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
(1)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擴展閱讀
1、對知識創造的激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依法對授予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排他獨占權,並保護這種獨占權不受侵權,侵權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這種獨占性,就使得知識產權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實施生產取得經濟利益、收回投資,這樣才有繼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和物質條件,從而調動知識創新者的積極性。
2、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並不等於壟斷。知識產權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保護功能,這使知識創造者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從而調動了人們從事創造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公開功能,也就是知識創造者在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創造的內容。
3、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
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經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復雜過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艱辛的勞動。
② 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書是什麼合同 如何生效 怎麼運作的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二、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於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麼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那麼,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關於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並沒有確切規定什麼內容、什麼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採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③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列出了幾種需要保護的知識產權
(1)版權和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品外觀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④ 銷售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協議怎麼寫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在實際的交易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范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占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准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4)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擴展閱讀:
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⑤ 6.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護。這些信息得到保護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包括( )。
不包括B. 呈送給政府機構的
ACD都是規定必須具備的條件,一般簡稱商業秘密三要素
⑥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什麼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志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發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