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永久使用權
Ⅰ 在農村購買土地能否永久具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利
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商業開發和利用,並無不妥。但是不能取得永久使用權,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合同的簽訂,肯定是要三方簽訂一份租賃合同。你先看他們的手續齊全不齊全吧,以免將來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
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Ⅱ 什麼是永久使用權
所謂永久使用權房是指不能辦理房產證,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經規專劃部門許可的在建和屬已建樓房,通稱使用權房。
在城市中買房一般沒有永久使用權,只有70年的許可權
或者可能你碰到的是農村的宅基地,上面的土地是劃撥用地,無期限限制,或者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以前一些國企或者事業單位取得的土地,也是劃撥用地,沒有期限限制的
但是這樣的土地開發建設的房子是不能買賣的!
Ⅲ 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Ⅳ 農村土地確權後,以為土地就可以永久使用了嗎
土地確權以後,並非永久不變,因為中戶得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但專全家把戶口遷到城屬市,或者農戶家裡人自然消亡,那麼土地還是由村委會收回重新分配。
從法律上講,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確權只是一種管理方式,確權以後,就證明當事人對該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和收益權。
使用權到期後,或者續期使用、或者重新分配。
Ⅳ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是永久的嗎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不是永久的,根據土地法規定在大陸的所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永久的~
Ⅵ 土地確權後農村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三十年,從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
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Ⅶ 農民是否對土地擁有永久使用權
一、農民對土地不是擁有永久使用權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Ⅷ 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可以永久擁有
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並不是可以永久擁有。
一、農民耕地使用不可以超過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過70年。因此。「與農村村委會達成協議得到一塊地的使用權50年」,在法定的30年內的部分有效,超過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其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農村耕地地的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對外承包則受到限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三、承包的耕地地是可以流轉的,但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如果轉讓沒有經過發包方同意,該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Ⅸ 買農村宅基地永久使用權合法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回、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答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買到,就別提買永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