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使用權
『壹』 墓地使用權20年,20年後怎麼處理要是不能爬出來給自己的墓地續費是不是要挫骨揚灰
墓地使用的年限與房產一樣也是50年,50年後墓地的管理者可以向國土部門從新審批使用手續。
『貳』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有所有權嗎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周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辟謠」發言中得到印證。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了解相關更細致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法。——————就說這么多,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就好
『叄』 購買了墓地,獲得了針對此墓地的哪項土地權利
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建立合同關系,獲得了墓地使用權,這個權利(專我認為)屬於屬地役權(用益物權)。不能歸類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肆』 我買的公墓使用權是終身的這個說法對嗎
買的公墓使用權,是終身的。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也是不可能的。
第一,土地使用權都版是有使用期許可權的,不可能是無限期的。因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公墓墓穴的一個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期滿後可以續租。
第二,終身的意思,是從出生到死亡。既然人已經死亡了,何來終身之說。
『伍』 舊社會購賣的墓地,己劃分給別人現在可以繼續安裝新墳嗎,還有使用權嗎
可以肯定沒有什麼使用權。現在土地國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解放以前的事是不可能得到現有的認可的。
『陸』 北京墓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嗎
北京的公用《所有敗姓》墓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的!
一般為20年!
原是在初辦時可以同續一個周期《40年》。
不知現在有否改變。
可咨詢墓地管理方。
『柒』 龍海,港尾 ,墓地使用權多少年
應該都是七十年的吧!都是這樣統一,哪裡應該都是一樣的!我覺得!
『捌』 墓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可以。
1.物權分為所有權,地役權,用益權,使用權, 居住權和抵押權等,它們根據契約或遺囑可以被贈與,讓與,遺贈和繼承。
2.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宅墓地使用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
3.墓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所以墓地可以繼承,但原則上仍然是針對使用權的繼承。
『玖』 國家對墓地的使用權多少年
墓地分為公墓和非公墓,兩者的使用權時間是不同的。具體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繳費年限為准,20年繳費一次,若沒有繼續繳費,則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據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2)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農村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
(9)墓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中關於墓地的使用規定如下:
1、要嚴格限制墓穴佔地面積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後埋葬骨灰的單人或者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要切實加強公墓單位的內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綠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樣化,增加文化藝術含量;公墓單位要加強對公墓養護費、綠化費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在公墓內,嚴禁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單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設立銷售機構
有特殊情況需設立的,要經公墓單位所在地和設立銷售機構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兩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文件予以登記注冊。
4、 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范的安葬、安放賃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