的行政機關登記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的手續則非常簡便,申請人只要提供有關的作品和申請人身份證明,並繳納數額不大的登記費即可。自願申請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解決著作權權屬糾紛時,可以起到初步證明的證據作用。正因為掌握了中國著作權法律的上述規定,德國設計師在中方業主完全沒有預料到的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上設下了埋伏。
時間到了2001年初,德國建築師偶然發現,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某本專業雜志上,一家電腦圖像公司刊登了一頁廣告。廣告中有一幅建築物外觀表現圖與他們為萬象國際廣場項目設計的建築物外觀幾乎一致。德國建築師確信圖像公司的這幅圖像一定最初來源於中方業主萬象公司或者與德國人合作設計的中方設計顧問單位。
2001年2月,德國事務所兩位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合夥人以原告身份對萬象公司、中方設計顧問單位和圖像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著作權侵權訴訟。德方的訴狀上以圖像公司為第一被告,以中方設計顧問單位為第二被告,而只將萬象公司列為最末的第三被告,並且在侵權賠償的訴請中,只要求三被告承擔人民幣2萬元的經濟損失。其實原告同時提出的非經濟賠償的另外三項訴請才是德方起訴的真實目的:其一,被告不得在實際施工中使用侵權圖紙;其二,在某專業雜志上向原告公開道歉;其三,保證今後不再對原告圖紙進行擅自修改復制等侵權活動。
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開庭,而其時的萬象公司正處於股權轉移、股東變更的過渡階段。老股東萬象股份即將退出,這區區2萬元訴請的「小」案件難以引起他們的認真關注。而此時新股東世茂集團尚未正式進入,不僅接收工作千頭萬緒,而且名不正言不順也插不上手。萬象公司直到開庭前,才匆忙請了一位律師代理出庭。對這起「簡單」的著作權侵權案,北京一中院於2001年12月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根據2000年7月原告在中國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兩原告為建築設計圖的著作權人。同時,法院判定,萬象公司與英氏建築事務所的設計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維護設計文件的共同知識產權」的條款,僅是一項原則性的約定,並未約定由雙方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設計文件的種類或名稱。由於該條款的約定不明確,不能確定案件中引起糾紛的設計圖在該條款所述的設計文件范圍內。因此,萬象公司主張對設計圖享有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圖像公司停止侵權;向德方設計師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元。
灰色陷阱
乍一看,這份判決並未判決萬象公司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孰不知,正是通過這份判決,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的著作權陷阱已經越挖越大,越挖越深。如果說,德國人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只是取得了設計文件著作權屬的初步證明的話,北京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確認設計圖紙著作權歸德國設計師,而將中方業主萬象公司排斥在權利人之外,則是更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德國人在看似不經意之間進一步完成了對萬象公司的迂迴包抄。他們要做的只是靜候一審判決生效。當然如果萬象公司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也很難提供新的證據。二審維持原判應在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的預料之中。
當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時,萬象公司已經更名為世茂公司。世茂公司此時已經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趕在上訴期屆滿前,世茂公司已經委託律師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但在上訴狀中,果然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上訴的主要理由和依據仍然是當時設計合同的關於雙方維護共同的知識產權的原則約定。
英氏在他們得知世茂公司接手項目並調整設計,准備恢復項目施工時,他們委託律師向世茂公司發來了一份傳真稱:依據北京一中院的判決,英氏事務所的兩位合夥人享有該項目建築物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世茂公司在徵得英氏事務所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復制、修改或在施工中使用英氏事務所先前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否則將構成侵權,英氏事務所將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倘若照此辦理,設計有所修改並已經恢復施工的世茂廣場只能停工。
至此,英氏事務所終於亮出了他們的底牌: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世茂公司調整規劃,建造浦西第一高樓,修改原設計以及部分使用原設計圖不可避免。英氏事務所的合夥人擁有設計圖紙的著作權,除非世茂公司滿足他們關於支付剩餘設計費的要求或者更高的要價,否則世茂公司就別想再修改或使用他們的圖紙。中國的法律規定,不經過我們的同意你改我們的圖紙,就是侵犯我們的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們就有權要求上海的法院判令你停止施工。近30億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收益何止日進斗金!工程停工一天,開發商的損失將以百萬人民幣計。英氏事務所的合夥人彷彿已經看到,開發商只能低頭就範了,剩下的就看英氏事務所如何開價了。
柳暗花明
世茂公司至此真切地意識到問題越來越嚴重。北京高院的上訴案不久就要開庭,而且結果的預料對世茂公司也是凶多吉少。一旦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世茂公司不享有設計圖紙著作權的認定,浦西第一高樓的建設將問題重重。此時,世茂集團聘請了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接手案子。
北京高院的案件二審開庭在即,時間緊迫。由於案情重大,建緯所決定由主任朱樹英律師掛帥,並抽調曾經在設計院當過設計師、熟悉工程設計流程,且對建築領域著作權問題有過專門研究的曹文銜律師負責。兩位律師經過對案情的深入分析,提出了轉守為攻、攻防兼備的應對策略,提出以英氏事務所違反合同約定,將項目設計圖紙的著作權轉讓給其兩個合夥人為由,另案起訴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兩個合夥人。
