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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23:40

1.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抵押土地使用權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地上物的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和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登記機關接到抵押登記申請後,要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冊登記,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證的變更記事欄內作相應登記後發還抵押人,給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抵押登記申請的先後次序進行審核,抵押權以批准登記的先後為序。

2.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其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變賣的價款優先受清償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有權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這些條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不能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是有償取得的。經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租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3、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4、抵押人必須未喪失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若因使用期限屆滿或被國家依法收回而不復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應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6、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並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訂立以後,即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佔有、使用土地,並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間土地的孳息。但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抵押物所產生的孳息除外,該孳息應屬於抵押權的范圍。
2、抵押人有權處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有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但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為了保證抵押權人的利益應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否則,抵押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抵押人對土地使用權抵押價值的剩餘部分有權再設立債務擔保。一般地說,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重復抵押。但是,這並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權設定數個抵押權。
抵押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保證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抵押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積極地開發、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實用價值,不被他人所破壞。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保證抵押權人從抵押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足額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抵押權人享有代位請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的讓與享有物上代位權。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取得賠償金或保險金。
3、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當抵押權人也欠他人債務時,為了履行償還債務之義務,可以把抵押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但轉讓抵押權時應將債務一起讓與。
抵押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在於按債務關系的數額取得償還的數額,即在折價或變賣抵押物時,應將多餘其債務的價款返還給抵押人。
有關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他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及解決當事人對土地使用權抵押時,除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有關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抵押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保證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抵押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積極地開發、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實用價值,不被他人所破壞。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以便保證抵押權人從抵押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足額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即可以抵押物折價,變賣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抵押權人享有代位請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抵押人的讓與享有物上代位權。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取得賠償金或保險金。
3、抵押權人可以讓與抵押權。當抵押權人也欠他人債務時,為了履行償還債務之義務,可以把抵押權轉讓給他的債權人。但轉讓抵押權時應將債務一起讓與。
抵押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在於按債務關系的數額取得償還的數額,即在折價或變賣抵押物時,應將多餘其債務的價款返還給抵押人。

3. 抵押土地和抵押土地使用權有何區別

開發商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然後獲得貸款,可以做其他的開發或者另作他用。銀行放貸給開發商,獲得利息,開發商會定期還貸款。銀行作為土地抵押權人,享有土地抵押權,如果開發商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可以拍賣土地,清償貸款。但是如果房子已經賣給業主了,對外銷售了,那麼土地部門是不會為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的。再就是,如果土地辦理了抵押並已建成,如果開發商沒有解除抵押,那麼是無法辦理銷售許可,無法對外銷售。一旦房子對外銷售了,開發商再拿此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政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政府部門在辦理抵押的時候肯定會考慮到業主的利益的。只有未對外銷售的才能抵押,如果一旦對外銷售了,是無法進行抵押的,政府部門辦理抵押的時候肯定不會侵犯百姓的利益的。

4. 抵押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稅

問:我公司用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而取得貸款,現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將該土地抵債,並將該土地出租使用。由於種種原因我公司至今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請問需要納稅嗎?
答:你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營業、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費。根據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收。

5.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6. 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7. 什麼叫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後,僨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8. 土地使用權抵押

城市房地產法中對於房地產抵押的規定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從第四十八條可以看出,如果想抵押房屋,必須連同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單獨抵押房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你如果想從銀行拿到錢,只能先把土地解押,然後再把房屋和土地合並抵押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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