兩位律師,搶在北京高院的侵權案二審開庭之前,代理世茂公司於2003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兩個合夥人另案提起了著作權確權訴訟。世茂公司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對於英氏事務所因履行其與世茂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而交付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確認世茂公司為共有著作權人;要求法院確認英氏事務所的兩個合夥人就項目設計圖紙單方面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無效。隨後,兩位律師又以確權案的審理結果將構成侵權案的判決依據為由,協助世茂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中止侵權案訴訟的申請。
曹文銜律師在仔細比較、核對交接記錄上記載的英氏事務所交付給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後發現,雙方交接的設計文件中,有一些文件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完全包括了侵權訴訟中那幅建築物外立面效果圖所包含的技術內容。而該幅效果圖應當包含在英氏事務所交付給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中,但雙方當初的設計文件交接記錄上卻沒有記載。這一發現對世茂公司極其重要。因為如果北京高院不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權案審理的申請,即便生效判決對世茂公司不利,由於兩案的審理范圍並不交叉,北京高院的判決結果也不會影響上海二中院對確權案的審理。如果北京高院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權案審理的申請,那麼,北京高院將等待上海法院對確權案作出生效判決後才能作出相應判決。 很快,北京高院同意了世茂公司的申請,裁定對已經進入二審階段的侵權案中止訴訟。
冰釋前嫌
現在的形勢完全取決於在上海法院的項目設計文件著作權確權案的審理進程和審理結果了。被告沒有及時委託中國代理律師,客觀上為原告贏得了時間。2003年4月,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合夥人終於委託中國律師應訴了。確權案從一審立案到進入正式審理,已經過了18個月。要走完確權案一審、二審和北京高院侵權案的二審程序,通常還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即便英氏事務所完全勝訴,還要對他們所認為的世茂公司因繼續施工而產生的「侵權」行為再行起訴,並獲得一審、二審的勝訴判決,才可能使世茂公司真正停止項目施工變為現實,並獲得德國設計師最終需要的談判籌碼。而到那時,浦西第一高樓早已巍然聳立,停工已經毫無意義。終於德國設計師通過一審法院主動表示願意與世茂公司和解。英氏事務所提出的庭外和解方案是,願意以承認系爭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為原被告雙方共同享有,並放棄在北京法院就侵權案的一審判決中獲得的有關著作權,換得世茂公司對上海的確權案和北京的侵權上訴案的撤訴。
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已經明確,但考慮到世茂公司爭取設計文件的共有著作權的根本目的在於,在建築物的施工建造過程中和建成之後的經營活動中能夠確保不受他人干擾地自由使用和修改設計文件,因此世茂公司堅持應通過更有強制力執行的法院調解,而非雙方和解來獲得共有著作權,並要求被告協助原告在國家版權局變更辦理本案著作權為雙方共同的證書文件。此外,世茂公司補充提出對設計文件共有著作權的行使范圍應包括:在項目建成前後為經營使用目的所開展的相關商業和非商業活動中能自由使用和修改設計文件,同時要求被告應保證在其行使共有著作權時,不得將為世茂國際廣場所特別設計的建築立面和外觀造型用於旨在實際建造的其他工程,以確保作為浦西第一高樓的世茂國際廣場建築外型的獨特性。
經過原被告雙方律師六、七個回合的書面磋商和討價還價,世茂公司的上述補充要求都得到了滿足。原被告雙方在正式開庭的前一天在法院的主持下終於達成調解協議。
後記
當今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朱樹英律師說:「本案的糾紛對如何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的啟迪和借鑒作用。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是全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游戲規則之一,發達國家的企業和個人不僅以他們先進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紛紛搶攤中國市場,而且非常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而有關國內企業遭到國外企業和個人知識產權投訴甚至訴訟的事件則屢見不鮮」。曹文銜律師則坦言:「作為綜合性很強的房地產行業,國內開發商對建築領域知識產權的認識尤為淡薄。這兩起案件糾紛產生的根源就在於,開發商對項目開發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特別是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問題缺乏保護意識,對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缺乏了解。本案中,由於開發商在委託設計合同中,未能通過明確的約定來獲得對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從而導致了本案中開發商『付了設計費不能用圖紙』這看似荒唐實則合法的尷尬局面的出現」。
此案開發商雖然最終奪回了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但回首在巨大的風險中取得的勝利,還是心有餘悸。此個案對正深處建設熱潮中的開發商和建築事務所都將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對於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歸屬,對於沒有規定歸屬的,應該是設計權屬於著作人,委託方有使用權
8. 銷售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協議怎麼寫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在實際的交易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范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占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准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8)知識產權協議擴展閱讀:
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